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出纳操作规程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出纳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流程,监控操作风险,依据有关《**银行出纳制度》,并结合本行工作实际,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本、外币现钞)、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贵重物饰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出纳工作应当遵循谨慎收付、双人会同、转移交接、日清日结、定时检查、差错报告、确认负责、武装押运、全面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总、分行及各级营业机构的出纳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营运部负责拟定出纳业务流程,优化出纳业务系统,监控操作风险,对全行出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分行营运部负责贯彻贯彻总行出纳业务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及人民银行出纳工作要求,对辖内营业机构出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现金等重要物饰调拨、现金清分等辖内营业机构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营业机构负责执行总行出纳业务规章制度及人民银行出纳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现金收付、假币收缴、残损币兑换、现金清分等出纳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 收付款管理
第八条 收入现金时应做到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时应做到先记账后付款。
第九条 现金收付应执行“两条线”管理。收入现金必须“全额清分”,可疑币、残损币要手工逐张鉴别。付出现金为原封新券或已清分完整券,未经清分的现金严禁对外支付。
第十条 收付现金须依据有关规定的凭证办理,审查客户填写的凭证各要素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坚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
第十一条 坚持轧打、核对券别明细。做到先卡大数、后点细数,手点、机点相结合。
第十二条 坚持“有疑必复”制度,办理收付业务中如遇疑点,要重新复点,复准为止。
第十三条 收款清点时,须按实物边清点边核对券别,并剔残防伪,款未点清前不得与内部钞券调换。现金清点完,钞券按票面及完整券、残损券分别归档。
第十四条 调入非本营业机构钞券拆捆对外支付时,须所有复点准确后方可对外支付。成捆钞券拆零支付时,应先卡把再拆捆,剩余现金应重新清点、扎把、签章。成把钞券拆零必须复点准确再使用。
第十五条 收付5万元(含)以上现金,须换人卡把复核。对公账户大额现金支付须经审批后方能办理,
第十六条 取款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取款客户,应于取款前一工作日向银行预约取款金额。收到预约的营业机构应通过柜面事件管理电子登记簿,选择“柜面重要事项登记”,详尽登记取款人、预约时间、取款时间、取款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备足钱款。
第十七条 办理收付款业务须做到“一笔一清,日清日结”。营业机构柜员(库管员)应依据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日常业务规范》的要求开展轧库工作。
第四章 现金整点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整点分初点和复点。初点是整点本营业机构柜员的收款以及上门收款的封包款,复点是整点初点员的成把(卷)票币并进行捆扎。
第十九条 开展现金自主清分的营业机构需设立现金整点专柜负责复点工作,现金整点专柜不直接对外收、付款。开展现金集中清分的,营业机构的收款经初点后可直接上交清分中心处理。
第二十条 现金整点必须在监控下进行,凡需整点的费用须逐笔办理交接。
第二十一条 现金整点须坚持一笔一清,在未整点完前,不得将原封签、腰条丢弃。
第二十二条 整点票币时,应先核准大数,再点细数。现金按面额分类,纸币每百张成把,十把成捆,硬币每百枚(或五十枚)成卷,十卷成捆。每把(卷)须盖经办员名章。
第二十三条 现金整点人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法规,对票币进行分版、检伪、挑残。
第二十四条 整点好的钱捆要达到人民银行“五好钱捆”标准。
第二十五条 现金整点中发现差错,应换人复核确认,进行差错登记,并按本规程第八章的要求处理。如为上门收款差错,还应按上门收款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过复点后成捆的钞券,粘贴封签,注明行名、检查员、复点员、券别、金额、封签日期并签章。
第二十七条 整点外币时票面应正、背面朝向一致,图案不得上下颠倒,港币须区分行别排列。
第二十八条 现金整点完毕,须对整点后现金进行轧账,将尾零款封包,并双人盖章确认。
第五章 人民币兑换管理
第二十九条 营业机构履行货币兑换义务,设立兑残兑零专柜,张贴兑换标志及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
第三十条 营业机构不得拒绝兑换残损人民币和人民币辅币,严禁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兑换数量达到纸币100张或硬币50枚以上的大额兑换客户,应于兑换前一工作日向银行预约兑换金额。收到预约的营业机构应通过柜面事件管理电子登记簿,选择“柜面重要事项登记”,详尽登记兑换人、预约时间、兑换时间、兑换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备足钱款,向客户反馈预约情形。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进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全额或半额票币兑付时,须当客户面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
第三十三条 遇有满版粘贴覆盖物的残损券,应当客户面揭开粘贴物进行真伪鉴定,并确定兑付金额。
第三十四条 对于难以认定兑付金额的,人民币钞票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碳化、变形,图案不清晰的特殊残损人民币,联系分行营运部进行鉴别,对无法鉴别的钞票请示人民银行鉴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已停止流通使用的人民币,在兑付期内,依照人民银行要求收兑。
第三十六条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退回原持有人。
第六章 假币收缴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办理假币收缴的人员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杜绝因操作不规范而引发的柜面纠纷、客户申诉。
第三十八条 营业机构柜面收缴假币,应当客户面双人办理,填制《假币收缴凭证》,登记《假币代保管登记簿》,告知假币持有人关于权益。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在其正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三十九条 现金清分时发现假币,两名清分员予以收缴,填制《假币收缴凭证》,登记《假币代保管登记簿》。
假币不加盖“假币”戳记,装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印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
收缴的假币不得退回差错行。
第四十条 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告本地人民银行、公安机关: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含)张(枚)、假外币10(含)张(枚)以上的;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协助配合收缴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收缴的假币实物入库(柜、箱)管理,确保账实相符,并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上缴。
第四十二条 收缴的人民币经鉴定单位鉴定为真币,收缴单位须将等额钞券退还持币人,原钞券做残损币处理。
第四十三条 《假币收缴凭证》按《**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要求管理,定时检查。
第四十四条 营业机构在柜台外提供与柜面同级别的点验钞设备供客户使用。
第七章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加强提现用途的审核,严防开户单位编造
用途套取现金。现金支付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提取现金的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
第四十六条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单位结算账户可以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费用,每笔超过5万元的,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费用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支付费用如属于反洗钱制度规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各行仍应按反洗钱的关于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制度。对公单位大额现金支付业务要严格审核大额现金的用途和范围,逐级审批,严禁越权审批。
单笔或当天累计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以下的大额现金支取要遵守三级审批制度,即经办人员、复核人员、营业机构负责人(委派会计)。
单笔或当天累计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取要遵守四级审批制度,即经办人员、复核人员、营业机构负责人(委派会计)、管辖支行分管行长。
单笔或当天累计100万元以上(含)除履行50万元至100万元大额现金支取审批手续外,还需要报分行营运部现金团队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审批。
第四十八条 个人客户大额现金支付业务应依照《**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如本地人行有其他有关规定的,经报备总行营运部后,可参照执行。
第八章 出纳差错管理
第五十条 出纳差错是指在办理现金收付、整点、兑换、调运、保管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造成银行或客户资金损失的长短款。按类型分为长款和短款,按业务分为柜面差错和自助设备差错。
第五十一条 凡发现长短款,应组织查找并报告。长款不得侵吞,短款不得自补,禁止以长补短。
第五十二条 长短款挂账处理按权限进行审批。
单笔及当天累计金额等值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自助设备长款挂账处理,由经办人员、营业机构负责人(委派会计)审批。
单笔及当天累计金额等值人民币1千元以下的出纳短款、单笔及当天累计金额等值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柜面长款、单笔及当天累计金额等值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自助设备长款挂账处理,由经办人员、营业机构负责人(委派会计)、管辖支行分管行长审批。
单笔及当天累计金额等值人民币1千元(含)以上的出纳短款、单笔及当天累计金额等值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柜面长款挂账处理,由经办人员、营业机构负责人(委派会计)、管辖支行分管行长、分行现金团队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审批。
单笔及当天累计金额等值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出纳短款、单笔及当天累计金额等值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出纳长款还应依据有关《**银行营运业务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五十三条 凡遇有出纳差错,营业机构负责人应迅速组织查找。当天难以处理的,经审批,暂列其他应收(付)款科目,做到长款补寄存,短款不空库。事后必须尽速查找处理,不得久悬账上。
第五十四条 营业机构接到关于尾箱、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差错通知后,应及时联系分行营运部核实、处理,避免影响金库当天业务。
第五十五条 属于行内调拨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差错的,应对差错金额(数量)进行补账。属于清分差错的,营业机构应保证整捆现金的封签完整、十根腰条齐全,提供录像资料文件资料,由分行营运部与人民银行或封捆行联系处理。属于重要空白凭证包装、印制差错的,由分行营运部与凭证印刷厂家联系处理。
第五十六条 自助设备发生差错时,设备运营机构应及时挂账处理并积极查找原因。如为设备技术原因,应将情形如实上报,并与设备生产厂家沟通协调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规操作造成差错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须给予行政处分。挪用库款、监守自盗等情节严重的,应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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