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疤痕手术造成不良后果?医院有何责任.pptx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815598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PPTX 页数:38 大小:93.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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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张某为了去除右上眼睑的疤痕而某医院做疤痕手术。由该院医生王某为其实施了手术,在该院康复病房住院7天。手术前后,医院均未给张某拍照。因手术效果不理想,张某再次到该医院咨询,激光室医生李某向其介绍了所谓“上睑疤痕切除术”和高能超脉冲整形激光器疤痕消除术两种治疗方法,并称“高能超期脉冲整形激光器疤痕消除术”效果较好,一次可以做彻底。张某于是听从了李某的话,选择了用激光器进行手术。李某为张某右上眼睑疤痕和外眦部实施了手术。手术前,李某为张某拍了分别为正面、侧面和闭眼状态的3张照片。但并没有告诉张某手术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张某因术后疤痕未得到改善,到医院商讨解决,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

2、诉讼称,自己到该医院做右眼疤痕消除手术,接受治疗并住院7天后疤痕未消除,反比原来还严重,于是又在该医院做第二次手术,医生李某称一次可以彻底消除疤痕。因为听医生李某说得条条是道,于是相信了他,在该医院又做了右眼睑疤痕激光术,术前医生为其拍了照片。术后疤痕未改善,比过去还重,且出现了眼感到刺痛、流泪等症状,与医生在手术前所做的宣传极不相符,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医院赔偿其各项物质和精神损失共计5万元。该医院认为,张某没有到院门诊挂号看病和手术,该院康复病房不是医院的正式病房,已经发包给个人王某经营。张某到该院激光室咨询右上眼睑疤痕的治疗,医生李某在检查时发现,张某睁眼必须借助手把上睑的皮肤提上去,

3、否则右眼不能守全睁开,当把手移开时,眼睛也不能完全闭合;其上睑的皮肤完全是疤痕,且表面粗糙不平,外眦部也有较浅的疤痕并且伴有色素,可见张某在手术之前已有种种不良症状。医生李某向张某介绍了“上睑疤痕切除术”和“高超脉冲整形激光器疤痕消除术”两种治疗方法,供张某选择,并没有不妥的地方。术后,皮肤看上去比以前平滑明亮,疤痕明显改善。后来,张某又来医院复查,其右上睑疤痕比手术前明显平坦,没有任何色素沉着,外眦部的疤痕几乎已看不出,当时张某并没有说有任何不适,睁眼时也没有流泪现象。在我国医学史上,对于眼部疤痕的整形,目前只有手术和激光二法。李某手术所采用的高能超脉冲激光仪是从国外引进的,不会造成健康组织

4、结构。张某的疤痕深达真皮层,很难根治,只能是上观上的有所改善,这一点在术前、术后的照片上已有所反映。再有,激光治疗时,医院都放置眼罩保护眼球,不会损伤眼球,张某眼部疾病是其自身原有的疾病,与激光治疗无关。医院对其进行的激光治疗已经取得了应有的治疗效果,不存在医疗失误,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查明,张某第一个手术时所住的康复病并非某医院的正式病房,而是由个人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另外,李某为张某手术使用的高能超脉冲整形激光器在运用疤痕手术时,一般对表层或真皮浅层的疤痕可以去除,但对真皮深层很难去除,只能是表面的改善,而张某的疤痕属于深达真皮层。

5、某医院提供的该设备使用说明中记载的有下内容:“色素沉着产并不常见”,如果手术中磨削深度掌握不好,使真皮层去除过深时,“将会出现疤痕”等。因此,该手术的名称应为疤痕磨削术。为对比手术前后症状,以确定手术效果,法庭曾要求医院提供手术前后为张某所拍照片,但该医院仅提交了在第二次手术前为张某拍的闭眼状态照片,其他照片未向法庭提交。在本案中,张某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某医院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判定某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医院具有过错。首先,关于损害后果的问题。就医疗整形案件而言,所谓损害后果就是整形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影响了本来的容貌美

6、观。目前,对于医疗整形案件的整形效果问题尚没有权威部门进行鉴定,所以,法院确定损害后果的存在只能通过直观现象进行评定。从张某面部疤痕看,确实很难看出原疤痕有加重的症状,但疤痕面扩大、外眦部特别明显,伴有色素沉着却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这在术前的病历中并无记录,由此可见,如果确定属手术后果,则足以认定上术后果为损害后果。其次,关于医院的过错问题。张某作为患者,不是医疗整形的专业性士,对医疗整形的专业问题一无所知,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要证实某医院具有过错,按照法律应当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当然,从手术的整个过程来看,某医院的过错是比较明显的:(1)张某第二次前往某医院做手术时,某医院医生李某误

7、导张某疤痕可以全部消除,以至于张某同意接受手术,发生了不理想的后果。而且李某在张某咨询时,未如实告知手术可能出现的副作用,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而这对于张某最终选择接受手术不无关系。(2)张某在接受第一次手术时,某医院医生王某违反整形手术的一般操作规程,未给张某拍术前照片,以至于该医院在辩秒手术已经达到应有效果时,没有术前照片作为参照,即整形效果无法查证,也就是说某医院无法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即可推定其具有过错。再次,张某右上眼睑的疤痕为早年留下的,其疤痕应是明显、确定的。而手术后,其面部疤痕已明显超出了原疤痕的范围,且有色素沉着。根据某医院进行手术所使用的设备使用说明中记载的内容:超脉冲手术的副

8、作用并不常见,术后常见“红斑”等来看,出现新疤痕、色素沉着等现象,均有可能是手术造成的副作用。在该医院不能提供照片,无法证之前上述疤痕、色素沉着现象在术前即已存在的情况下,则完全可以推定上述症状是由于手术造成的,即手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某医院在实施整形手术的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其侵权行为成立,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判决某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该医院除应当对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外,还应当对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因为张某慕名到某医院做美容手术,期待通过手术处理疤痕,使容貌更富有美感,尤其是张某在该医院激光室医生李某关于疤痕消除术的误导宣传下,对美容效果期望值过高,而手术结果并不理想,不但没有起到美容效果,反而影响了本来的容貌,此结果与张某期望反差极大。所以,手术效果给张某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小学数学试题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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