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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合同审核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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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有效规避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合同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的具体签订部门 为经办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 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五条 公司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两类。 (一)重大合同是指对公司的开发、经营及管理产生重大、重要影响的合同。 (二)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 重大合同范围 (一)对外投资形成的各类合同; (二)各类借贷款合同; (三)各类开发协议合同; (四)各类销售合同;   . (五)各类规划设计、景观设计及建筑承揽合同; (六)各类担保合同; (七)各类重大设施设备、重要材料的采购合同; (八)公司认定的其它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第七条 除即时结清的业务外,其他业务活动都必须签订相关合同。 第八条 合同由经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的格式要求如下: (一) 公司有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公司规定格式合同起草; (二) 公司无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格式合同起草; (三) 公司与国家及行业均无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合同法》的相关要求 起草。 第九条 合同的内容与条款包括: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标的条款; (三) 数量和质量条款; (四) 价款或者酬金条款; (五) 履行期限条款; (六) 履行地点条款; (七) 履行方式条款; (八) 解决争议条款; (九) 违约责任条款; (十) 其他根据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十条 合同由合作方起草的,经办部门应按上款要求对其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核与修正。 第十一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 凡重大合同,均应由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审批,评审后交综合管理部会同合同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副总经理签署已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定。凡涉及对外投资、规划、景观设计、重大设施色设备采购合同或总经理认为应由董事长签定的合同,一律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定。 一般合同,由经办部门自行审定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由经办部门签定。 第十二条 重大合同的审核重点包括:  (一)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 审查合同项目是否真实; (三)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四) 审查合同中有关标的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 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五) 审查合同文字是否表述准确 (六) 审查合同签定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定应遵循“平等、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重大合同应由董事长或起授权人签定,一般合同由总经理或起授权人签定。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 解除,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原合同的履行已不能或不必要时,为了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不会因此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三)在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变更或解除按特别程序签订的合同,应按特别程序进行。如经过鉴证 或公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在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三)公司订立的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的,其程序与订立时相同。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一份正本交公司综合管理 部存档,一份由本部门留存。其它相关部门可以复印件留存。 第十八条 合同的经办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 履行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九条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纠纷的,综合管理部应会同公司 的法律顾问,积极协助经办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合同章包括“合同专用章"、“销售合同专用章”等。“合 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与保管,其余专用章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类合同一经签订,必须认真履行。凡未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 越权签订合同以及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手中职权,放弃公司应有权利 的,公司应追究其经济及行政责任;在签订合同时收受贿赂、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司在追究其经济及行政责任的同时,可视具体情况诉求司法机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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