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某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某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某银行各分支机构受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结算等金融业务。第三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银行是指经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某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第四条 经办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协议。第二章住房公积
2、金的委托办理和使用第五条 经办行负责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基本户、结算户的开户手续。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经办行住房公积金结算户中的资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第三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条件第七条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通知书;(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有效居留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有效居 留证件;(三)借款人家庭(夫妻双方)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信用良好, 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四)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五)提供所购住房已缴首付款交款凭证或收据原件;(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和收回第九条 经办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签订委托协议,且委托贷款结算户存有足额放款资金,方可办理委托贷款手续。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决策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行承担。第十一条 经办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要明确约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具体条 款。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第十三条 经办行对接受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
4、款收取手续费。贷款手续费率按贷款利息收入的 5确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 经办行支付。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从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数额、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借款人协商同意,在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经办行凭变更协议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变更协议应由经办行妥善保管。第五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额度及利率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且最长不超过 30 年。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某市住房管理中心的规定予以确定。第十八条 住房公
5、积金委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以从以下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第十四条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该还款法仅适用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 1 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二)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息贷款计算公式:每月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 还款月数- 1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出现逾期的将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如借款人提
6、前还清贷款应 事先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结清全部借款本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经办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第六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是经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经办行,要积极办理此项业务。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必须严格按照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利率发放贷款。按规定,该项资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住 房。对于违反规定要求发放的贷款,经办行有权拒贷。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积极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将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转入住房公积金在经办行开立的结算户 中。第二十五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委托贷款管理档案。经办行信贷、会计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 贷款协议、借款人与经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文 本、变更借款合同文本、收贷收息记录及贷款手续费等资料实行编号 登记存档,具体操作参照某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支行可参照本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报总行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