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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聘任兼课教师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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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聘任兼课教师暂行规定 **校发[**]50号 (**年四月二十六日) 一、教学院(系)聘任兼课教师的条件 1.学期内人均实际教学工作量超过150学时,且超过部分校内无法调剂安排的; 2.人均承担3门(含3门)以上课程,且超过课程部分校内无法调剂安排的; 3.新开课程暂无人承担的; 4.为保证教学质量,确需外聘高级职称教师授课的。 二、兼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身体健康,能承担任教课程的教学工作; 3.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具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才; 4.主干课程教师必须具有与我校相同或以上教育层次院校同专业五年以上的任教经历。 三、外聘兼课教师的程序 1.教研室提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 2.教务处对该教研室承担的课程与教学工作量进行核实; 3.拟聘教师填写《外聘兼课教师呈报表》(附证明材料); 4.人事处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 5.人事处与外聘兼课教师签定聘任协议,颁发聘任证书。 四、外聘兼课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1.全校外聘兼课教师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5%以内,所需经费由学校支付,兼课教师的课时单独计算,不计入各院(系)学时总数; 2.教务处对外聘兼课教师实施宏观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教学用品; 3.所在院(系)负责对外聘兼课教师进行日常管理,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采取学生评议、审查教案及老师听课等形式对其教学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4.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对不合格者,应及时终止其授课,并予以解聘。 五、外聘兼课教师的待遇 学校只负责支付外聘兼课教师的课时酬金,其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标准课时的折算按教务处规定的折算办法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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