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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上海分行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模版.docx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867028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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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上海分行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上海分行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和 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46号),以及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办法(*银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分账核算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办法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条 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有效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应适时修订和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任何人

2、在任何岗位办理任何业务均受内部控制约束,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二) 全面性原则。操作风险的管理要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员工参与。 (三) 成本效益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权衡成本与预期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操作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四条 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纳入本行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得到有效识别和管理,相关制度得到严格执行,相关职能得到适当分离。 第五条 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应运用全行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工具和信息系统。具体的工具和方法可包括: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RCSA)、关键风

3、险指标监测(KRI)、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数据收集(LDC)、操作风险资本计量。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将分账核算业务纳入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对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总行各条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职责权限,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开发业务处理系统,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价上海分行具体开展本条线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管理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其操作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上海分行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监管要求和总行规定

4、,落实本机构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有效管控;(二)承担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机制建设,负责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具体操作风险管理工作; (三)有效执行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控制方案及制度、流程,负责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测,并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操作风险事件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上海分行在各条线管理部门以及分账核算业务营业网点设置兼职操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具体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各项操作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条 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包括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计量、控制/缓释和报告。 第十一条 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应采用操作

5、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工具(RCSA)。上海分行应遵循总行制定的标准统一的RCSA程序,以流程为实施对象,所有业务流程、重要的管理流程均应纳入识别评估范围内。 第十二条 上海分行在推出分账核算业务新产品前,应进行上线前操作风险自评估,评估内容至少包括: (一) 新产品/新业务/新作业系统的执行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工作经验和技术培训等; (二) 新产品/新业务/新作业的配套系统设计是否安全可靠,包括系统中设置的控制措施能否有效规避新产品/新业务的操作风险,以及系统本身的技术安全性; (三) 外部环境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影响,包括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及监管变动等对新产品/新业务的

6、操作风险管理所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 总行和上海分行应结合分账核算业务的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操作风险关键风险指标,合理设置指标监控阈值,定期对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对操作风险进行整改、缓释、控制和转移。 第十四条 本行按照现行资本计量监管制度,将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纳入监管资本计量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上海分行应运用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数据收集工具收集并报送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及时识别和报告与分账核算业务相关操作风险事件或损失。 第十六条 上海分行应将操作风险状况和管理措施纳入常规报告,定期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告。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总行和上海分行应将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纳入业务检查范围,及时对业务开展合规性和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内控薄弱环节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总行应综合运用经济资本、数据质量考核等手段对上海分行分账核算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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