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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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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 [**]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一)党费收缴比例和标准 1.在职正式教职工、大集体职工和工程技术学院、文理学院、国际学院聘用教职工党员以及有固定经济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党费收缴比例: (1)工资基数(税后)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工资基数的0.5%; (2)工资基数(税后)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工资基数的1%; (3)工资基数(税后)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工资基数的1.5%; (4)工资基数(税后)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基数的2%。 2.离退休党员每月党费收缴标准: (1)离退休费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交纳党费1元; (2)离退休费在5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者,交纳党费2元; (3)离退休费在1000元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党费4元; (4)离退休费在15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者,交纳党费6元; (5)离退休费2000元以上者,交纳党费8元。 3.其他党员每月党费收缴标准: (1)农场职工、家属工和临时工党员交纳党费1元; (2)没固定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和其他党员交纳党费2角。 (二)工资基数的确定 1.在职正式教职工、大集体职工每月工资基数是指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其中附属学校教师党员和医疗与保健中心护士党员的教护贴计入工资基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工资基数=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教护贴+津补贴-个人所得税 2.工程技术学院、文理学院、国际学院聘用教职工党员以每月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3.离退休党员每月以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 4.在外单位领取工资的党员比照学校同类人员交纳党费。 5.有固定经济收入的研究生党员、学生待业党员和外来待业党员以实际工资收入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交纳党费。 6.离校但党组织关系未转出的教职工党员以工资档案记载为准,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交纳党费。 (三)党费收缴有关规定 1.党员一般应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3.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党员自愿多交不受限制。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中共荆州市委组织部和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全部上缴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4.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5.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6.各党组织应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7.党员工资未发生变化时,按组织部核定的标准交纳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标准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各党总支必须于每月20日前将收缴的党费交计划财务处。离退休党员可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离退休服务处党总支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收缴的党费交计划财务处。 二、党费使用 (一)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及党建工作费用的补充开支; 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及订阅或购买各类党员读物的开支; 3.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活动的部分费用开支; 4.党内各种类型的知识竞赛的部分费用开支; 5.对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和有特殊困难的党员予以适当救济和补助所需要的开支;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的开支。 (三)党费开支必须按照上述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否则不予报销。原始报销凭证需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党总支书记签字,并经组织部审核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四) 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管理 (一)全校的党费由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每年年初,组织部按各党总支上年实交党费总额的30%下拨党费,其中离退休服务处党总支按50%下拨党费,由各党总支具体掌握使用。 (二)计划财务处应单独设帐,做到专款专用,要指定专人负责账目管理,定期为组织部提供党费收支明细。 (三)各党总支要加强党费管理,做到专人负责,收支账目清晰明了。 (四)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在党总支书记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五)收缴党费必须坚持签名、登记制度,每个党支部收缴党费时必须由收款人在党费证上签名,并认真填写《党支部收缴党费明细表》(一式三联),按期连同党费一并交党总支,收款人、交款人必须签名。各党支部每月填写《党支部收缴党费明细表》时,对未交纳党费的党员应作好登记,并注明党员未交纳党费原因;各党总支将党费收齐后,应认真填写《党总支交纳党费收据》(一式三联)和党费一起交计划财务处,收款人、交款人必须签名,计划财务处须在每一联收据上盖章。由组织部保存的《党支部收缴党费明细表》、《党总支交纳党费收据》联,各党总支务必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交组织部存档。 (六)党费由计划财务处代为存入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计划财务处应在每年年底,将党费利息记入党费收入。 (七)各党总支每年年底要向党员公布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内容包括: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每个党员应交党费和实交党费金额以及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同时填写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登记表》,于12月25日前交组织部。组织部下年一月份末向各党总支公布上年学校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情况。 四、附则 (一)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二)本规定自**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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