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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稽核审计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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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融资融券业务稽核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监控和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公司《稽核审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将采取现场审计方式和非现场审计方式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独立、客观的稽核审计活动。 第四条 稽核审计部将根据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要求和市场风险变化的具体情况,通过定期的例行审计、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对融资融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等不同的审计活动,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动态的持续的风险监控和评估。 第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审计的主要任务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情况、风险监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客观的评价。 第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 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进行审计评价; (二) 对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遵循性、合理性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三) 对融资融券业务征信调查、信用评估、订立合同、交易监控、交易执行、债务清偿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四) 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评价; (五) 对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运作的法律法规遵循性和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等规定的遵循性进行审计评价; (六) 对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运作、资金筹措与运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 (七) 对融资融券业务资产的安全性以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八) 对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九) 对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和应用管理的有效性、适当性进行审计评价。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 融资融券业务部门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员工名册; (二)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等制度文件; (三) 融资融券业务专职人员的行为规范; (四)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交易记录、会计资料等; (五)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等; (六)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融资融券业务征信调查、信用评估、订立合同、交易监控、交易执行、债务清偿档案等; (七) 审计人员要求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 稽核审计部应当遵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基本制度》和《现场审计工作规程》的规定程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审计活动; (二) 融资融券业务的审计由稽核审计部提出书面的立项申请,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审计小组开展审计活动; (三) 审计小组成员应当依据批准的审计立项充分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认真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报稽核审计部领导批准; (四)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活动三日前,以适当的方式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事项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 审计小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后,依据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事实征求意见表》,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意见; (七)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可以依据有效的证据和客观的事实对《审计事实征求意见表》的内容予以确认、说明、解释或者异议,并完整填写《审计事实征求意见表》要求的内容。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对《审计事实征求意见表》所有内容确认无误后,应当在《审计事实征求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小组应依据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审计事实征求意见表》的审计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的答复意见本着“审慎的原则”认真研究并做出妥当的处置以后,按照规定的审计报告标准要求,制作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做出审计评价。在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的《审计整改意见书》。 第十条 稽核审计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意见书》进行复核审定后,连同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的《审计事实征求意见表》按照规定程序一并报送公司领导。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计整改事项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以及整改的效果等情况,以书面的《审计整改意见书反馈表》形式反馈至公司稽核审计部;同时抄送风险管理部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效果做出书面的评估,作为后续跟踪审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将本着“重要性的原则”,对于性质严重、风险较大、影响广泛等重大事件的整改和处置,将进行重点监控、随时报告,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后续审计,以保证采取必要的和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报告,在下次审计活动中对整改事项进行再评估,以保持持续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其任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一) 毁弃、转移、隐匿、篡改有关资料; (二) 拒绝、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 (三)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四) 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公司《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保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如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擅自泄密的,按照《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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