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麓山景区治安保卫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景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确保景区和谐发展,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景区治安保卫工作由景区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景区保卫科组织实施景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代表景区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治安管理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建立门卫制度。
1、保卫科负责景区大门的治安管理及交通维护,门票公司按责任分工给予配合。
2、夜晚由保卫科晚班组负责景区门口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进入景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
第四条 落实值班、执勤制度。
1、保卫科及其下属机构消防队、护卫队建立值班室。
2、保卫科、消防队采取24小时值班、执勤制度。
3、东大门停车场设置值班室,采取24小时值班执勤制度。
第五条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1、负责景区治安管理工作,包括防盗、防抢劫、防人身伤害、调解纠纷、景区内交通秩序维护、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善后工作。
2、负责景区消防安全检查及火警、火灾的处置工作,负责景区内消防人才培训和消防安全教育,严格落实景区内消防安全制度。
3、负责景区各停车场的停车秩序和票务稽查。
第六条 利用景区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分析景区的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 严格落实长沙市《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禁狗的规定》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进入景区流浪狗的处置力度,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八条 协助计财科,严格落实财务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现金在流动、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 严格落实《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加强景区各闸口的管理,禁止社会车辆进山。维护景区交通安全,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告标示、标志、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条 加强景区工作车辆的安全教育。监督、督促观光车队对旅游观光车的管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社会车辆进山的规定。
1、驻山单位工作用车,需办理进山《通行证》。
2、施工单位车辆需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景区重点人员、流动人员管理档案。
1、加强对景区内部重点人员的布控、教育转化工作,特别是法轮功邪教及行政拘留、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并登记造册。
2、加强对进入景区施工队的管理,并对进山施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景区,发现可疑人员,及时采取措施或上报安全机关。
3、进入景区施工的各施工队,向景区交纳2000元的治安安全保证金,由保卫科代收。
第十三条 落实经常性安全检查制度。
1、定期对景区进行安全治安情况检查。主要指景区居住区和出租屋的治安状况和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提质办应加强对进山施工队的治安管理、监督、督促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治安管理和景区内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各项规定。
3、对景区内所有建筑设施用电安全进行检查,督促行政后勤公司加强对线路的检查及有关安全用电制度的落实,防止电伤人和电起火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 规范景区油库安全管理规定,油库内及附近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并设置醒目安全警告标志。
第十五条 景区内严禁燃烧烟花爆竹、点烛烧香,如因特殊情况要燃放爆竹,须景区领导批准后,再派专人负责定点燃放,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十六条 景区设立治安保卫安全奖,对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景区安全方面管理制度有力,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或发现问题处理解决及时,使景区财产、游客人身安全免受损失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渎职给景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生产安全、社会治安管理和景区内部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与处分,对情节严重者配合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进入景区施工队的外来务工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会同公安机关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违章用电、取火无人管理的。
2、随意破坏景区植被、破坏景区设施的。
3、有隐患不纠正、不预防,造成事故的。
4、不及时按有关《整改通知》进行整改的。
5、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违反《岳麓山名胜风景区保护条例》,不听劝阻,蓄意闹事,堵塞交通的行为。
2、偷、逃票进入景区,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蓄意闹事者。
3、在景区进行流氓活动,或殴打他人的。
4、在景区内实施盗窃等犯罪活动的。
5、故意损坏景区设施,污损文物,破坏消防设施的。
6、非法在景区进行聚会或进行“法轮功”等邪教宣传活动的。
7、贩卖假票及景区活动用赠票等扰乱正常经营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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