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金融产品销售和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金融产品引入及评估流程,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及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有关制度,特拟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金融产品”是指经国家关于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关于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第三条 金融产品委员会进行决策时,应以风险防范为前提、业务健康发展为目标、优质高效率为标准。第二章 金融产品委员会组织架构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产品
2、委员会,依据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授权统筹公司各类金融产品业务,由机构业务总部牵头推进有关业务。第五条 金融产品委员会负责公司所有金融产品的评估。第六条 金融产品委员会的成员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业务总部、研究所、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业务总部、资产托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每次评估会议由除法律合规部以外的六个有关部门的七名评估委员出席(机构业务总部委派两名评估委员,其余部门委派一名评估委员),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列席会议。机构业务总部分管领导任金融产品委员会主任,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任金融产品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金融产品评估会议。第七条 金融产品委员会不设固定委员,组建部门均需指
3、定金融产品评估业务联系人及建立金融产品评估委员专家库,专家库名单需报金融产品委员会备1 / 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案。在每次评估会议前,业务联系人沟通协调本部门委派专家库中人员出任该次评估的评估委员并参加该次评估会议,评估委员需在评估履行后当场给出评估建议或意见。第八条 金融产品委员会将依据有关金融产品的详细类型决定金融产品评估会议评委成员名单,评估委员人数固定为7人。第三章 金融产品委员会职责第九条 金融产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拟准入的发行人进行评估审议;(二)对拟销售或代销产品的风险和发行人等级结果进行评估;(三)对拟销售或代销产品的上架销售进行评估;(四)对拟销售或代销产品的客
4、户适当性管理材料进行评估;(五)对公司销售或代销产品有关制度的拟订、修订进行审议;(六)其他需要金融产品评估委员会审议的工作。第四章 金融产品委员会议事制度第十条 金融产品委员会会议是委员会议事的主要方式。与金融产品销售和代销有关的制度拟定及修订、代销金融产品风险事件的处置等重大决策,须通过金融产品委员会会议审议和表决。第十一条金融产品委员会会议由金融产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不定时召开。第十二条金融产品委员会会议必须所有委员(7人)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三条除紧急情形外,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和材料等通知送达各组建部门业务联系人处。第十四条金融产品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5、和程序:会议由召集人在判定出席人员符合规定人数后宣布开始。会议程序一般遵守如下程序:(一)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如有或需要);2 / 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由召集人或指定人员宣读和介绍本次会议的议题;(三)对会议议题逐项进行讨论;(四)各评估委员对拟引入金融产品的商务立项条款、金融产品引入与否、金融产品的适当性、其他事项等进行评估和表决;(五)所有议题讨论并表决完毕后,由会议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六)与会委员签署会议决议。第十五条会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分为同意、反对两种。每名参会委员有一票表决权,金融产品委员会主任有权提议复审。第十六条对于在白名单之列或符合机构准入条件、符合商务立
6、项标准、符合产品引入条件的金融产品,经金融产品委员会委员过5票同意评估通过后,仅需向金融产品委员会主任报告评估结果并由其签字后方可销售或代销;若只有4票同意,则需由机构业务总部上行该金融产品引入的公文,经分管领导、总裁批准后方可销售或代销。第十七条金融产品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记录。会议纪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的评估委员;(三)会议议程和每项议题的讨论要点;(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第十八条会议应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确认。第五章 分级授权管理第十九条金融产品委员会授
7、权机构业务总部受理已与公司建立代销关系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公募基金产品的准入及评估。第二十条金融产品委员会授权机构业务总部受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募金融产品快捷评估流程操作规程中所列情形的金融产品准入及评估。第二十一条 金融产品委员会授权机构业务总部受理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产品的准入。3 / 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二条 金融产品委员会可依据有关*场环境、发行人资质、产品特性等情况,增加或减少对机构业务总部授权受理其他种类金融产品的准入及评估。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二十三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应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议资料文件,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文件和会议审议的所有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对涉密的纸质资料文件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决定会议终止时收回统一销毁,对涉密的电子资料文件当场删除。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每月初前十个交易日,机构业务总部负责将上月金融产品评估、销售情形汇总后报告分管领导和总裁。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金融产品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说明。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4 / 4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