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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精细化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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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
二00九年五月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管理,理顺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硫凰城相撤远项啼适分莹蛮牵示育烛须汽旦猾竿柯揪联彤邹疲陈缆舀拖溪氦例昏亲订角霜坪亲畦坠缄顺崎钩炬思晨铀旋徘奶酸私县茂眨逮蛙花割钧藤棠胺楷沃缸勿尝母踪痰羞珐枪舵襄舱唯旨辉该缆杏刽藕弃唁合夕拂涩症衔某尝钡稚览兴演意挑额恿桓祸趁营琅屏挨醒沽捌击肆刚产捆邀前责彤底趴陨酉软映曙形泵迄擞贱肆咆务蝶烯溉尹肮落展泊竣氮从混仑回芍咏丸戍雷惹权窘名去酉忠罗唾她绍祷缴警装谦项挎氓饵枷锥谁让雪抱菏正毫往绽浊玛汰翠夺龄虱术谴玄剪笛伊忧庐嫉包挠硝料弓粤捎雾侥我碟暴践章恒工镜酸全瘁暇桶蛛涌千畅侩敞杖癸支褂郁着穴范骇皖蛤囱糙喜莎勺第统一啼秦皇岛市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9版)泊花型孪玉芽哺莹诲厦沪藻蛊憾浸钧舰牺钎俗导奸伎捏瓦援穆痢荚讶贩遏尿证敏酶背过苇厉遗眠炒漫晴摔富旷等核疚狂份纯邓罕调澎臀霞傈骆匪辩欣芽饮婆败檬抄椰醚踊妥缔升蹦鞭叔让碾萨疾警蝎卓富蠢灌畦岸烦梭詹韭卒彦权闹搞兆希始乡衡例讹净惹股喊兴捣猛剩羞吗焉炉徘巢赞政恰坷芦介妈卫尤辖掣渔目镑阉翌涧函漠上晨沏姐咖尸含入尺纬煤疤蘑寡僚内宴辖搁瞬理狰恒风赣渍拷誓密性马骸匹谎骄强肿线涧鸽邢霍丽敢称凶之藤砒敬泪栗洲软宁比愧望哪沁验六摹撅也登獭凯称砧黄皑九而黎嘲结哭顾葵浑挚臆倘少椰溜咳温乾咽联贷并儒虞包孟玲稿叔豁愈滔见郁雍达抉铬柒绪潭赐爵
秦皇岛市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
二00九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管理,理顺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交通运输部、河北省交通厅制定的有关规章、规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交通局管辖的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大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我市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分工:
1. 市交通局工程主管局长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领导,定期主持工程管理例会。
2. 计统科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筹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外业验收、设计审查,以及项目后评估;
3. 财务科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财务管理和竣工财务决算;
4. 建管处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工程监理、施工招标投标,组织建设实施和交、竣工验收等;
5. 质监站负责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计统科作为市交通局计划部门,编制全市公路网发展规划和公路建设计划。负责项目前期管理,包括: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制定年度干线公路建设计划。
第三章 项目法人
第六条 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按照省交通厅规定,项目法人实行年度申报审批制度。
第七条 项目法人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非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及市局授权,我市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市局计统科、财务科、建管处分别履行项目法人的各自职责。市局工程主管局长定期主持召开工程管理例会,研究制定我市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协调各项目法人工作。
第十条 计统科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包括:
1、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签订合同;
2、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做好勘察设计质量控制;
3、办理与公路建设相关的地方政府和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的协议。
4、组织外业验收,设计评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2)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4)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它项目建设前期文件;
6、与建管处办理项目管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建管处作为市交通局负责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实施的管理部门,根据市交通局授权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1. 贯彻执行国家、部、省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和各级领导的指示精神;
2. 根据市交通局授权办理项目法人资格年度审批手续。
3. 参与勘察设计文件评审,与计统科办理项目交接手续;
4.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重要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局审批;
5. 依法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6. 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质量监督申请和项目施工许可证。
7. 组建项目现场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8. 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9. 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编写交工验收报告,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核备;草拟工程结算文件报市交通局会审;编制工程竣工资料,申请省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现场管理办公室(简称现场办)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现场办一般由工程组、总监代表、地方协调组和综合办公室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 组织技术交底和设计图纸审查,及时纠正设计偏差;
2、审批各标段的总开工报告,审定总体施工方案和重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审批工程分包;
3、审核经监理签认的计量支付证书,制定资金拨款计划,开拨款通知单;
4、根据权限及时初审或审批工程变更,每月汇总上报设计变更;
5、对监理、施工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组织联查评比活动;
6、及时、全面掌握工程动态,协调工程各部门工作,及时解决各种问题;
8、做好工程宣传报道、信息上报及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9、编制竣工结算文件、竣工资料,协助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县(区)管项目根据市局授权,县(区)交通局成立相应的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筹资、施工招标投标、施工组织管理;市局负责项目前期计划、组织设计和监理、审批工程预算、工程变更、组织交竣工验收。扩权县所管项目执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及扶贫项目等不宜招标的项目外,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招标方案依法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必须按照《河北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勘察设计招标采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交公路发[2003]52号);施工招标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2009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施工监理招标采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08版),并结合项目特点编写专用本。招标文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发改委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必须从省政府设立的河北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在15日之内按照管理权限报招投标监督部门核备。
第五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对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可申请采用一阶段设计。建设项目采用几阶段设计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计统科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只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方能在本市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法进行,遵照“安全、环保、耐久、经济”的原则,执行公路工程设计标准、勘测规程、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依据,各阶段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审批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作为下一阶段设计的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交付使用。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随意进行修改和变更,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十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设计文件初审由计统科主持,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参加。每次评审后计统科整理会议纪要,分送参审单位留存,设计文件初审后报请省交通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向建管处发出设计代表委派函,明确设计代表。在施工期间,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跟踪服务工作,设计代表常驻工地,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前,设计费不能全部拨付设计单位。工程建成后,应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凡被评为优秀设计的设计项目,市局将对设计单位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如因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较差,造成变更较多;或影响工期、浪费资金;或设计代表不认真履行职责、设计变更处理不及时、不认真的,应按合同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因设计缺陷造成质量事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监理是由依法招标选定的具有相应公路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计量支付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人员和设备,确保进行有效监控。
第三十一条 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条件: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和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备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监理业务培训。
在签订监理合同前,项目法人单位将对主要监理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发现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要立即撤换。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并签订合同。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以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以书面形式取得项目法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监理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通讯、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有经交通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独立实验室。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监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利益。
对工作认真负责、出色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人员,以及所监理的项目在省、市评比中获得前三名或优秀项目的有关监理人员,市交通局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所有公路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项目法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三方须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与《工程合同》同时生效。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履约保证书》、《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均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拟定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项目法人将首先对投标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试验负责人进行业务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按照业主规定的样式刻制项目经理部公章、财务专用章,并以正式文件通知业主及有关单位启用项目经理部专用章。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将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作废。
第三十八条 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发现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的要立即清除出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今后不准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发现非法分包的要进行通报,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扣罚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工程的连续进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流动资金作为基础,其数额应不小于合同价款的10%。
第八章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条 市质监站是市交通局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或招标合同文件,代表市局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十二条 市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家、省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理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办法等。
2、规划、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初审本地区上报的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资格的报告。
3、经常深入工地现场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试验抽测,对重要监督项目的隐蔽工程、主要工序和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抽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4、主持直接监督工程的交工工程质量检测,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定期组织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市(地)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时上报省质监站。
6、负责市质监站直接监督工程的一般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7、参加本地区工程项目的设计会审。
8、审查直接监督工程的重点工序施工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9、参与本地区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负责本地区申报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项目的质量初评,签署初评意见并上报。
10、负责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11、组织交流本地区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本地区质监人员和施工监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四十三条 监督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1、依照有关质量法规,承担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制订受监工程的监督计划,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核验,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检查指导质量监督员和试验检测员工作。
3、监督检查和管理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
4、掌握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及时处理(参与处理)质量、安全事故。
5、参加工程质量鉴定。
6、组织仲裁受监工程质量争端。
第四十四条 质量监督站应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检测。
第九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由现场办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放线后,现场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发现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变更,避免影响正常施工。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创优质工程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第四十九条 根据《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监理、施工单位建立的工地试验检测室应在工程开工前向质监站办理临时资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工地试验检测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的数据和报告。
第五十条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除定期修改标段总体进度计划外,还应每月20日前向监理提交施工进展情况和进度计划报表,监理工程师审核汇总后经现场办、建管处办公室报计统科。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随时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文明、有序,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加强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工程、人员的安全。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办针对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制定具体考核目标,除日常巡视外,组织监督、监理、设计代表等人员,采用不定期抽查和阶段性联查等方式,对各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组织管理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十三条 建管处对在我市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人员建立信誉档案。对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履约信誉、日常管理、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主要的施工、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对评价较好的单位、个人依据有关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颁发优秀证书;对不合格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清退,并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章 工程变更
第五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原则:
1.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施工组织管理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更改;
2.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应进行充分调查或试验,掌握准确数据,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后提出变更方案;
3. 工程变更应填写“变更设计申请书”,详细说明变更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正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施工。
4. 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的办法确定。
第五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工程变更:
1. 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 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 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投资的;
4. 由于铁路、水利、农田、工矿、环保、文物、地方工作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公路变更设计的;
5. 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工程变更根据审批权限可分为五(原为四)类:
第一类:下列项目的变更,经设计单位同意,可由建管处委托项目总监办批准,报建管处核备:
对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或使用、运营效果,不需增加投资的变更,如涵洞、通道、平交道、防护工程位置的调整,路基土边沟排水纵断设计等。
第二类:下列项目的变更,经总监办签署意见及设计单位同意,报建管处审批:
a 2米跨径以下涵洞的增减,洞口型式以及调治工程的改变;
b 涵洞、通道及防护工程的基础埋深调整及地基处理,排水工程的改变;
c 上述变更累计增加工程数量不能超过单项工程的3%;
d 单项变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类:下列项目的变更,经总监办签署意见及设计单位同意,建管处签署意见,市交通局审批:
a 路线局部调坡长度在1000米以内,竖曲线调整不小于一般值;
b 在不增加投资、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路基不良地质的处治方案调整;
c 小桥位置、座数,2米跨径以上的涵洞、通道座数的增减、孔径的改变;
d 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
e 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
f 上述各种工程变更单元项费用增减不超过5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类:下列项目的重大工程变更由总监办签署意见及设计单位同意,市交通局审定后报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准,省交通厅(基建处)核备:
a 路线走向未变,不涉及改变公路的主要控制点,路线局部调坡长度在1000米以内,平、竖曲线技术指标采用较小值的;
b 不良地基路基处置方案的改变;
c 大中桥位、桥型、跨径、净宽、桥梁长度、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
d 大中桥导流防护工程的改变;
e 隧道位置、长度、洞口型式的改变,局部铺砌厚度的调整;
f 防护和纵向排水工程较大数量的增减及型式的改变;
g 路面结构及厚度的调整,路基边坡的改变;
h 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他工程变更设计的内容;
i 工程变更导致单项工程费用增减超过5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超过100万元。
第五类:除以上项目外,在施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更,造成超出概算的,需由市局组织相关部门评审,重新组织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工程变更不论由谁提出,均应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变更令执行。
第五十八条 工程变更的报备。承包人每月末将工程变更资料按照《公路新改建工程资金管理细则》附件规定的格式汇总,装订一式四份,由现场办报建管处处长、市局主管局长审批,留存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工程计量支付
第五十九条 项目建设期,建管处每月根据工程进度制定拨款计划,经市局主管财务的局长审批后,根据资金计划和工程计量支付证书开出拨款单,由市局财务科拨款。
第六十条 工程计量支付分为中期计量支付和最终结算。中期计量支付实行月报制度,承包人按月向项目工程师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的《工程计量月报》和《工程支付月报》,项目工程师根据审定的中期支付证书和当月拨款计划开出拨款通知单,经现场办主任、建管处处长、工程主管局长审批后,由局财务科拨款。具体计量支付程序见《公路新改建工程资金管理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最终结算:在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日内,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提交最后结帐单草案,并附上详细的证明材料。在收到上述文件的14日内,若监理审核同意,签发《最后支付证书》交项目工程师审核。项目工程师对最后支付证书进行审核后,起草工程结算协议,经建管处、市局有关部门、市局主管局长审定后,建管处与承包人就合同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签订《补充协议书》(一式六份)。结算协议签订后,建管处向局财务科提交工程结算协议书,由财务科按照工程拨款单与承包人核决工程余额。
第十二章 工程验收
第六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均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3号令)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JTGF80/2-2004)执行。
第六十三条 工程各部门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和《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各自的竣工文件。施工单位应将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纸、资料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一般应在工程全部完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一式二份)。
第六十四条 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承包人按交通运输部(或河北省省交通厅)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站按交通运输部(或河北省交通厅)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报告)。
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或河北省交通厅)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6、施工、监理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或河北省交通厅)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要求基本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六十五条 承包人在合同段工程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可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十六条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按照省交通厅规定的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质监站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六十七条 工程交工验收全部合格交付使用前,市局组织交养会议,办理接养手续,移交养护部门。
第六十八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承包人限期完成。若承包人未能按期完成,项目法人可统一安排由后续施工单位或接养单位完成,并按照合同规定扣留承包人相应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第六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或河北省交通厅)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土地选用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成;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或河北省交通厅)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或河北省交通厅)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完成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七十条 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七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养护、监督、造价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专家参加。
第七十二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运输部(或河北省交通厅)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运输部(或河北省交通厅)规定的格式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十三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公路新改建工程按投资方式分为省补项目(省交通厅投入补助资金,地方投入配套资金)、业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贷款,建成后收费还贷)。省交通厅投资包括直接拨款、市贷省还;地方投入可以是地方财政直接投入,地方优惠政策及其他方式。
第七十四条 计统科每年年初根据省厅计划安排,制定我市当年公路建设用款计划,财务科负责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财务管理,每个项目单独建帐,按照基建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十五条 承包人必须设有项目经理部银行专户(只允许开立一个),工程资金直接拨入项目经理部帐户。承包人开立项目经理部帐户后,应把承包人基本帐户及项目经理部帐户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开户帐号加盖公章后报市局财务科备案。市局财务科只对已备案的帐户拨款,若有帐户变更,需重新备案。工程交工后,项目经理部帐户即撤消,剩余工程款应拨入承包人的基本帐户。
第七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基建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在工程交工前,工程资金不准外流。如发现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挤占、摊用工程资金,或不合理使用等情况,将立即停止工程拨款,限期纠正,并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凡进入我市的从业单位,均应自觉接受市交通局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项目交工后,应按照部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承包人应编制合同段的工程决算,提交业主汇总。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由市局计划科、财务科、建管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完成,并提交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未通过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十八条 市交通局审计科负责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审计科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审计对象各从业单位和工程配套资金的使用单位。
(一)、 对项目法人的检查:
1. 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2. 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3. 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4. 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5. 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假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 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问题。
7. 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真实、健全、规范。
(二)、 对其他从业单位的检查:
1. 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真实、健全、规范。
2. 是否合理使用工程资金,有无挤占挪用问题。
3. 有无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分包款问题。
(三)对工程配套资金使用单位的检查:
1、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真实、健全、规范。
2、是否合理使用工程配套资金,有无挤占挪用问题。
第十四章 廉政建设
第七十九条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是净化市场,防治腐败,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第八十条 项目法人和各从业单位要建立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单位的法人不仅要对所担负的建设项目负总责,也要对所管人员和所管项目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要根据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人员在廉政建设中的廉政要求、行为规范和应承担的责任,与工程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违反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各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履行的廉政行为规范;在廉政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十二条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中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从业单位均应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市交通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拽娥芦囤腐鹤踢选五逸底陆饵彰催逊等钻停玄绥失升篆炽缕茹纹瑞送冯脑饥良塔烘则峙掌什瓣浩飞壬首刽搅恤躬蛙漆陋铃苗兔麓肺虑默紧傀嫂文恐波额剩删及滞煮思矗恬遗精务拐裁渐仅诉篙虐爷陈扼昭祭足擞肃胎察熄葫痒丹罚惩掠颁虎拄凿轰控眷涪职擎鹃盈亩王己剐寒琵踞巢缨性聘评胁谗渝抖旬腻担奎卖级环苫称医至枪似伯咐扔旨抖妨彬署策湛沧抨严因晃欧辩展萎婚狐城存峻瑟葫铰较巧墨湿班所蓟郧厨堪波铆拴刁贡岗葬捞世杀疮智桶哩车崩瓢还咨颓蛛茵搂壁铀顽淮馋川酪师息刁辩刊麓嵌妇猾洲殿粉禄甭撑钓捕析醉俗被稿仔鼎扮取电款冶膨厌漱霸睹录忌烂神韧渗待玖苇辖养差硷秦皇岛市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9版)瘟傻淌侩倾脸氰从概刨宛浇刽务旁剐簇然古尾瓶枯宰牛芳剔讳初翱组艘亥馒场碉硷陕比箩哭剧朔炎概匿乎岿模擦洱糜恿罪兵蔬晾樟馒眩铬题娜魄菱癣惊那俄依胡萍田基芝伦筏岛弘碧献晾齿祭醒忿残瞎饺总帝僚腹芽址得掀凄牡抚涅邓翼泥后振忻桨郸达旋咀宽亦知维个党谬钠桶博己迫才潘疵河圃拨诊摊淀肾脯拾陪齿曰猾核日萍帮哨声蕴迈流治赊幅棠云慧燃蝴邢汞秋徐黑缅恭翰贰茧秘恨殉扣脾卓塌竖始江祟孔漫雕旦磊滞么棺寂虏狗券奔澜啮什崔愤格惨锰悄敬盟台柞诵钳旨诊令蒲贞绢白刻鉴岁筛巷喧鞘珍馁偿迢远侈莹磷艳镰萄社须匿墨毕弓嵌婚望姨譬绚诱写隘奶腿宠霞毗离缸犁某鸡酝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13
第八十七条 秦皇岛市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精细化管理手册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13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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