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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改社区”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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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 “村改社区”若干问题的思考 目前,全国上下都在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由于居委会组织法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农村城市化建设中的村改社区的有关问题没有现成定论,根据我区近几年来村改社区的实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粗浅的看法。 “村改社区”的基本条件 全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建设已成为区、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在加强城市基层民主建设中迫切需要探索、实践的一项重大课题。全区非农业人口逐渐增多,村委会职能发生了变化,各镇(街道)在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必然要面对撤村建社区的问题。从2001年开展社区建设以来,全区已将59个村委会和70个居委会通过改建、合并或整合等方式

2、组建了76个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撤村改建社区? 我们认为,社区是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城市管理的载体,撤村建社区应当要体现城市化的发展观和城市社区的基本构成要素。就我区而言,下列三种情况可以撤村设立社区。一是在近期城区规划范围内,因经济开发,农宅基本上都已拆迁,并基本进入复建小区,村民委员会已无法行使对村民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村。二是集镇周边的村委会,从事二、三产业的村民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区人均耕地面积的二分之一的村。三是村委会虽不靠集镇,但商贸繁荣,交通便利,人员居住集中并已自然形成的中心村。 “村改社区”的设立程序 村改建社区不是简单地将村委会“换牌子”。

3、在社区划分上,要按照便于社区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自治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地域性、认同感等要素科学划分社区和居民小组范围。在社区管理上,要突出“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逐步建立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在社区规模大小上,应当从便于管理和服务的角度考虑,辖区内以1000-1500户,3000-5000人为宜。对纳入集镇统一规划的村,村规模较小的,可考虑与集镇社区合并或整合;对整建制拆迁的村,纳入复建小区统一规划管理的,可考虑设立一个或若干个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以5-7人为宜,社区居民

4、委员会办公、活动和服务场所应设在居民聚居的地方。 村改建社区具体如何操作,村委会组织法和江苏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对村委会的撤销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目前,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召开村民会议难以组织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角度来考虑,可以通过变集中召开村民会议为分散征求村民意见,然后再集中村民意见的方式,即通过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广泛联系村民的作用,来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愿,达到召开村民会议的效果。 对具备撤村建社区条件的村,如需组建社区,必须先经镇(街道)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并对村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作出妥善处理,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不平调。然

5、后具体可以考虑按以下六个步骤进行。第一,召开村民代表预备会议。即由村委会召集全体村民代表召开会议,提出撤村组建社区的意见。第二,征求村民意见。即由村民代表持“撤村组建社区的征求意见表”到其所联系的农户家中,逐户征求意见。意见表应有户主明确的意见,并在“同意”或“不同意”栏内签名。第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即由村委会按村民代表会议程序召集全体村民代表召开会议,按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议。第四,村提出申请。即由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向镇(街道)提出撤村组建社区的请示。第五,镇(街道)正式报告。即由镇政府(街道)向区政府提出撤村组建社区的请示,并按规范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第六,区政府审批。区

6、政府接到镇(街道)请示后,批转民政局办理,经民政局核准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正式行文批复。 “村改社区”的选举方式 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选举可以采取居民选举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或者户代表选举的方式。因此,在具体实施中既要体现民主性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充分认识社区居委会与居委会虽然都是居民自治组织,但彼此间又有较大的区别。就管理和服务对象而言,过去的居委会只管辖和服务于户口在本居委会的居民,而社区居委会采取属地管理的方式,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不仅包含了居委会这部分居民,更重要的还涵盖了大量的单位人和社会人。 从我区社区现实情况来看,大的社区有七、八千户二万多人,一般的社区也有一

7、千多户二、三千人。因此,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上,采取全体居民直接选举目前不太可能;采取居民代表选举虽然民主面较窄,但其最主要的优势是便于组织实施和一次选举成功;采取户代表选举虽然较居民代表选举民主程度高,但组织实施相对较难。这是因为社区不像村委会那样,村民之间比较熟悉,村民利益与村委会工作有关联,村民对选谁当村干部心中有数,这是村委会能够直选的重要基础。而社区居民中有大量的单位人,其个人利益对社区依附性不强,对社区居委会工作也不关心,所以参与社区选举的积极性难以调动。但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社区宣传不到位、社区建设运行机制不健全、社区服务不完善等制约因素,使得广大社区居民并没有切身感受到社区建设给其生

8、活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执意扩大选举面,势必要影响居民的参与热情,造成选举组织者被动应付工作的局面,从而给选举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也就失去了选举的意义,同时也挫伤社区居民关心、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我们认为,在社区自治组织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选举应以居委会组织法确定的选举方法为依据,在充分体现民主、民意的基础上,考虑到选举的可操作性,可采取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选举社区居委会的办法。但这种选举的关键在于社区居民(成员)代表的产生,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这就要求选举组织者首先要科学划分居民小组,其次要从正面宣传代表的条件、职责、组成和产生办法,最后要采取自上而

9、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好居民小组的推选工作。只要按程序规范操作,选出的代表就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选举结果同样可以体现大多数居民的民主和民意。当然,社区建设推进到一定阶段,社区居民对社区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后,应当扩大民主面,逐步推行户代表选举直到居民直选。 镇政府(街道)接到区政府同意设立社区的批复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选举工作呢?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可在两个月内完成。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时,可按照建立选举机构、宣传发动、民主推选代表、推选并确定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和建章立制等六个阶段完成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探望权及其

10、执行问题探望权是20xx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所规定的,内容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是不会改变的。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

11、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副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补家庭解体后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的执行是完成行为的执行,是一种以行为为内容的执行,通常,探望权的执行由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从而依照执行协议来履行,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协议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能遵照协议履行的情况,这就需要法院采取强制的措施来确保探望权利的实行。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三、探望权

12、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四、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五、探望的方式。六、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探望权利履行的

13、过程中,依据婚姻法,法院所能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判决实现。既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行使协议的前提下,由法院作出的判决来强制规定;二是中止履行,探望权人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理由时,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中止探望权的实行;三是强制履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赋予了探望权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效力。结合执行庭的实际情况来看,本次调研将主要讨论探望权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因探望问题而发生纠纷的,多数情况下是夫妻双方在离异时已矛盾重重,离异后无法心平气和的来讨论探望协议的达成,监护一方坚持不让探望,法院的执行工作的难度也可想而知,且这种执行,标的是行为,且为不可替

14、代之行为,有其鲜明的特点,主要如下:一、执行的不明确,相对于其它民事案件的执行,如金钱、合同纠纷等涉及到的钱、物具有物质性结果的行为如加工,修缮等的执行,探望权执行的标的具有抽象性,内容并不是十分明确。二、执行内容的长期性,其余各种民事案件的执行,除抚养费、赡养费的执行,及双方自愿达成的分期还款计划的执行,往往都是一次执行完毕,而探望权的执行则显然不同,且次数也更为频繁。探望权纠纷案件中这种执行上的特点,决定了它的执行的困难程度,这就要求我们法官要了解法律,注意方式方法,更好的来办理这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6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

15、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在探望权履行这一问题上,执行过程中可采取的做法有:一、说服教育,这是最常采用的方法,也是最有效最好的方法,对于探望权的执行,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彻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旅行条件是具备的,既不存在履行上的障碍,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是一方当事人的阻扰、纠缠,做好思想工作,耐心说服教育是可行的,子女是无辜的,既不能缺少父爱也不能缺少母爱,被探望是子女的权利,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二、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促其履行。一般可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

16、也可以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进行刑事处罚。但是拘留或刑事处罚,对于子女的身心妨害可能比得不到探视更大,因此要慎用此类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也常常会遇到,就是被探望人主动拒绝探望,这种情况下,则应区别看待,一种是子女自己的想法,还有一种则是子女处于监护人的压力之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来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采用不同的执行方式。对于第一种情况,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应当做好对子女的说服教育工作,如果劝说不了,则不宜执行,对于第二种情况,当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来确保探望权的执行。探望权对于离婚后子女的心理健康及亲情的感受非常重要,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

17、也是子女的权利,离异家庭是造成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而缺少父母的爱护,对于这些离异家庭的子女是非常不公平的。解决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从理论上主要还是要依靠宣传教育和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执行方式,同时依靠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来解决这样的问题。 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关于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xx市xx区首开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先河,这不是原有社会矛盾调解方式的简单综合,而是对调解方式的全面优化改革,是针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特点做出的必然选择,必将产生1加1远大于2的效果,有效地提高社会矛盾调解的质量和效率。一、整合调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主要以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滞后行业

18、的取缔(如三小车)等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的特点,加之群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甚至带来社会动荡。一是构建调解网络。把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综合起来,组成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牵头实施、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联合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联动运作的新格局,增强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保证调处成功率。二是制定应急预案。预案的对象主要是大规模的群体上访和恶性社会矛盾。针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合理地预测,制定必要的

19、应对策略和应急防范措施。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任务分解还要制定各自的应对细化方案。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综治部门牵头,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遇有任务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单位汇报社会矛盾情况,对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规律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应对方法措施。会后按要求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二、畅通信息渠道,掌握工作主动权。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具有动态性、可变性的特征,为准确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主动权,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应在信息的渠道上把好三个环节。一是下情的收集分析。基层组织设立的民调信息员、党团员,发挥了骨干等各方力量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民情、社情动态,

20、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信息收集网络,尽快收集第一手资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形成对社会矛盾动态分析和发展预测判断,为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上情的发布。当前社会改革力度的加大、城建速度的加快,必然带来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再分配再调整,这是社会矛盾,更是群体性矛盾爆发的重要诱因。作为社会矛盾调解的专职机构,要及时把握政府部门的每一项决策,制定应对方案,做到有备无患。上级每个政策的出台,要积极提出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分忧,为人民谋利。三是信息的共享。打破过去调解机制行业封闭,各自为政的弊端,实现信息共享,力量整合。在坚持必要的联席会议互通有无的基础上,建立大调解信息网络

21、,借助政务网等专业网、局域网,设立大调解专门网页,资源共享。三、把握调解重点,抓住主要矛盾。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具有多发性、广泛性、敏感性的特点,应该把工作的着眼点和重点放在应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的群众关心、社会关注、性质严重的热点、重点问题上。一是在对象上突出群体性上访。群体上访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各级调解机构要把这类人员作为关注的重点,深入一线倾听呼声,真心实意帮助解决困难,超前做好思想工作。对个别挑头的个人根据法律法规,采取一些果断措施,力争把事态解决在可控阶段。对已发生的群体上访事件,要本着公开、透明、关心的原则,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兑现优惠政策,尽量化解矛盾,防止

22、事态进一步扩大。二是在时序上抓好敏感时期社会矛盾的处理。社会矛盾是动态的,具有联发性、互动性的特征,有些易与国内外形势和重大社会活动产生联动反应。大调解部门要增强前瞻性,加大重要节日、全国性世界性重大活动期间调解工作力度,尤其是在某一时期连续发生几种不同类型的群体性社会矛盾的苗头,要高度关注,防止相互串连,带来大规模的社会动荡。三是在内容上高度关注重大改革政策出台引发的社会矛盾。随着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一些重大的改革举措,有些会涉及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如国有企业的改制、事改企的推进、三小车取缔等都造成大批人员失去工作,这是引发群体性矛盾的高发期、高危期,大调解各部门要提前进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搞好

23、政策宣传,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发掘事故苗头,超前防范,防止矛盾激化。四是在人员上以老信访、老举报和具有一定社会号召力的知名人士为重点。这些人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个别人对社会有一定的不满情绪,有人振臂一呼,往往带来应者云集的爆发效应,要把这些人员作为关注的重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威之以法,把这类人员工作做好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抓好宣传教育,营造调解氛围。群众是社会矛盾调解的对象和主体,走上群体上访之路往往是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多次反映无果或不明真相,不满情绪逐渐上升,加上外界因素的影响,聚发而成。上访一旦发生,处在十分被动的境地。应把工作做在前面,搞好宣传教育,平息群众的不满情绪。

24、一是在宣传的内容上,抓好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按级办事的自觉性。尤其是可能给部分群体利益带来损失的事件,更要将推行的依据、目的和可能带来的后果、政策的优惠、便民措施等向群众公开,以透明求公平公正,以公开求理解支持。二是在宣传的时效上,把握时机,抓好政策制度的宣传。政府每出台一个重大的决策或开展一项重大的活动,应在活动前和活动执行中重视宣传,借助各种途径和媒介,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活动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个人目的的实现途径,使居民群众心里明白,有数,就不会再有不满情绪,即使有一时想不通,工作也好做一些。三是在宣传的载体上,通过报刊、电视、告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直接向群众宣传。采取走村到户和召开相关人员会议的方式,面对面把政府的政策传达给群众,听取群众的呼声,做好调解工作。 1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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