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信用证委托代理协议甲方(委托人):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电话:乙方(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第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惯例,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国内信用证项下业务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一、委托代理事项:对于甲方持有的国内信用证,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向*银行XX分行(以下简称*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委托收款及福费廷业务,并由*行将开证行付款或福费廷买断款项汇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上述国内信用证是指当乙方向甲
2、方采购商品或服务时,甲方和乙方用作结算工具的国内信用证。二、本协议下甲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款账户,授权乙方向*行提供:账号: 户名: 开户行名称: 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因办理本协议事项而产生的福费廷融资利息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办理委托代理业务的国内信用证真实合法有效,能够按照*行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及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正规发票等相关资料。2.保证在办理委托代理福费廷业务的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益转让或其他担保,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乙方与单据有关的权利的行为。3.委托乙方向*行办理委托收
3、款及福费廷,并授权乙方:(1)向*行提供国内信用证及相关业务资料;(2) 代理甲方向*行办理委托收款及福费廷时,相关协议文本、申请资料及业务凭证中“申请人名称”等栏位填写甲方名称,加盖乙方自身的签章,同时注明“由代理”字样表明代理关系;乙方所有签章必须为乙方在*行的预留印鉴。4.甲方是实质的委托收款和福费廷业务的申请人,应对其委托的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本协议项下福费廷融资款项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不得违规使用、挪用相应资金。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在办理委托代理事项时, 向*行提交的资料和国内信用证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和*行制度要求。2.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协议
4、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代理事项,在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督促受理业务的*行及时将有关款项支付给甲方。3承担因办理委托代理事项而产生的全部利息和相关费用。五、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均可以单方面提出终止委托代理业务合作关系,停办此项业务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和*行。该书面通知以送达、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发送,*行自收到甲方或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此项业务,本协议失效,但对于本协议失效前根据本协议已叙做的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及福费廷业务仍受本协议的约束。*行收到通知的日期以送达签收回执或邮政部门留存的签收记录
5、为准。七、其他约定事项:本委托协议在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的构成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可以在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解决:(一)向受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