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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2-4611-2015 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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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ZJM-002-4611-2015 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 2016-5-25 发布 2016-5-25 实施 “浙江制造”认证联盟发布 I 目 录 0 0 引言引言 . 1 1 1 认证范围认证范围 . 1 2 2 认证依据认证依据 . 1 3 3 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 1 3.1 单元划分原则 . 1 3.2 认证模式 . 1 4 4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 1 4.1 认证申请与受理 . 1 4.1.1 所需资料 . 2 4.1.2 受理 . 2 4.2 产品检验 . 2 4.2.1 选样原则 . 2

2、 4.2.2 检验方案 . 2 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 3 4.3 初始工厂审核 . 3 4.3.1 审核内容及要求 . 3 4.3.2 审核时间及人日数 . 3 4.3.3 审核结论 . 3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 4 4.4.1 评价与决定 . 4 4.4.2 认证时限 . 4 4.5 获证后监督 . 4 4.5.1 监督时间、频次 . 4 4.5.2 监督内容 . 4 4.5.3 监督评价 . 5 4.6 再认证 . 5 5 5 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 . 5 5.1 认证证书 . 5 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 5 5.1.2 认证变更 . 5 5.1.

3、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 6 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 6 5.2 认证标志 . 6 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 6 6 6 认证收费认证收费 . 6 附录附录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 . 7 附录附录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 . 8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 II 前言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 1、附录 2 为资料性附录。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认证联盟提出并归

4、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 1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 0 引言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1 部分 通用要求 、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2 部分 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

5、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1 认证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采用永久磁铁励磁的有槽、 有刷的机壳外径不大于 160 mm 的用于轨道交通用车门及车站屏蔽门的永磁直流电动机。 2 认证依据 DB33 944.1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DB33 944.2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 ZZB 026-2015 浙江制造标准 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 3 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3.1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按不同生产者、不同生产场所、不同额定电压等级范围(Ur90V、Ur90V)

6、,划分为不同单元。 3.2认证模式 自我声明+部分项目检验+“浙江制造”要求评价+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4.1认证申请与受理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 2 按照 3.1 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1.1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 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 认证申请证书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

7、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 ;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 ;获得的第三方 GB/T19001、GB/T24001、GB/T28001 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 4.1.1.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明。 4.1.2 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

8、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2产品检验 4.2.1 抽样原则 申请人可自选工厂评价时抽样或提前抽样。如确定为工厂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工厂尚未开始现场审核活动前进行。如确定提前抽样,则现场工厂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所抽样品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每个申请单元,由申请人提供近两年交付使用的稳定运行

9、三个月以上的产品清单,认证机构按认证单元根据额定转矩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覆盖最大、最小额定转矩)产品检验。 4.2.2 检验方案 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不能少于表 1 的要求。 每产品型号选取 4 台(含 2 台备样)样品。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 3 表 1 检验项目 序号 指标 标准条款 备注 1. 绝缘电阻 符合 ZZB 026-2015 7.20 条款的要求 2. 耐电压 符合 ZZB 026-2015 7.21

10、 条款的要求 3. 额定参数 符合 ZZB 026-2015 7.31 条款的要求(其中:反电动势常数应符合 ZZB 026-2015 7.31 c)条款的要求) 4. 漆膜厚度 符合 ZZB 026-2015 7.2.2 条款的要求 5. 机械性能(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延伸率) 符合 ZZB 026-2015 7.33.5 条款的要求(仅对端盖作为结构件要求的电动机) 6. 定子冲击试验 符合 ZZB 026-2015 7.30 条款的要求 7. 盐雾试验 符合 ZZB 026-2015 7.22 条款的要求 8. 低温试验 符合 ZZB 026-2015 7.26 条款的要求 9. 温升试

11、验 符合 ZZB 026-2015 7.7 条款的要求 10. 空载试验 符合 ZZB 026-2015 7.4 条款的要求 11. 电气绝缘支持 符合 ZZB 026-2015 7.15 条款的要求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抽取 2 个样品(含 1 个备样)检验,监督检验项目见表 1 序号为:1-3,5、6、8、9、10、11 的检测项目,按 ZZB 026-2015浙江制造标准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要求判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检验项目为表 1 中全部适用项目。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

12、有异议时,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初始工厂审核 4.3.1 审核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1 部分 通用要求和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2 部分 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设计、生产。 4.3.2 审核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4.3.3 审核结论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13、“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 4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 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1 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

14、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

15、加监督的时间: a) 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 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 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 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c) 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5.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

16、符合标准要求、并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 5 4.5.2.1监督审核 根据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2 部分 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一半。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 4.4 条。 4.5.2.2监督检验(必要时)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 4.2 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

17、议,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5.3 监督评价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4.6再认证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认证证书和标志 5.1认证证书 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 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在证书有效期

18、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 4.6) 。 5.1.2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5.1.2.1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

19、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 6 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1.2.3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 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

20、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 (扩展) , 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求同本细则 4.2 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 ,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5.2认证标志 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21、正确使用,防止证书、标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6 认证收费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验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部门或行业相关要求及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 7 附录 1 产品描述 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产品描述 一认证单元名称认证单元名称: (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 规格型号 额定电压 额定转矩 直流电阻 防护等级 绝缘等级 额定转速 工作制 二二 关键材料关键材料

22、/部件部件清清单单: 原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生产厂(全称) 备注 铁芯 电刷 端盖 换向器 漆包线 磁钢 注:企业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原材料进行填写 三三 提交材料:提交材料: 产品铭牌(贴于背面) 四四 随附材料:随附材料: 检验报告(附后) 产品实物照片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有毒有害物质适用情况的说明 五五 委托人声明:委托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与该产品描述内容保持一致。 产品获证后, 如果关键零部件进行变更 (增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本组织保证

23、该规格产品只配用上述关键零部件。 委托人: 公章: 日期: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 8 附录 2 自我声明 制造商名称:(中英文名称): 制造商地址:(多个地址请注明): 单元名称及产品(产品名称,型号,序列号):(注:单元名称须与产品描述一致) 符合的标准信息: DB33 944.1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 部分:通用要求 DB33 944.2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管理要求 ZZB 026-2015 浙江制造标准 轨道交通门用永磁直流电动机 声明: 作为上述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我在此声明,本文件中描述的产品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 声明人信息: 姓名: 职位: 单位: 签名(盖章): 声明地点: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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