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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新入职员工(含应届大学生、社会招聘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三年,第二次续签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劳动合同文本,经员工本人确认,并按相关程序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
(一)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30日前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送到员工本人;
(二)员工有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提交合同期内工作总结并表达续签意向;
(三)人力资源部将《劳动合同审批单》和工作总结送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加具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
(四)人力资源部复核《劳动合同审批单》并报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5日内安排员工续签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
(五)人力资源部须按有关劳动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针对员工不同岗位,规范填写劳动合同,不能将空白劳动合同交员工签字;
(六)劳动合同续签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确认表》上签字并领取一份劳动合同。
第三章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对变更的事项加以说明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条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以及《员工聘用与离职管理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申请与审批以及相关离职手续依照《员工聘用与离职管理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解除或终止合同时,集团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相关条款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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