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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出纳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分行出纳业务管理,实现本、外币现金出纳业务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银行出纳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本、外币现钞)、有价单证、贵金属等物品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出纳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出纳实施细则的起草、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
(三)出纳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及考核;
(四)出纳电算化的建设及推广;
(五)现金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六)现金库存的核定与调剂;
(七)代理寄库协议的签订和操作流程的制定;
(八)金库新建、改(扩)建可行性方案及启用的提出、审批、验收;
(九)金库撤并计划的制定和方案的审批;
(十)出纳机具的配置及性能要求与配置标准的制定;
(十一)金库门、锁的配置及配置要求的制定;
(十二)出纳人员配置要求及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
(十三)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十四)票样的管理;
(十五)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
(十六)出、入库的管理;
(十七)外币现钞运送的管理;
(十八)出纳业务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报告;
(十九)保证现金的供应;
(二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事故、案件的查处。
第四条 出纳业务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柜台的审核与监督;
(二)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及调运;
(三)现金的出、入库;
(四)人民币冠字号码的记录;
(五)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及上缴;
(六)假币的收缴及鉴定;
(七)现金、有价单证、贵金属及尾款箱的保管;
第五条 出纳工作人员的义务:
(一)维护**银行信誉;
(二)无偿提供人民币真伪的鉴别、鉴定服务;
(三)宣传、爱护人民币;
(四)为客户保密;
(五)正确办理出纳业务,保证所保管的现金等重要物品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办理出纳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
(二)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清分,不得对外付出;
(三)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四)付出的现金,要经过全额清分,票面必须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五)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六)收入、付出现金要记录冠字号码;
(七)日间碰库、日清日结;
(八)账实相符,严禁挪用库款;
(九)双人守库、双人管库;
(十)除营业前准备外,非营业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办理现钞出库;
(十一)现金、尾箱及其他重要物品办理交接时,须验证身份;
(十二)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
(十三)柜员离柜将现金、印章等重要物品加锁入柜保管,签退综合业务系统。
第七条 二级分行和支行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自设金库或代理寄库方式,集中保管现金(本、外币现钞)、有价单证、贵金属等重要物品。
第八条 出纳业务用印章应妥善保管,营业期间离柜时入箱上锁,营业终了时入库(柜)保管。
第九条 出纳柜台及库房必须安装监控设施。
第十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出纳机具。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必须为现金出纳人员配备保证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防护物品。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行**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出纳业务应配备相应的出纳人员。出纳业务人员必须经点钞、反假培训,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反假货币岗位的出纳业务人员必须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相关证书。出纳业务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书的,应在入行一年内取得。
第十四条 二级分行和支行根据管理需要必须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设立出纳业务管理岗和反假货币岗。
第十五条 金库设置金库主任岗、管库岗、调拨岗,;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配款。
第十六条 金库配备主任岗。
金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金库执行与金库业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查库;
(三)协调金库必要资源的配置,监督金库对各类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的整改;
(四)金库副钥匙、密码的封存和保管。
第十七条 金库管库岗应配备两名以上管库员,每一班次必须由两名管库员同时上岗,同班次两名管库员对保管区内的实物负有同等责任。
(一)管库员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忠于职守;
2.从事出纳工作二年以上;
3.熟悉出纳业务及有关制度规定;
4. 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管库员的主要职责:
1.保管库内实物,归类放置、摆放整齐;
2.办理库存实物出入库;
3.盘点库存实物,保证账实相符;
4.及时上缴残损人民币;
5.发生、发现问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金库主任。
(三)管库员的权利
1.有权拒绝挪用库款和白条抵库等违规行为,并可以越级上报;
2.有权拒绝未在金库备案的人员和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检查人员进入金库,有权拒绝金库其他作业人员进入金库保管区;
3.有权拒绝违规办理库存实物提取和缴存;
4.有权拒绝尾箱和代保管物品违规寄库;
5.有权要求金库主任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处理库房管理及库房安全等方 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八条 金库设置调拨岗,配备调拨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向人民银行、同业领缴现金以及金库间调拨的申请;
(二)审核辖内营业机构的实物调拨申请及出入库交易的处理;
(三)监控金库库存,调剂辖内营业机构库存。
第十九条 金库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置配款岗,合理配备配款人员,负责在配款作业区内配款、封包。
第二十条 金库岗位设置应遵循不兼容岗位相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金库主任不得兼任金库其他岗位;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机构办理现金业务应设置现金业务主管岗、库管员岗、普通柜员岗和清分整点岗,并配备现金业务主管、库管柜员、普通柜员和现金清分整点员。
第二十二条现金业务主管由二级分行和支行营业室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各项出纳规章制度;
(二)出纳业务日常管理;
(三)审批营业机构与金库或代理行的现金调拨;
(四)控制营业机构库存;
(五)监督普通柜员超限额现金的解缴;
(六)按规定履行授权审批职责;
(七)营业开始前、营业终了对普通柜员现金卡大把进行清点核对;
(八)营业终了,与库管柜员共同清点库管柜员尾箱并封箱。
第二十三条 库管柜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营业前,与押运公司解款员办理尾箱交接手续,盘点库管柜员尾箱库存和普通柜员款包数量。账实相符后,发送普通柜员款包,为普通柜员调配营业款项。
(二)营业过程中,办理柜员间实物调拨,向金库或代理行发起调拨和解款申请;
(三)营业终了,集中调回普通柜员超额现金,集中收回普通柜员款包和应集中保管的其他物品。
(四)与现金业务主管共同盘点库存实物,清点普通柜员款包数量,封箱后交押运公司解款员送金库寄库或代理行寄存保管。
第二十四条 普通柜员的主要职责:
(一)营业前,接收款包并盘点库存;
(二)对现金收付业务凭证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按照现金收支两条线要求,保证对外支付现金经过清分;
(四)记录、查询、保存人民币冠字号码;
(五)现金和有价单证的收付、兑换;
(六)券别调剂和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及上缴;
(七)假币收缴及反假货币宣传;
(八)按核定的限额控制尾箱库存;
(九)营业终了,超限额现金解缴库管柜员,对限额以下的现金和其他物品进行盘点并封箱;
(十)与库管柜员或其他普通柜员双人清点尾箱、封包,办理尾箱交接等。
第二十五条 现金清分整点员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制度清分现金,提高人民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
(二)办理现金清分整点,严禁挪用,做到账实相符;
(三)负责柜面对外支付和自助设备配款现金记录冠字号码;
(四)负责在有效监控范围下完成现金清分整点工作;
(五)对清分过程中发现的新型假币或可疑币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金库人员调动或离职由金库主任监交,营业机构出纳人员调动或离职由营业机构现金业务主管监交,现金业务主管调动由分行运营管理部监交,金库主任和会计业务主管的调动或离职按相关财务制度办理交接。
移交人应将所保管的账款、物品详细填列移交清单;接收人对交接账款、物品进行清查核对,账实相符后由交接双方当面办理交接,登记“会计人员变动交接登记簿”,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章,明确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金库工作人员或出纳人员临时请假离岗,如果影响正常营业,必须办理交接,登记“会计人员变动交接登记簿”,由金库主任或现金业务主管监交。
第三章 柜面业务
第二十八条 柜面业务包括营业机构直接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兑换及贵金属买卖业务和对柜员尾箱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必须当面点清,及时入账。发现非现行流通货币,按发钞行规定予以回收、兑换或拒收。
第三十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应审查付款凭证要素,审查无误记账后按凭证金额配款,当面点交。
第三十一条 五万元(含)以上的单笔大额现金收付必须换人卡把复点,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按照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的标准兑换。
第三十三条 柜员尾箱是用于存放现金、贵金属、重要单证等实物的专用设备,包括库管柜员尾箱和普通柜员尾箱(包)。
第三十四条 营业期间,柜员临时离柜应将实物入柜(箱)上锁保管。
柜员日间休息,不继续办理业务,在日间下班前必须碰库,将实物入柜(箱)上锁保管。
第三十五条 营业终了,普通柜员尾箱现金实行两万元限额控制。普通柜员日结前必须将超限额现金上交库管柜员,严禁只移交账务不移交实物。
日终,一个营业机构原则上只允许库管柜员尾箱现金超限额。由于库管柜员休班,最多允许两名普通柜员(包括临时库管柜员)尾箱现金超限额。
第三十六条 库管柜员休班期间,可指定一名业务骨干柜员作为临时库管柜员履行库管柜员部分职责。
临时库管员可行使库管员的权限。
第三十七条 库管柜员尾箱由现金业务主管与库管柜员双人清点,双人封箱,加双锁寄库。
第三十八条 营业机构尾箱交接,由(临时)库管柜员与押运公司解款员在营业场所内监控下办理,(临时)库管柜员必须核验押运公司解款员身份证件,交接过程双方必须始终在场,同时我方必须有另一名柜员协助(临时)库管柜员办理交接,保证双人交接,双方在《交接款登记本》上记录签收以明确责任,为保证现金交接安全,交接区必须监控全覆盖。
第四章 调拨业务
第三十九条 调拨业务分为营业机构实物调拨和金库实物调拨。实物调拨应使用尾箱,并加双锁。
营业机构实物调拨包括金库或代理行与营业机构之间以及营业机构内部柜员之间实物的往来。
金库实物调拨包括金库与人民银行发行库之间,金库与同业之间,金库与贵金属供应商之间,金库与金库之间实物的往来。
第四十条 营业机构实物调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通柜员之间的实物调拨必须通过库管柜员办理,库管柜员休班期间,可通过临时库管柜员办理;
(二)营业机构之间不得直接办理实物调拨;
(三)库管柜员之间和营业机构向金库或代理行发起实物调拨必须经现金业务主管批准。
(四)严禁空调现金,即只做账务处理,没有实物现金的调拨。
第四十一条 普通柜员领用(交回)重要单证,由普通柜员提出领用(交回) 申请,库管柜员启动“凭证调出(凭证调入)”交易并配送(接收)重要空白凭证,交接双方当面清点凭证数量,核对凭证种类、号码无误。
第四十二条 营业机构与金库之间的现金调拨。
营业机构向金库交存现金,库管柜员向金库发起现金缴款申请,经现金业务主管或会计主管批准后发往金库。金库调拨人员审核后,由营业机构库管柜员配款、封箱并办理现金出库。库管柜员与押运公司解款员在录像监控下办理尾箱交接,押运公司解款员到达金库后在录像监控下交金库调拨人员。
营业机构向金库请领现金,库管柜员根据现金库存量和预测的现金收付量向金库发起现金请领申请,经现金业务主管或会计主管审批后发往金库。金库调拨人员审核并经金库主任审批后,管库员(配款员)配钞、封箱并办理现金出库,与押运公司解款员在 交接区办理尾箱交接,押运公司解款员将尾箱送达营业机构,解款员在监控下与营业机构库管柜员办理交接,库管柜员清点无误后办理现金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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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金库实物调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现金、贵金属由金库集中管理,统一调拨;
(二)除营业网点上交现金、贵金属外,金库实物调拨必须经金库主任批准;
(三)金库之间现金调拨必须通过调度审批岗审批,金库不得自行办理现金调拨;
(四)金库向人民银行缴存和请领现金应根据核定的库存限额合理控制库存。
(五)办理现金交接必须双方当场查看券别、验捆卡把、点清总数。
第四十五条 金库与人民银行(同业)之间的现金调拨
金库向人民银行(同业)缴存现金,由调拨人员发起向人民银行(同业)的缴款(存款)申请,经金库主任审批后办理现金出库押运公司负责押运。金库向人民银行(同业)领取现金,由调拨人员发起向人民银行(同业)提款申请,经金库主任审批后签开人民银行(同业)“现金支票”,金库调拨人员凭人民银 行(同业)“现金支票”到人民银行(同业)办理提款后由押运公司负责押回。
第四十六条 金库之间现金调拨
保管行并的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金库之间现金调拨由调入金库调拨岗发起现金调拨申请,经金库主任审批后发至调度审批岗。调度审批人员批准后将信息发往调出金库,调出金库主任审批后,管库员办理出库、封箱,管库员与押运公司解款员办理交接。 押运公司解款员将尾箱送达调入金库,与管库员办理交接,管库员清点无误办理入库。
第四十七条 金库和营业机构必须及时清理运送中现金。
营业机构向金库交存人民币现金,金库必须在当日办理入库手续,不得采取寄库方式保管。
营业机构向金库请领人民币现金,金库必须在现金调出日配钞出库并于当日完成调拨事项。
金库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缴现金,或金库之间的现金调拨,当日现金必须入库。
第四十八条 集中办理上门收款收回的款项当日清分的,清分后办理记账入库手续;次日清分的,装箱上双锁寄库保管,清分后办理记账入库手续。
第四十九条 金库受理营业机构的现金调拨申请,应于受理当日确认并及时供应或调入。
第五章 金库和代理寄库管理
第五十条 自设金库
新建、改(扩)建金库立项、方案设计、金库撤并必须逐级审批。
金库建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金库(JR/T003—2000)》、《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和我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
金库日常管理必须遵循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代理寄库
不自设现金金库的二级分行或支行,要按照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集中、统一选择代理行,并与代理行签订代理寄库协议。
营业机构与分行之间的现金调拨可通过代理银行办理,但必须在协议中明确责任。
辖内各营业机构的尾箱现金,日终集中交代理行寄库保管。
第五十二条 采用代理寄库方式的二级分行或支行
必须制定现金调拨、款箱接送、寄库的操作流程,操作流程必须覆盖所有关键节点,确保寄库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章 票样管理
第五十三条 票样是检验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印制质量和鉴别真伪的标准样本,是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五十四条 领取票样时,应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登记“票样登记簿”,并纳入表外核算,专夹入库保管。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领用行处机构撤 销或合并时,应将票样交原分发行。
第五十五条 票样禁止流通。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以收回,并向持有人追查来源,或交当地人民银行追查。
库登记簿,并由相关人员定期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第五十六条 外币样币为流通币代替,应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反假货币
第五十七条 反假货币工作是各级营业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八条 二级分行和支行应不断提高出纳人员的反假技能,更新、升级反假机具,防止误收和对外支付假币。
第五十九条 营业机构收缴和没收的假币应按月及时解缴,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解缴到当地人民银行,市区支行统一解缴到分行运营管理部后,由运营管理部统一解缴到人民银行。
第六十条 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场所应为客户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验钞机具。
第八章 错款及案件处理
第六十一条 出纳错款是指办理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
第六十二条 出纳案件是指因盗窃、抢劫、诈骗、贪污、挪用造成的现金短款。发生出纳案件,要保护现场,并根据案件处理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六十三条 收付现金发现错款时,立即向营业网点负责人和主管现金出纳工作的行长报告。营业终了查无结果,登记“**银行出纳错款登记簿”,确认为 错款无法处理的,根据授权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处理。
第六十四条 调入现金发现差错时,应将原封签、腰条及发生错款详细情况及时与调出行联系查找,如查明是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出行处理。如不能确认调出行责任时,由调入行按审批权限报批,列作损益。
第六十五条 原封新票币发现错款,应将原捆票币原样保管,写出情况报告,经手人、证明人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原封签、腰条 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处理。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错款由发现行按审批权限报批,列作损益。
第九章 机具配置与管理
第六十六条 出纳机具是保障出纳业务正常开展的专用设备。二级分行和支行出纳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发展及配置标准上报计划和需求,由**分行统一选型购配或经营单位自行购置。
第六十七条 二级分行和支行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建立机具档案,做好出纳机具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十八条 出纳机具配置标准如下:
(一)金库至少配备一台自动捆钞机、一台复点机,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包装机。
(二)每个营业机构根据业务量配备自动捆钞机、A类点钞机、扎把机等相应出纳机具,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每个柜员必须配备一台A类点钞机。自主清分现金的营业机构必须配备清分机。
(三)开办外币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配备外币鉴别、点钞设备。
(四)营业窗口应为客户提供人民币验钞机具。
(五)出纳机具必须符合人民银行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章 出纳报表
第六十九条 各级现金管理部门要加强数据分析,科学利用出纳信息指导管理工作,按会计出纳报表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报表。
第七十条 出纳业务报表的编报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七十一条 出纳报表必须由制表人、复核人、出纳负责人、主管行长审核签章后加盖行(处)章报出。
第十一章 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 风险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库存控制、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金库作业人员严格按职责界定分区作业,不得混岗串岗。
第七十四条 金库和营业机构重要岗位实行轮岗管理和岗位交流,对重要岗位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管库员每年必须进行岗位交流。 营业机构库管柜员每年必须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十五条 营业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和风险控制原则从严控制库管柜员数量。原则上每个营业机构配置一名当班库管柜员,确实无法满足业务需求,需要增加库管柜员时须报分行审批。
第七十六条 二级分行和支行应加强对营业机构库存现金和运送中现金的监控,出现营业机构超库存预警和人民币运送中现金当日未结 清或外币现金调拨完成后未及时结清的现象,要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营业机构负责人和现金业务主管要对柜员尾箱限额和日中大额现金收支进行适时监控,对日终柜员尾箱超库存限额必须督促其及时办理调缴。
第七十七条 金库设计方案、金库密码、金库库存、调拨路线及时间属银行秘密,不得泄露。
第七十八条 库房维修影响库存实物安全时必须空库作业。库存实物须 存放在安防监控设施完备的临时库房,并加强值班保卫,确保库存实物安全。
第七十九条 金库库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区严禁存放枪支弹 药。
第八十条 金库库区和营业机构现金作业区必须按国家相关标准及我行安全防护规定,安装电视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金库保管区、交接区、和通道中电视监控不得留有死角。
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限按保卫部门要求办理。
第八十一条 金库和营业机构应制定防火、防抢、防盗和设备出现故障 时的应急预案。在遭遇暴力或不可抗力、系统故障、供电中断等紧急情况时,应急措施应当及时、有效,能够满足现金业务安全运行的需要。
第十二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十二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现金出纳工作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第八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机构人员管理;
(二)业务操作规程;
(三)制度执行情况;
(四)库存(尾箱)现金、实物及金库管理情况;
(五)出纳机具使用保管情况;
(六)安全防范设施;
(七)现金计划、库存限额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四条 二级分行和支行必须坚持查库制度。查库应在有效监控下进行,保证账款、账实、账簿相符。
(一)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分行所属和下级行的查库不得少于一次。每年由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的抽查或突击检查工作至少两次。
(二)金库主任每月查库不少于一次。营业室主任每月要对柜员尾箱进行不少于四次的抽查或突击检查;会计主管每月要对柜员尾箱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查或突击检查;营业机构负责人每季应对柜员尾箱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查,要求被检查柜员覆盖率达100%,核对账实情况。检查时,被检查柜员的视线不得离开自己保管的钱箱。
(三)检查结束,应将检查结果在“**银行查库登记簿”上详实记载,尾箱清单应按年装订保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九九三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 第八十五条 台台金库所在行查人员必须与被查行交换意见,根据检查的情况出具出纳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18审计部门、运营管理部门和保卫部及其它管理部门等内部检查人员需查库,现场常规检查,安全检查或其他检查时,应出示查库专用介绍信、身份证件,被查行将身份证件与介绍信、(到二级分行检查,查库专用介绍信等要逐级换开后并由被查行有权人签批),核对一致后方可接受检查。对不履行规定手续的检查,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检查介绍信留存联被检查行应专夹保管。检查人员进入现金营业区,应登记“进出营业场所登记簿”。
第八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人民银行现场常规检查,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到其所在地行现金业务管理部门开具“恒 丰银行查库证明”,经逐级换开并由被查行有权人签批后,办理登记手续,入库检查。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安全保卫检查,须持公安机关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由同级保卫部门负责验明身份后,逐级换开并经被查行有权人签批后,办理登记手续,被查行保卫部门的主管行长及保卫部门负责人员、金库主任应陪同在场。
第八十八条 检查人员入库检查时,被查金库守库员和管库员应认真核对检查人员相关证件,无误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入库检查。
第八十九条 其他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
被查行金库主任及两名管库员应始终陪同在场,接受检查,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九十条 分行行长、主管行长、运营管理部门可在非营业时间对金库实施现场检查。审计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外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必须在营业时间内对金库实施相关检查。
第九十一条 被查金库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条制定出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检查委派行。
第九十二条 检查人员(或指定人员)负责对被查金库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其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十三条 二级分行和支行必须建立出纳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三章 反洗钱
第九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制度,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九十五条出纳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可疑交易,必须按要求进行分析、甄别、备案和报告。
第九十六条 发现洗钱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的调查。
第九十七条 严格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九十八条 出纳人员均是反洗钱的一线人员,应积极学习各种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其他反洗钱知识,提高反洗钱能力,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十九条 出纳工作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在出纳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一百条 对于违规违章操作的人员以及出纳事故、出纳案件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我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我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现金出纳的规定与本实施细不相一致的,以本实施细为准。印章、会计重要空白凭证、贵金属、反假货币和反洗钱等的管理工作未尽事宜请参照我行其他相关制度执行。当地人民银行对现金出纳业务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实施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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