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洋溪镇南安村6组村民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专业合作社 (法人:刘小平)(以下简称“乙方”)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 租赁位置和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位于江西省安福县洋溪镇南安村,总面积约 平方米,折合 亩,四至界限方位如下:东起:西至:北至:南至: 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二条 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土地用途:种养殖
2、承包形式:合作社承包经营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50年,自2016年 月 日起至2066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内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土地租赁期限内如遇政府征收,土地所得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物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第四条 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该土地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所租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
3、。 4、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实施的严重损害土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5、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赁费用。 6、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在该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设施的使用等。 8、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
4、合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有权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甲方及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费用。 4、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基本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5、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6、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租赁费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7、乙方应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5、第六条 合同的转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
6、,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3、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且经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村委会、乡(镇)农经站各执一份)。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盖): 乙方(签盖):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