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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快乐的狗(北京)新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品牌代理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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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品牌代理合作协议编号: 签订地: 甲方:快乐的狗(北京)新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刚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惠通时代广场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长沙乐途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互惠互利、友好合作为基本原则,就双方进行化妆品自有品牌运营合作,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合同,在签约前各方均以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同意签订本合同。合作内容:双方自主化妆品品牌的创建及运营。合作基础:快乐的狗(北京)新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该品牌全国线上销售独家代理权(包括:电视

2、购物和网络渠道),并规划该品牌的市场销售策略。长沙乐途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拥有该品牌所有权,并负责产品的研发以及生产等。合作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对应日止。双方义务和权利:甲方义务与权力1.负责此自主品牌的市场销售规划,市场推广以及销售和执行。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无故停止本合同的执行;所有甲方销售终端客户均与甲方联系,依据其制订的价格标准和销售政策交易;2.以自身的人力,资金以及渠道资源投入甲方责任部分;3.因各具体项目工作需要,甲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与乙方做相应配合。4.甲方非必要条件下有权不向乙方透露自身客户及销售终端的信息,乙方应维护甲方的权益。5.甲方不拥有乙

3、方提供商品的版权。乙方义务与权利1.负责此自主品牌的产品研发,生产,包装设计等相关事宜。2.所有产品涉及的国内,国外的政府许可申请,认证,授权,海关报关进口等相关事宜。3.以自身的人力,资金以及渠道资源投入相关责任部分。4.乙方保证其交付的商品在各个方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各个方面应当符合本协议、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做出的指示或承诺等所有组成部分的要求。5.乙方保证其交付的商品在各个方面应当符合商品的标签、说明书等附随文件以及质检报告、卫检证明、进口许可证等证明文件。6.乙方保证其交付的商品应当具备与提供给甲方的样品相同或更高的质量。7.乙方保证其交付的商品应当符合乙

4、方自行或授权甲方通过各通路向消费者做出的所有关于该商品的说明和陈述。 8.乙方保证其交付的商品是全新的商品。9.乙方保证甲方销售乙方商品不会因为乙方商品的原因在各个方面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利。10.乙方交付的商品在不追加包装的情况下可立即配送,并能确保商品安全、卫生的运交消费者。乙方商品包装不能满足前述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因乙方商品未采用必要的保护性包装并加注必要的装运提示导致的乙方商品破损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其他商品破坏或污损的,乙方应对此负责。合作方式:1.自协议生效日起,乙方在指定工作日内提出品牌注册方案。并据此进行中国,韩国的品牌商标注册等。2.自协议生效日起,甲方在指定

5、工作日内提出品牌市场规划方案。乙方据此进行产品的研发生产等。3.产品商标以及基础形象确定,甲方开始预先推广,乙方开始实际生产产品。4.甲方开始实际产品销售,并根据市场反馈要求乙方扩大产品线,提高产量。乙方生产,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甲方销售所需的各项标准,包括品质、包装、保质期等,具体要求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执行。七价格、费用及结算:1.乙方供应商品给甲方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供应价为最优惠价。2.自实际销售开始,每月15日以及最后一天为结算日。甲方成功销售乙方商品的,上半月(1-15日)货款将在本月25日支付;下半月(16-30或31日)货款将在次月

6、10日支付;本条款所指的结算日如遇节假日顺延。3.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各类票据的出票人须与本协议相符,否则甲方不予结算。4乙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的规定,将根据当月销售的货款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及相关附件证明递交到甲方。届时不提供或滞期提供发票证明的,甲方有权保留推迟结算的权利,并不承担迟付责任。若因乙方提供虚开发票或假发票及与交易事实不符的发票,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5.乙方开具发票前须与甲方相关部门确认结算金额,如有异议须于收到甲方费用确认函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没有异议。乙方每月结算时应同时附带加盖公章的预结算单,否则甲方有权保留推迟结算的权利,并不承担迟付

7、责任。6.双方确认甲方有权以尚未支付乙方的应付货款抵消现存和将来的、无论是否与本协议下交易有关的任何乙方对甲方的债务(包括违约金)。7.乙方交付的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瑕疵,造成或可能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时,甲方有权保留该商品货款的结算直至该问题解决。八售后服务1.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符合本协议、供应商管理条例、售后服 务管 理规范等相关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2.重大客诉(顾客对外界曝光或因商品问题造成顾客的经济损失或出现安全事故)和急件(因商品

8、或服务问题造成多次售后仍无法解决的,或由普通投诉处理不当造成投诉升级的),乙方应在1小时内协助甲方进行相应处理,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损失。3.有关售后服务的其他条款按照售后服务管理规范相关约定执行。九、其他约定1.根据品牌申请所需较长时间的情况,在开始销售的同时进行中国以及韩国的品牌注册。2.因韩国进口产品所需卫生检疫认证需要时间较长,前期产品先以韩国品牌研发的名义在国内生产、在取得进口手续后,视情况改为韩国原装进口。3.库存积压产品的销售,甲方应在保障乙方生产成本的情况下进行处置,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执行。4.在商品入甲方仓库前所产生的各项损耗由乙方承担;商品入甲方仓库后

9、,销售、物流等产生的损耗由甲方承担(商品质量问题除外)。5.知识产权保护甲方对其制作的各通路节目(页面)及其内容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等节目(页面)及其任何内容。乙方保证尊重甲方的任何商标、商号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商品、宣传或其他方面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并承担违约金2万元。6. 权利瑕疵保证甲方因销售乙方供应的商品而受到第三方的索赔、投诉、控告、起诉、保全、执行和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以及承担其他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时,或甲方判断为有其可能性时,乙方应积极给予配合,并承担一切费用(包

10、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 所有款项,甲方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并按第十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 保密条款 1) 甲、乙双方经相互交易而熟知的对方商业机密,无论在协议存续期,还是在协议终止后,都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自己使用;特别是乙方从甲方获知的甲方客户信息不得用做他用,否则由此而产生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上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并应就此支付违约金。 2) 商业机密指不为公众或甲方竞争对手所知道、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为甲方争对手带来竞争优势、利益或便利且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发布的信息。 8.商品销售限制 使用甲方的商标或使用甲方指定制造方法、设计、意见制造

11、的商品,及与甲方签订独家供应协议的商品,在无甲方事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任意供应给第三方。9.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迫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协议时,可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件范围包括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社会原因。10.廉洁条款 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业务往来,坚决抵制各种索贿、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双方均有协助对方进行调查的义务。 11. 相关法规的遵守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供应商品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与所供商品的制造、销售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事项。因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而发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十、协议期限和效力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三年

12、内有效。甲乙双方如需续签协议的,需在协议期前一个月内再次签订书面合同。2.本协议之售后服务条款在本协议期满后,商品保质期内继续有效。 3.本协议有关质量、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保密条款、公共利益保护等规定不因协议期满而失效。4.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可友好协商签订新的协议。5.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双方盖章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删减、修

13、改本协议内容。 2.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出解除协议时,须提前一个月将其明确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3.符合下列条件的,无过错方可随时解除协议; 1) 乙方有严重违反本协议、本协议附件或其他协商事项时; 2)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货超过30日或无供货的可能性时;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货款3个月的; 3) 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的; 4) 一方财产受到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冻结账户等处理,无法正常履行协议义务时; 5) 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被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时; 6) 一方根据公司法,发生解散事由时; 7) 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时; 8) 一方终止营业或经营范围不再包括与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相关之事项时; 9) 其他导致协议履行困难的重大事由发生时。 十二、争议的解决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快乐的狗(北京)新媒体 乙方: 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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