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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县政水上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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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县政水上监管措施 一总则 一、为加强水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行政惩罚实行措施》、《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县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深入明确我县内河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等有关问题告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在本县管理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水上安全有关活动,合用本措施。 三、内河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交通运送局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并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县农牧局负责渔业生产水域安全监管,配合县交通运送局做好通航水域内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县水务局负责除都市园林水域以外非通航水域安全监管,配合县交通运送局做好通航水域内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县住房和城镇规划建设局负责滦水湾公园、栗乡植物园、滨河公园等都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旅游、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内水域安全有关管理工作。 水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重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船舶安全责任制;2、贯彻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3、贯彻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门人员;4、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河流等水域安全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机构或配置有关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 二船舶及船员管理 县内水域船舶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交通运送局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除渔船、参与比赛体育运动船艇以外船舶及经同意从事客货运送渔船安全监管。县农牧局负责渔船安全监管,配合县交通运送局打击不符合运送条件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客货运送渔船。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参与比赛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者经营船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必需安全投入,并对其所属管理人员、船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船舶登记和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及浮动设施由市(或县)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和检查。渔业船舶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和检查。 五、船员培训及管理。交通运送船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水上交通运送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船员还应当通过对应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获得对应适任证书后,方可担任船员职务。渔业船舶船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县农牧局渔政管理机构考核合格,获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通过对应专业训练。 六、规范既有船舶水上交通运送行为。1、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个体船舶加入船运企业(船运组织),或组建新船运企业(船运组织),并尽快完善有关手续。2、县交通运送局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船舶水上交通运送行为,县农牧、旅游、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 三重点水域安全管理 七、旅游景区水域安全监管。县旅游局要加强旅游景区水域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督促旅游企业做好如下工作:在景区水域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对水上项目有关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定切实可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置对应救生衣、救生船等救生器材,并定期开展应急演习;加强水上项目设施设备检查和定期维护,及时排查处理安全隐患;在恶劣天气、泄洪期或超过禁漂水位线时严禁开展水上娱乐项目,切实保障安全。 八、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由县住房和城镇规划建设局负责:1、规范垂钓行为。按滦水湾公园整体规划设计,滦水湾公园二号堰至白龙山水电站橡胶坝范围内水域设置为垂钓区,其他园林水域设置为禁钓区;在禁钓区水域显要位置设置警示牌及告知牌,并派专人定期巡查,发现禁钓区水域内有私自垂钓或打鱼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和劝戒。2、船舶经营企业经营船舶经县住房和城镇规划建设局同意,方可在规定园林水域内从事游船出租等经营活动,并加强安全监管;没有合法经营手续船舶,严禁进入园林水域从事经营活动。3、县住房和城镇规划建设局委托专业企业负责园林水域水面卫生清理工作,保证园林水面清洁洁净。 九、非通航水域安全监管。1、县水务局应加强非通航水域(都市园林水域除外)安全监管,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下,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对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与否具有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有关手续、与否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防护网、水上作业人员与否穿戴救生衣、与否具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水上作业等方面进行安全监管。二是加强河道内采砂企业安全监管。按照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完善有关手续;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施工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防护网;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加大对水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自我保护意识。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处理非通航水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对非通航水域安全状况和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贯彻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对非通航水域周围群众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设置警示牌,严禁在非通航水域内游泳、采矿、爆破等行为,县水务局对此应加强执法检查。 十、潘家口、大黑汀库区水域安全监管。(根据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政府法制局和县水务局四部门有关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水行政执法范围确定等问题协商精神,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实行水行政惩罚和行政措施范围为:潘家口水库库区高程226.7米如下,大黑汀水库以及潘、大水库区间河段高程135米如下。)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在其库区管辖范围内显要位置设置警示牌及告知牌,行使有关职权,积极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沿库各乡镇要加强水库周围村民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等水域渔业安全监管。1、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县农牧局、潘大水库沿库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船重要层层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提高各级安全生产意识。2、县农牧局建立完善潘家口、大黑汀库区渔业安全信息平台,增长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发送频率,提高渔业安全生产预见能力。3、渔业水上安全监管。县农牧局执法人员定期对潘家口、大黑汀库区水域进行巡查,检查渔业船舶与否按照规定配置职务船员,检查渔业船舶与否按照规定配置、设置和寄存安全设备,检查职务船员与否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检查渔业船舶与否非法载客或从事载货运送,对发现渔业船舶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4、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沿库各乡镇要配合县农牧局严厉打击毒、电、炸等非法捕捞行为。 四法律责任 十一、违反本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五附则 十二、本措施由县交通运送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措施自之日起实行。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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