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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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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校、院两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和顺利实施。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校、院两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担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纪委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严格执行 “三书两报告”制度,具体包括责任分工报告书、牵头任务函告书、落实责任制建议书、牵头工作落实情况报告、负责领导专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党委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所担负的岗位职责有机结合起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交叉的,依据其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校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和分工组织实施。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分析研究。每年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不少于两次;召开至少一次全校范围的反腐倡廉专题会议;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健全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机制,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校党委宣传教育总体部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校党委理论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 (四)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及防控措施,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和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度。坚持“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七)以实施“阳光工程”为抓手,不断深化党务、校务公开。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 (九)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带头抓好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领导、组织并支持学校执纪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政纪、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活动。 (三)自觉履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抓好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自觉履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四)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济活动。 (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 (六)认真执行学校关于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工作的规定,切实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工作。 (七)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发现案件要及时上报,积极支持和配合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八)按照党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抓好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九)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履行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 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组织、协调、考核、督查等工作。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学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原则。突出重点,分类考核;客观,公正,公开;年终考核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十三条 考核对象。各单位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基层党委等为单位进行考核;各部门以部门为单位进行考核。中层领导干部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在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中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与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在年终时,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填写量化考核表。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组织检查,综合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考核成绩。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要及时向校党委报告检查考核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敦促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将每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每年年终报告校党委,抄送校纪委。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广泛动员和组织党员、师生员工参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委、纪委报告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第二十条 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证。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第七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或学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敦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或私设“小金库”,违反审计、基建、物资采购、各类招生、收费、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有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况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有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进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校纪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报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条 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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