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视广告服务合同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鉴于甲乙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确保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电视广告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请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服务内容1.1 甲方通过电视媒体向乙方提供广告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播出电视广告等相关服务。1.2 乙方应提供所需的广告内容、资料和相关授权,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并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1.3 广告播放时间和频次以甲方提供的播出计划为准,乙方可提出合理建议,甲方会充分考虑并进行调整。第二条
2、广告费用2.1 广告费用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支付。甲方提供的收费标准应在本协议签署之前以书面形式交付乙方,并保持不变。2.2 广告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商定,可以选择线上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2.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广告播出中止或取消,乙方已支付的广告费用不予退还。第三条 合作期限3.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月/日至_年/月/日。3.2 若任何一方需要终止合作,应在提前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合作终止前完成尚未履行的义务。第四条 违约责任4.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4.2 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不得将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信息、广告费用等泄露给第三方。第五条 争议解决5.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5.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其他事项6.1 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催告和其他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可通过邮件、快递、传真等方式进行。6.2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愿签署本协议即代表双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约定。(以下无正文部分)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