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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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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集团公司董事会设立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集团公司重大项目投资、资本运营进行研究。 第三条 投资管理部是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集团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补选。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主要负责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项目评审小组,并设负责人一名。项目评审小组的成员由投资管理部、产权管理部、发展规划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可以为非董事会成员,主要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预评审,为委员会投资决策提供各方面参考意见及依据,并对已投资的项目进行检查等。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对集团公司重大项目投资、资本与运营等事项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集团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上述(一)、(二)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以向董事会直接汇报或提交工作报告的方式履行职责,其内容包括: (一)对集团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二)检查、分析集团公司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取得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或协议,以及委员会认为其他有必要取得的一切资料; (二)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咨询、出具咨询报告等,有关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 (三)有权要求包括集团公司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职,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出资人、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集团公司秘密; (三)确保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要求、委员会委员提议或项目评审小组的建议确定会议议题。提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委员会秘书负责汇总、归档。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十日确定,由委员会秘书负责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和项目评审小组成员。项目评审小组应当负责委员会审议议题所需的资料,资料应包括: (一)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 (二)项目发展的国内、国际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的难点与风险分析报告; (三)与合作方草签的合作意向性文件以及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小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所需的资料提供给委员会委员,确保委员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并理解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委员根据议题的先后次序,依次听取项目评审小组的报告,并进行质询、讨论,最后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秘书应负责会议的组织、会议记录、决议草案起草、决议归档等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两次会议,且每次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均应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集团公司管理层就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书面审议方式和电视电话会议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或邀请外部专家、顾问列席会议,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由委员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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