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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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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省内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国家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六条 项目所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 项目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产品开发、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公共服务平台等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国家颁布新的支持项目; (五)涉及以上项目的省级评审、管理等费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照申报条件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一)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补助方式。 (二)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补助方式,补助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在不超过企业项目实际贷款额度2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四)省级评审、管理等费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采取定额补助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的条件及应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进行产品开发、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企业或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主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及其他组织; (2)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完善; (3)按有关规定提取各种风险准备金; (4)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良好; (5)接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省经信委、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完成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等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省经信委确认备案的,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 (2)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按照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企业或单位向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进行申报,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择优汇总逐级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省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经专家评审后需进一步核查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委托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现场核查。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结果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建议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报分管省领导审定。经省领导审定后的项目计划由省财政厅联合省经信委下达资金计划,并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项目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申报项目内容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项目投产后,应将项目实际效益情况连续三年按照项目申报程序逐级汇总后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地区、项目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收回专项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同时取消相关项目所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及有关省级部门次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07]202号)同时停止执行。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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