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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活动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由 等人提议,于 月 日召开设置大会。
第三条 本社名称: ,组员出资总额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镇赉县沿江镇东莫村。
第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畜牧养殖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标准,根据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畜牧喂养、销售,为本社组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关键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结果;
(二)统一制订并组织社员实施畜牧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 会费设置
第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经费由提议人筹资。
第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不需交纳会费。
第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凡从事和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认可并遵守本章程,含有民事行为能力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关键以从事和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农民为主。
第十二条 社员权利:
(一)有权参与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对应权利;
(二)享受本专业合作社提供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股东享受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与盈余分配权利;
(四)享受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权利,有权对本专业合作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提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正当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受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剩下财产分配。 第十三条 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实施社员大会决定;
(二)严格推行和本专业合作社签署各项协议或协议,按要求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三)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市场营销策略,主动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主动参与本专业合作社组织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主动向本专业合作社反应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财产,珍惜本专业合作社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负担对应责任。
第十四条 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负担证实,并经社员大会经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底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与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负担亏损份额。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给予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推行社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与本专业合作社组织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声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六条 社员死亡,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可按本章程要求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设置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能够推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社员认购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理;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填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能够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二十一条 社员大会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表决实施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社员股东,可享受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出基础表决权总票数20%。
第二十三条 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它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社员通知会议内容,不然社员有权拒绝参与。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实施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4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监事1人。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实施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相关事项;
(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设置及其责任人任免;
(五)讨论决定社员和职员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署协议、协议和契约;
(七)依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聘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资产和财务;
(十)推行社员大会授予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要求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财产安全。如有渎职渎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应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个月最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与理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需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一样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统计。
第二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实施情况,采取合适形式按时向社员汇报。
第五章 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三十条 社员应依据和本社签署生产协议(协议),足额交售符合要求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原因外,未交足额,须缴纳不足部分20%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社员出售产品(肉牛)价格按高出当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条 社员产品结算能够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成后付款。
第三十三条 非社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法,能够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应依据相关财经法规、政策,制订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资金起源包含:
(一)社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收捐赠;
(五)其它起源。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能够按决定数额参与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实施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关键包含: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职员资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和职员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尤其困难社员补助;
(七)其它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要求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实。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十二个月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经过后实施。依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时上报相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底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百分比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填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百分比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百分比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百分比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百分比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职员资、社员和职员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和其它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该用于本专业合作社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百分比分配。国家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收农业部门年度审计和专题、换届审计。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改变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在确定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订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同意。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次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
(4)抵偿债务;
(5)按社员认购资金百分比还款;
(6)按社员认购资金百分比进行分配。
清算完成后,应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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