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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2556-2018 废钢铁回收管理规范(四川省).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36584 上传时间:2022-09-10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311.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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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60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25562018 废钢铁回收管理规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2018 - 12 - 25发布 2019 - 01 - 01实施DB51/T 25562018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收集 . 2 6 运输 . 2 7 贮存 . 2 8 交售 . 2 DB51/T 25562018II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孙小平、谢香兰、戴仕明、杨凌强。 DB51/T 255620181 废钢铁回收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废钢铁的术语和定义、收集、贮存、运输和交售过程的操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废钢铁回收的经营者回收废钢铁的经营活动,在收集、贮存、运输和交售过程中的操作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23-2004 废钢铁标准 DB51/T 1553-2012 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管理规范 DB51/T 1727-2014 再

3、生资源回收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废钢铁 Iron and steel scraps 是指使用钢铁材料制成的各种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农用机械、机具、建筑物零材、军事用品、生活用品等经过一定使用年限后的报废品, 以及在生产这些产品当中产生的废品、 边角余料及含铁废弃物等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或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钢铁碎料及钢铁制品。 3.2 废钢铁回收经营者 Operators of scrap steel and iron recycling 是指从事废钢铁收集、贮存、运输、交售及其他相关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4 基本要求 4.1 废钢铁回收经营者

4、应遵守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节能、环保、卫生、安全、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2 鼓励废钢铁回收经营者建立溯源系统,并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记录相关信息,保证闭环可追溯。 4.3 废钢铁回收从业人员应具备专门的职业技能,定期或不定期接受专业机构的培训和指导。 4.4 废钢铁回收从业人员应按照 DB51/T 1727-2014 的规定提供废钢铁回收服务。 DB51/T 255620182 5 收集 5.1 废钢铁回收经营者按照规定在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废钢铁收集活动。 5.2 收集场地的设立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求应按照 DB5

5、1/T 1553-2012 的规定,设置在规划定点范围内。 5.3 不得收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禁收物品,在收集时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5.4 收购废钢铁时应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必要信息进行如实登记并建立台账制度,保存不少于 2 年。 5.5 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客户相关信息。 6 贮存 6.1 应当按照 GB4223-2004 的规定对收集的废钢铁进行整理分类。 6.2 废钢铁密封件及密封容器须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切割后存放。 6.3 废钢铁应分类存放,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 6.4 贮存场地的设立应符合 DB51

6、/T 1553-2012“4 建设标准”的规定。 6.5 露天贮存废钢铁的场地地面应水泥硬化、防渗漏,贮存场地周边应设置导流设施。 6.6 废钢铁贮存场地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引起火灾。 7 运输 7.1 发运装车(船)时,每车厢(船舱、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型号(类别)、同一钢组(合金钢) 的废钢铁。为补足车厢(船舱、集装箱)载重时,也可装两个以上型号(类别)、钢组的废钢,但应隔离,作出明确标识,不得与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质混合运输。 7.2 发运货车运输车辆宜采用厢式,车辆的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样板必须牢固。 7.3 废钢铁交货时,每个交货批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7、,质量证明书中应注明:供方名称、废钢铁的型号类别、每批重量等。 7.4 运输企业应对以下信息进行登记,且记录保存不少于 2 年。 相关者信息:回收经营者、运输企业、拆解或(和)处理企业名称; 运输工具名称、车牌号; 出发地点及日期; 运达地点及日期; 所运输废钢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7.5 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所运输的废钢铁散落,且不得将其随意丢弃。 7.6 禁止运输企业对废钢铁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处理及处置。 8 交售 8.1 交售废钢铁前应优先实现废钢铁及其零(部)件的再利用。 8.2 回收经营者一旦发现属于危险废物的废钢铁及其零(部)件应及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理。 8.3 回收经营者应当将回收的废钢铁交由有废钢铁加工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加工、处理。 DB51/T 255620183 8.4 回收经营者销售废钢铁时应当对购买方的身份信息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进行如实登记并建立台账制度,保存不少于 2 年。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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