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状况,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质量和效率,规范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以下简称“e-HR系统”)标准,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的作用,根据《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包括集团总部(以下称“集团公司”)和板块(受权)主体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板块(受权)主体公司”指按照“集团公司——板块(受权)主体公司——板块所属公司”的管理架构,由集团公司授权对下属产业板块实施统一管理的载体公司;“板块所属公司”指由板块(受权)主体公司管理的下属企业;板块(受权)主体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统称为板块。
第三条 e-HR系统管理职责划分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e-HR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开展集团公司e-HR系统规划、建设和统筹。
(二)集团公司信息中心是e-HR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集团公司e-HR系统技术维护。
(三)板块(受权)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各板块e-HR系统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板块e-HR系统的各项工作;板块所属公司e-HR系统各项工作归口板块(受权)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
第二章选型、建设与维护
第四条e-HR系统选型原则上需在集团公司统筹下进行,要求选择业内知名软件供应商的成熟产品。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信息中心需参与各板块选型阶段及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包括但不限于选型招标会、项目启动会、项目阶段成果汇报会及项目成果验收会等)。各产业板块须将选型结果、阶段及整体项目成果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信息中心。书面报告的时间不晚于结果形成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e-HR系统遵循“谁使用、谁建设”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筹,各板块自主建设,自主使用,自主维护。
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e-HR系统建设应与板块业务相契合并遵循板块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要求。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e-HR系统应由专门人员负责建设与维护,人员规模与能力应与e-HR系统的应用程度相匹配。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e-HR系统信息保密工作须遵守国家、公司相关保密规定及各板块所在行业的相关要求,不得泄露。
第八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将举行不少于2次人力资源信息化培训。
第三章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规范
第九条 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规范体系是指系统内各信息条目的标准表述方式,是改变人力资源孤岛状况的前提,各级单位均需遵守。
第十条 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规范体系包含数据规范和接口规范两大部分。数据规范是指档案规范、代码规范及编码规范三个部分;接口规范是指e-HR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接口规范,包括但不限于AD接口标准、SSO接口标准、短信接口标准、邮箱接口标准、薪酬数据与财务的接口标准。
第十一条集团数据规范标准包括以下三类:
(一)档案规范标准。
档案规范标准体系包含公司档案、部门档案、岗位档案、员工档案、任职档案、教育经历档案、培训发展档案及劳动合同档案。
(二)代码规范体系。
代码规范体系包含岗位序列代码、职位等级代码、学位代码、学历代码、人员分类代码、职称等级代码、合同签订类型代码。
(三)编码规范体系。
编码规范体系包含公司编码规范体系、部门编码规范体系、岗位编码体系及人员编码体系。
各类数据规范体系参见附件。
第四章信息内容及时间要求
第十二条 e-HR系统要求填报、维护及完善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档案信息、任职信息、劳动合同信息、任职履历信息、奖惩信息及家庭信息、员工照片、学历学位信息、培训学习信息、职称信息以及集团人力资源信息季报。
第十三条 员工基本信息维护要求在文件下发或事实发生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善。
第十四条 各板块(受权)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e-HR系统上完成集团人力资源信息季报上报;20个工作日内,将本板块季报信息打印成册,加盖部门公章后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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