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联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联集团公司厂区所有电梯的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负责组织完成厂区所有电梯的年检及档案年检等工作。第四条 动力供应公司负责厂区所有电梯的日常管理、维修及保养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理电梯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第五条 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所管辖电梯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电梯轿厢及机房内的整洁。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六条 生产力大厦、国际电气中心、702#厂房
2、、职工餐厅共20台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为动力供应公司;101#厂房、201#厂房、301#厂房、401#厂房、501#厂房、601#厂房、904#厂房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该厂房顶层单位。第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所管理电梯年检费的缴纳。属顶层管理的电梯,其他单位使用时,应向顶层管理单位支付一定的电梯使用服务费,费用标准双方协商。第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必须遵守电梯使用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运行的安全负责,做好电梯使用记录,并建立健全电梯设备技术档案等有关管理制度。发现故障立即联系维保单位,严禁电梯带故障运行,严禁自行维
3、修。第十条 动力供应公司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电梯专业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按国家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以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第十一条 在用电梯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电梯检验有效期为一年,限速器检验有效期为二年。未经检验、超检验周期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第十二条 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应粘贴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每台电梯均应有明显的安全乘梯须知或电梯使用须知。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严格执行电梯的常规检查制度(维保每半月进行一次),做好维修、保养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新增电梯的安装应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公司完成。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也
4、可委托电梯安装单位完成),安装完成后,经市或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合格,并取得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电梯大修或改造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拟制大修或改造方案,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方案报批、告知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大修或改造完成后,报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电梯经修理、鉴定形成的技术资料,应及时交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归档。第十七条 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及司机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操作工应加强考核,对违反操作规程者应予以经济处罚,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因违章操作
5、或无证操作发生事故者,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 电梯不得超载使用。凡超重、长宽高尺寸超出轿厢或不能稳定放置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资,均不得使用电梯载运。第二十条 电梯司机应做到:(一)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二)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守则;(三)爱护电梯设备,严禁野蛮操作;(四)货梯司机必须持证操作;(五)严禁货梯载人,按要求装卸货物;(六)严禁客梯装载机械设备;(七)及时制止违章乘梯行为。第二十一条 电梯发生严重事故或致使人员伤亡事故,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立即联系电梯维保单位及动力供应公司物业值班室,同时报告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第二十二条 电梯机房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指定专人管理,不允许堆放任何杂物。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机房、井道、底坑和轿厢顶部,以免发生意外。第二十三条 电梯机房应具备通风和照明条件,应保持干燥、整洁。第二十四条 电梯日常保养和维修费用由动力供应公司支付,中、大修经创联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创联集团公司支付。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修改权属创联集团公司总经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