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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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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目录 前言 1 第一条 定义 1 第二条 当事人 30 第三条 认购资金 31 第四条 专项计划 32 第五条 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和收益 33 第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 36 第七条 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 43 第八条 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 45 第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46 第十条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47 第十一条 专项计划账户 49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的分配 50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 54 第十四条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59 第十五条 管理人的解任和辞任 63 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费用 65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 67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和专项计划的终止 68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70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71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 72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3 第二十三条 其他 73 前言 为规xx帆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签署《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定义 1.1.1 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 (1) 原始权益人/xx租赁:系指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2) 管理人/xx证券: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管理人的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3) 销售机构:系指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继任机构。 (5)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任命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以及任何允许的继任机构。 (6) 差额支付承诺人:系指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7) 差额支付担保人:系指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 托管人/托管银行:系指根据《托管协议》担任托管人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托管人的继任机构。 (9) 监管银行:系指根据《监管协议》担任监管银行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10) 收款银行:系指原始权益人开立用于接收包括回收款在内的日常经营租金收入的人民币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汉蜀路支行。 (11) 登记托管机构: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2) 代理销售机构:系指管理人根据《代理销售协议》委任的、担任专项计划代理销售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或根据适用法律有资质代理销售专项计划的其他机构。 (13) 法律顾问:系指北京xx律师事务所。 (14) 评级机构:系指xx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或其继任机构。 (15) 会计师事务所:系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6) 认购人/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系指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并按照其取得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别与份数享有专项计划资产预期收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7)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任何合法取得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包括首次认购和在上交所受让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包括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所拥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资产收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 (18)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任何持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包括首次认购和受让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人。 (19)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任何持有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 (20)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完毕之前,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完毕之后,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1.1.2 主要专项计划文件 (21) 《标准条款》:系指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作的本《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22) 资产管理合同:《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和《计划说明书》一同构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 (23) 《计划说明书》:系指《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24) 《资产买卖协议》:系指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5) 《服务协议》:系指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6) 《差额支付承诺函》:系指差额支付承诺人向管理人(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及对该承诺函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7) 《担保协议》:系指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和差额支付担保人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8) 《差额支付通知书》:系指管理人根据《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向原始权益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差额支付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托管人。 (29) 《担保履约通知书》:系指管理人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向差额支付担保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同时抄送托管人。 (30) 《监管协议》:系指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与监管银行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31) 《托管协议》:系指管理人、原始权益人与托管人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32) 《认购协议》:系指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33) 《风险揭示书》:系指认购人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风险揭示书》。 (34) 《代理销售协议》:系指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签署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代理销售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35) 专项计划文件:系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资产买卖协议》、《服务协议》、《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协议》、《监管协议》、《托管协议》。 1.1.3 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定义 (36) 专项计划:系指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由管理人设立的xx租赁二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37) 租赁合同:系指基础资产清单项下的,xx租赁与承租人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38) 保证合同:系指xx租赁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向xx租赁单方出具的担保书或租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协议。 (39) 物权担保合同:系指约定为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物权担保合同、租赁合同中创设物权担保的条款或中国法律认可的其他合法形式。 (40) 保险合同:系指承租人或xx租赁与保险人签订的与基础资产或与租赁物件相关的且以xx租赁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或合同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 (41) 附属担保权益:就每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为原始权益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任何担保或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质权、第三方保证、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项下的相关权益以及与租赁物件或基础资产相关的保险单和由此产生的保险金(等同于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就基础资产应付的费用、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其他应付款项之和的金额的部分)、赔偿金以及其他收益。 (42) 承租人: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根据各租赁合同负有支付租金义务的承租人、共同承租人及/或其承继人。 (43) 保证人: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任何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及/或其承继人。 (44) 物权担保人:系指在任何物权担保合同项下的出质人、抵押人及/或其承继人。 (45) 担保人:系指物权担保人和保证人的统称。 (46) 保险人:系指在任何保险合同项下负有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公司及其承继人。 (47) 基础资产:系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自基准日(含该日)起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48) 租赁物件:系指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 (49) 留购价款:系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而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需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价款。 (50)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价款:系指原始权益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款项以及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补足提前退租金额与承租人当前未偿租金之间的差额部分。 (51) 基础资产清单:系指由原始权益人准备的、截至基准日的、有关每笔基础资产相关信息的一览表(该等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应为管理人所接受,该一览表可为计算机文档或缩影胶片)。基础资产清单应载明的具体信息见《资产买卖协议》附件一。 (52) 基础资产文件:就一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资产买卖协议》项下《交割确认函》签署日前由原始权益人或其代理人,或在前述《交割确认函》签署日后由资产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偿付的或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物权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以及租金收取的有关记录、凭证、资产服务机构为提供服务而支出的费用的记录、凭证等。 (53) 资产保证:系指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第6.2款中所做的关于资产池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的状况的全部陈述和保证。 (54) 资产池:系指任一时点基础资产的总和。 (55) 合格标准:就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 (a) 原始权益人真实、合法、有效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押权、其他担保物权或任何第三方权利; (b) 原始权益人已支付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对租赁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租赁物件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c) 除以原始权益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外,租赁物件上没有被设定任何其他抵押权、担保物权或第三方权利; (d) 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租赁合同适用于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承租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原始权益人可根据其条款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e) 租赁物件已经起租,原始权益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意一份租赁合同; (f) 同一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尚未支付的所有租金(包括未偿本金部分以及利息部分)及其他应付款项须全部入池; (g) 租赁物件或基础资产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 (h) 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 (i) 承租人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需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合法成立且存续;且未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的财务不良状况:申请业务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等其他情况;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需年满18周岁; (j) 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k)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含30天宽限期)足额支付或者虽未足额支付但逾期未超过30天,并且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的重大违约情况; (l) 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件投保相应的保险,并将原始权益人作为第一受益人; (m)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的到期日在专项计划成立日之后; (n) 管理人从最大善意管理原则认定的其他标准。 (56) 不合格基础资产:系指在基准日或专项计划设立日不符合资产保证的基础资产。 (57) 违约基础资产:在无重复计算的情况下,系指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基础资产: (a) 该基础资产的任何部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后,超过九十(90)个自然日仍未偿还;或 (b) 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其《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服务程序认定为损失的基础资产;或 (c) 予以重组、重新确定还款计划或展期的基础资产。 (58) 累计违约率:就某一租金回收期间而言,该租金回收期间的累计违约率系指(A-B)/C所得的百分比,其中,A为该租金回收期间以及之前各租金回收期间内的所有违约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的未偿租金余额之和,B为资产服务机构通过处置之前各租金回收期间内的所有违约基础资产回收的资金,C为基准日资产池的未偿租金余额。 (59) 基准日租金余额:系指每笔基础资产截至基准日0:00时的未偿租金余额。 (60) 基准日资产池余额:系指资产池中全部基础资产的基准日租金余额的总和。 (61) 未偿本金余额:系指,就某一日期相对于各级资产支持证券而言, A-B:A指专项计划设立日该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余额;B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之后起至该日之前,有关该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所有已经偿还的本金。 (62) 未偿租金余额:系指,就某一日期相对于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A-B-C:A指其基准日租金余额;B指自基准日之后起至该日之前,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已经偿还的租金;C指自基准日之后起至该日之前,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已经被核销的租金。 (63) 保证金:系指承租人为担保租赁合同的履行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保证金。 (64) 专项计划资产:系指《标准条款》规定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 (65) 专项计划利益:系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利益。 (66) 专项计划费用:系指每一个计息期间内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其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担的税收(但管理人就其营业活动或收入而应承担的税收及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的增值税除外)和政府收费、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如有)、托管人的托管费、监管银行的监管费(如有)、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服务费、专项计划的跟踪评级费、对专项计划进行审计或对资产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的审计费(如有)、兑付兑息费、资金汇划费、执行费用、信息披露费、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会务费以及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 (67) 执行费用:系指与专项计划资产的诉讼或仲裁相关的税收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每笔执行费用不得超过其所对应的违约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未偿租金余额的百分之十。 (68) 资产支持证券:系指管理人依据《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和《计划说明书》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及其条款条件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的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和不同的分配顺序,资产支持证券又进一步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69)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代表优先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权利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两个类别: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两个类别:优先A-1级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A-2级资产支持证券。 (70)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代表劣后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权利的资产支持证券。 (71)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前,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后,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72) 专项计划资金:系指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 (73) 回收款:系指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的统称。 (74) 本金回收款:系指从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回收款中的以下各项: (a) 承租人正常归还的基础资产的本金部分; (b) 在承租人对其应付本金行使抵消权后(但承租人就其依据租赁合同交付的保证金主张冲抵租金的情况除外),原始权益人就被抵消的应付本金所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相应本金部分; (c) 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支付的任何赎回价格中所含本金部分; (d) 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格中所含本金部分; (e) 违约基础资产回收资金中可计入本金的所有金额,减去未能从收入回收款(f)中扣除的执行费用之后的剩余金额; (f) 资产服务机构处置租赁物件所得款项扣除依据租赁合同及中国法律规定应返还给承租人的部分后可计入本金的所有金额; (g)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金额中的本金部分; (h) 物权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而支付的金额中的本金部分; (i) 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等同于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就基础资产应付的费用、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其他应付款项之和的金额的部分)可归属于本金的部分; (j) 保证金用于抵扣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支付的金额中的本金部分; (k) 管理人对非现金专项计划资产进行处置而取得的回收资金中属于本金的部分; (l) 依据租赁合同和本标准条款的约定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所得价款中属于本金的部分。 (75) 收入回收款:系指从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回收款中除本金回收款以外的回收款,包括但不限于: (a) 承租人正常归还的基础资产本金以外的其它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的留购价款); (b) 在承租人对其应付本金行使抵消权后(但承租人就其依据租赁合同交付的保证金主张冲抵租金的情况除外),原始权益人就被抵消的应付本金所应向管理人支付相应本金以外的部分; (c) 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支付的任何赎回价格中本金以外的部分; (d) 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支付的清仓回购价格中本金以外的部分; (e) 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取得的所有利息以及进行合格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f) 违约基础资产回收资金中本金以外的部分减去该笔已回收的违约基础资产以及其他违约基础资产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执行费用之后的剩余金额(如有); (g) 资产服务机构处置租赁物件所得款项扣除依据租赁合同及中国法律规定应返还给承租人的部分后除本金以外的所有金额; (h) 租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金额中除本金以外的部分; (i) 租赁担保人履行抵押或质押担保责任而支付的金额中除本金以外的部分; (j) 租赁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如有)中可归属于收入回收款的部分; (k) 保证金用于抵扣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支付的金额中除本金以外的部分; (l) 管理人对非现金专项计划资产进行处置而取得的回收资金中除本金以外的部分; (m) 依据租赁合同和《标准条款》的约定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价款中除本金以外的部分。 (76) 赎回价格:系指《资产买卖协议》第3.1.4款约定的原始权益人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的价格,即在赎回起算日当日二十四时(24:00)时以下两项数额之和:(a)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的未偿租金余额;(b)至相关赎回起算日时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已经被核销的租金;(c)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以及已经被核销的本金从基准日至对应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结束日的全部应付却未偿付的利息。 (77) 清仓回购价格:系指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进行清仓回购时与管理人确定的截至清仓回购起算日二十四时(24:00)届时剩余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 (78) 累计净损失:系指通过A+B-C计算得出的数值。其中:A为(i)减去(ii)的差值((i)为截至某一租金回收期间期初,成为违约基础资产的全部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的全部未偿租金余额;(ii)为截至该租金回收期期初,违约基础资产的全部回收资金中减去因回收的违约基础资产所发生的全部执行费用和资产服务机构因采取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处置违约基础资产而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税收后的全部金额);B为在该租金回收期间内成为违约基础资产的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的未偿租金余额;C为在该租金回收期间内违约基础资产回收资金中减去因回收的违约基础资产所发生的执行费用和资产服务机构因采取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处置违约基础资产而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税收后的全部金额。 (79) 回收款转付:系指回收款自监管账户向专项计划账户转付的过程。 (80) 收入归集:系指回收款自xx租赁收款账户向监管账户归集的过程。 1.1.4 专项计划销售所涉及的定义 (81) 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系指管理人通过销售资产支持证券而募集的认购资金总和。 (82) 认购资金:系指在专项计划发行期投资者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资金。 (83) 发售公告:系指管理人公布有关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销售和发售具体事宜的公告。 1.1.5 项目涉及的各账户的定义 (84) xx租赁收款账户:系指原始权益人在收款银行开立的用于接收包括回收款在内的日常经营租金收入的如下人民币资金账户(如在专项计划相关协议签署后下述所列各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的新增、减少或变更,xx租赁应当在账户变化之日起两(2)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账户的变化通知管理人和监管银行): (a)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汉蜀路支行】,户名: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账号:【128905977810902】。 (85) 监管账户:(a)若xx租赁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系指xx租赁于监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自xx租赁收款账户转付的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的人民币资金账户;(b)若xx租赁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被解任的,系指由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或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于监管银行另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由承租人支付的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86) 募集资金专户:系指管理人开立的专用于发行期接收、存放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87) 专项计划账户:系指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接收回收款及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专项计划账户下设收入科目、本金科目和保证金科目三个科目。 (88) 保证金科目:系指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在专项计划账户下设立的,用于核算保证金的会计科目。 (89) 收入科目:系指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在专项计划账户下设立的,用于核算收入回收款的会计科目。 (90) 本金科目:系指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在专项计划账户下设立的,用于核算本金回收款的会计科目。 1.1.6 专项计划涉及的日期、期间的定义 (91) 基准日:系指资产池的封池日,即2016年3月26日,从该日起(含该日)基础资产到期的租金等回收款项应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92) 赎回起算日:就《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的不合格基础资产的赎回而言,赎回起算日系指管理人提出赎回或者管理人同意原始权益人提出的赎回相应不合格基础资产要求的当个租金回收期间的最后一日。 (93) 清仓回购起算日:就《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的清仓回购而言, 清仓回购起算日系指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的租金回收期间之前一个租金回收期间的最后一日。 (94) 专项计划设立日:系指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已达到《计划说明书》规定的目标募集金额,且已全额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之日。 (95) 租金回收计算日:系指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租金回收计算日将为2016年6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96) 收入归集日:收入归集日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a) 当评级机构给予差额支付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高于或等于AA级时,收入归集日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含该日)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前的第一个工作日; (b) 当评级机构给予差额支付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级,资产服务机构(或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如有))或管理人(视情况而定)将通知承租人、保证人、物权担保人、保险人以及其他相关方将其应支付的款项直接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如果评级机构给予差额支付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在某一回收款转付期间内发生降级且因此需要改变收入归集日时,自该回收款转付期间届满之日起,相关收入归集日按照前述规则进行相应的改变。收入归集日发生上述改变之后,即使差额支付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重新提高,收入归集日的频率也不再恢复。 (97) 回收款转付日:回收款转付日为收入归集日后的第一(1)个工作日。 (98) 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系指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出具《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之日,即每个权益登记日前的第八(8)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调休等原因,由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 (99) 初始核算日:系指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之日,即每个权益登记日前的第七(7)个工作日(T-7日),如遇节假日调休等原因,由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 (100) 托管人报告日:系指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人出具《季度托管报告》之日,即每个权益登记日前的第七(7)个工作日(T-7),如遇节假日调休等原因,由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 (101) 差额支付通知日: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的情况下,(a)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系指当期权益登记日前的第七(7)个工作日(T-7日);(b)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系指管理人(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指令之日,如遇节假日调休等原因,由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 (102) 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的情况下,(a)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系指当期权益登记日前的第五(5)个工作日(T-5日);(b)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系指管理人(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指令之日后的第三(3)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调休等原因,由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 (103) 担保通知日:发生担保启动事件的情况下,(a)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系指当期权益登记日前的第五(5)个工作日(T-5日);(b)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系指专项管理人(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向差额支付担保人发出指令之日,如遇节假日调休等原因,由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 (104) 差额支付担保人划款日:发生担保启动事件的情况下,(a)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系指当期权益登记日前的第三(3)个工作日(T-3日);(b)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系指专项管理人(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向差额支付担保人发出指令之日后的第【三(3)】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调休等原因,由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 (105) 管理人报告日:系指管理人按《标准条款》的规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季度资产管理报告》或《收益分配报告》之日,即当期权益登记日前的第二(2)个工作日(T-2日),如遇节假日调休等原因,由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 (106) 管理人分配日:系指当期权益登记日前的第二(2)个工作日(T-2日),如遇节假日调休等原因,由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 (107) 托管人划款日:系指当期权益登记日前的第一(1)个工作日(T-1日),如遇节假日调休等原因,由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 (108) 权益登记日/T日:系指管理人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益分派信息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在登记托管机构登记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日期,即T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9) 兑付日/T+1日:指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每年7月、10月、1月和4月的第15日。其中,第一个兑付日为2016年7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0) 预期到期日:优先A-1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2017年10月15日,优先A-2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2018年1月15日,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2018年7月15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2019年1月15日。 (111) 预期还本日:优先A-1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还本日为2016年7月15日、2016年10月15日、2017年1月15日、2017年4月15日、2017年7月15日、2017年10月15日,优先A-2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还本日为2016年7月15日、2016年10月15日、2017年1月15日、2017年4月15日、2017年7月15日、2017年10月月15日、2018年1月15日;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还本日为2016年7月15日、2016年10月15日、2017年1月15日、2017年4月15日、2017年7月15日、2017年10月月15日、2018年1月15日、2018年4月15日、2018年7月15日。 (112) 法定到期日:系指专项计划最晚结束的日期,即2021年4月15日。 (113) 工作日:系指除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114) 自然月:系指每月第一日开始至该月月末最后一日的期间。 (115) 专项计划终止日:系指以下任一事件发生之日: (a) 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裁决终止; (b) 专项计划设立日后五(5)个工作日尚未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规定完成基础资产的交割; (c) 专项计划资产处置回收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最后一笔租金或其他款项支付完毕,以及全部处置了因执行附属担保权益而获得的所有财产); (d) 向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了《认购协议》和《标准条款》项下应向其支付的全部款项; (e) 由于法律或法规的修改或变更导致继续进行专项计划将成为不合法; (f) 专项计划目的无法实现; (g) 法定到期日届至。 (116) 发行期:系指专项计划发行前,管理人在专项计划发售公告中确定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若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不含发行期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提前达到《标准条款》和《计划说明书》规定的目标募集规模的,发行期提前终止。 (117)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系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118) 回收款转付期间:回收款转付期间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当评级机构给予差额支付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高于或等于AA级时,回收款转付期间系指自一个自然月的最后一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个自然月的最后一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第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应自基准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自然月的最后一日(不含该日)结束。 如果评级机构给予差额支付担保人的评级在某一回收款转付期间内发生降级且因此需要改变相关回收款转付期间时,自该回收款转付期间届满之日起,相关回收款转付期间按照前述规则进行相应的改变。回收款转付期间发生上述改变之后,即使差额支付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重新提高,回收款转付期间也不再恢复。 (119) 租金回收期间:系指自一个租金回收计算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个租金回收计算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第一个租金回收期间应自基准日(含该日)起至2016年6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结束。 (120) 报告期间:对于《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而言,系指每一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对应的前一个租金回收期间,第一个报告期间为自基准日(含)起至第一个租金回收计算日(含);对于《季度托管报告》而言,系指每一个托管人报告日(含)与前一个托管人报告日(不含)之间的期间,第一个报告期间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起至第一个托管人报告日(不含);对于《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而言,系指每一个管理人报告日(含)与前一个管理人报告日(不含)之间的期间,第一个报告期间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起至第一个管理人报告日(不含);对于《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和《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而言,系指前一年相关报告的季度报告期间之和。 (121) 计息期间:系指自一个兑付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兑付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第一个计息期间应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兑付日(不含该日)结束。 1.1.7 项目涉及的事件及通知的定义 (122) 差额支付启动事件: (a) 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i) (若该兑付日非预期还本日且非预期到期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托管人报告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或 (ii) (若该兑付日为预期还本日或预期到期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托管人报告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和到期应付本金。 (b) 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系指管理人根据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确认专项计划资产仍不足以支付所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届时尚未获得支付的所有预期收益和本金。 (123) 担保启动事件: (a) 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i) (若该兑付日非预期还本日且非预期到期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托管人报告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并且截至该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差额支付承诺人无法按期补足该等预期收益;或 (ii) (若该兑付日为预期还本日或预期到期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托管人报告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和到期应付本金,并且截至该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差额支付承诺人无法按期补足该等预期收益和到期应付本金。 (b) 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系指管理人根据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确认专项计划资产仍不足以支付所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届时尚未获得支付的所有预期收益和本金,并且差额支付承诺人无法补足该等预期收益和本金。 (124) 加速清偿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自动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 (a) 原始权益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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