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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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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互联网互联网+行业行业”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保护研究报告研究报告 (20202020 年)年)中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20202020 年年 3 3 月月 前前 言言 2015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在“互联网+”新形势的推动下,互联网加速向传统产业渗透,互联网与各行各业实现融合式发展,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形成了以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截至 2019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 8.54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手机网民规模达 8.47 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 99.1%。“

2、互联网+电子商务”、“互联网+出行服务”、“互联网+智能家居”、“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新业态发展迅猛,老百姓凭借手机即能方便快捷地体验“网上购物”、“网约车”、“在线挂号”等便民服务。然而在各类“互联网+”便民服务不断创新发展过程中,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过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乱象严重,愈加精准的个性化推荐持续引发用户担忧,强化“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刻不容缓。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9 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国家网络安全工作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当前,“互联网+电子商务

3、”、“互联网+出行服务”的用户基础均超过上亿规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范围广、体量庞大;“互联网+医疗健康”依托 5G、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加速普及,其服务必要收集的生理健康等个人信息 敏感程度高、流转环节多;“互联网+智能家居”伴随多元连接、人机交互等技术的成熟应用加快渗透,服务场景与用户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用户隐私保护需求高。本报告重点针对上述四类人民群众广泛使用的“互联网+”服务进行研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时代诉求。本报告联合行业头部企业深入研究“互联网+”服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和特点,梳理归纳当前国内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和监管现状,剖析当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从

4、立法完善、政府治理、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个人信息保护建议,期待引发社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更多关注,为政府、企业、行业、公民协同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参考。目 录目 录 一、典型“互联网一、典型“互联网+”服务产业现状和个人信息保护特征分析服务产业现状和个人信息保护特征分析.1(一)典型“互联网+”服务产业现状.1(二)典型“互联网+”服务个人信息保护特征分析.4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措施现状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措施现状.11(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框架逐步形成.11(二)各行业在“互联网+”创新发展中不断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要求.14(三)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监督活动陆续开展.17 三

5、、典型行业“互联网三、典型行业“互联网+”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挑战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挑战.18(一)“互联网+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和挑战.18(二)“互联网+医疗健康”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和挑战.21(三)“互联网+智能家居”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和挑战.23(四)“互联网+出行服务”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和挑战.25 四、四、“互联网互联网+行业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提升建议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提升建议.27(一)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治理体系.27(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基础保障,鼓励隐私保护技术增强应用.31(三)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自律,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34 图表目录图表目录 表 1“互联网+医

6、疗健康”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梳理.6 表 2“网约车”服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梳理.10 “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1 一、典型“互联网+”服务产业现状和个人信息保护特征分析(一)典型“互联网(一)典型“互联网+”服务产业现状”服务产业现状 1.“互联网+电子商务”线上线下融合生态催生更加丰富的服务类型 我国电子商务产业总体发展水平走在世界前列,网络零售额已经连续六年稳居世界第一。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 年上半年全国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19.5 万亿元,同比增长 8.4%,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 21.6%,占社零总额比重达 19.6%,互联网+电子商务的

7、健康有序发展,在扩大国内消费、助力乡村振兴、带动创新创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加快转型升级,以美团、饿了么为代表的外卖类电子商务用户规模持续增长,盒马鲜生、超级物种等新零售电子商务新业态加速落地,闲鱼等专业二手闲置物品电商交易平台发展迅猛。4G 时代已日渐火热的淘宝直播、小红书等视频内容电商必然会随着 5G 技术的发展引来交易规模进一步跃升。实体零售业加速拥抱互联网,线上线下联动的新零售业态加速落地。新零售服务商大量涌现,新零售推动线下门店体验再升级,且借助互联网门店的服务范围打破了地域限制,智能货架、无人门店等创新不断。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

8、字技术推动新型消费需求涌现。通过大数据技术,消费者对品牌、产品价值、交易场景的新变化、新需求“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2 得以不断被挖掘与满足。2.“互联网+医疗健康”极大提升百姓就医和健康管理服务体验 我国的互联网技术进步和政策支持推动互联网医疗快速发展。2017 年 10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将人民的健康保障上升为国家战略。随后,国务院陆续出台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等“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领域指导性意见,旨在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

9、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 年中国互联网+医疗行业市场前瞻与商业模式创新分析报告显示,目前我国互联网+医疗的用户规模已达到 2.53 亿人,渗透率为 32.7%。根据预测,2016-2026 年我国互联网医疗的年复合增长率将维持在 33.6%的水平,并于 2026 年达到将近 2000 亿人民币的市场规模。“互联网+医疗健康”具有多种具体应用场景,常见的有以下九大类,即:(1)智能健康医疗设备;(2)健康管理应用;(3)医药电商;(4)在线问诊及健康咨询(互联网医院);(5)院外看护;(6)健康医疗资讯;(7)医疗人工智能;(8)医疗便民服务;(

10、9)医院信息化。随着 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5G 在医疗健康领域能够支持实现远程会诊、远程超声、远程手术、应急救援、远程“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3 示教、远程监护、智慧导诊、移动医护、智慧院区管理、AI 辅助诊断等众多医疗应用。医疗人工智能为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健康咨询意见,或为医疗保险、药物研发等环节提供辅助,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及专业水平、减少医疗成本。未来,在大数据、5G、物联网、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技术的综合运用下,医疗产业将表现出更强的数据驱动性,成为数字经济发展最活跃的领域之一。3.“互联网+出行服务”新业态不断丰富消费者出行选择 伴随互

11、联网技术驱动、大众消费升级以及产业政策引导,出行市场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出行新业态不断出现,以专车、快车和顺风车为代表的网约车市场蓬勃发展。网约车服务提供者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网约车凭借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方便、快捷等特点迅速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并广泛融入到消费者日常出行中。2016 年 7 月 28 日,我国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出台,是全球第一个部门规章层面的网约出租车监管法规,标志着我国网约出租车合法化。据 CNNIC 中

12、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显示,截至2019 年 6 月,我国网约出租车用户规模达 3.37 亿,较 2018 年底增长670万,占网民整体的39.4%;我国网约专车或快车用户规模达3.39亿,较 2018 年底增长 633 万,占网民整体的 39.7%。2018 年网约出“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4 租车整体市场交易规模达 2943.33 亿元,2019 年网约出租车政策全面收紧,但预计年交易规模仍将突破 3000 亿元 4.“互联网+智能家居”日益丰富的产品逐渐走进消费者居家生活 移动互联网、5G、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智能家居市场逐步成熟应用,从解放双手的扫

13、地机器人,到省去随身携带钥匙的智能门锁,再到可以在根据温湿度自动调整运转模式的智能加湿器,各品类智能家居产品不断涌现,逐渐延伸覆盖消费者居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智能家居平台也已经逐渐成为智能家居生态重要的一环,已经有小米米家、阿里云 Link、HUAWEI HiLink、海尔 U+智慧平台等数十家智能家居平台的出现,提供智能家居设备控制、管理、互联的综合服务。据艾瑞咨询2018 年中国智能家居行业研究报告统计显示,2017年中国智能家居市场规模达到 3254.7 亿元,且预计未来三年内,智能家居市场将保持 21.4%的年复合增长率,到 2020 年市场规模将达到 5819.3 亿元。(二)典型“互

14、联网(二)典型“互联网+”服务个人信息保护特征分析”服务个人信息保护特征分析 1.“互联网+电子商务”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类型多样且敏感度普遍较高 电子商务涉及的具体商品与服务种类丰富,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类型繁杂。以提供通用商品与服务交易的“淘宝”为例,其会收集用户的会员信息、设备信息、服务日志信息、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5 流信息、客服信息,以及用户主动发布的评价、问答等内容信息。以提供垂直领域类型商品与服务的“飞猪”为例,在“飞猪”为用户提供机票预订、信息通知及后续退改签服务时,需要根据服务类型的特殊性收集必要的用户信息,即在用户预订国内机

15、票(不含港澳台)时,用户应至少提供乘机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及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在用户预订国际及港澳台机票时,用户应至少提供乘机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证件签发地、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电子商务服务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敏感程度普遍较高。无论是通用的商品与服务,还是特别类型商品与服务,电子商务因为涉及交易和物流等必要环节,均可能需要收集“用户账户资金、交易订单、身份证件信息、家庭住址”等个人敏感信息。如前述涉及到航旅酒店度假等旅游产品服务时,基于法律规定和具体服务的必要可能会涉及用户身份证件信息、财产信息乃至住宿信息、行踪信息等;

16、涉及跨境电子商务场景时,因为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收集用户身份证件信息用于包裹通关服务;部分新零售场景下,相关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因提供刷脸入会、刷脸支付而收集存储会员用户的面部特征信息。2.“互联网+医疗健康”个人信息分级分类差异化保护需求显著 医疗健康个人信息主要是指与个人生命健康、医疗诊断和治疗有关的个人信息。具体而言,医疗健康信息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人身依附性:无论医疗信息以何种方式产生,其均与特定个人主体紧“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6 密相连;第二,敏感性:医疗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

17、;第三,大数据属性:虽然单个医疗信息的社会价值较为有限,但如果将某一群体的医疗信息进行整合,将可能产生巨大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以目前“互联网+医疗健康”主要应用对医疗健康个人信息进行梳理,常见类型及用途主要如下:表 1“互联网+医疗健康”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梳理 功能功能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 用途用途 登记和登记和管理管理 姓名 常规登记事项 身份证号 用于身份核实以及医保等医疗服务 手机号码 用于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沟通联络 诊疗号码 便于医疗机构识别特定个人且不用泄露姓名等隐私 既往病史 用于了解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之前的身体状况 身体检身体检测数据测数据 器官组织形态数据 B 超、CT、核磁共振等

18、对身体器官和组织形态的分析 血液成分数据 用于检测个人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等健康状况 DNA 检测数据 用于检测基因遗传性疾病等 蛋白质含量数据 用于检测特定炎症、癌症风险等 唾液成分数据 用于检测艾滋病毒、酒精等检测 传感器传感器心电图 用于反应患者实时心率,帮助诊断心律失常“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7 采集数采集数据据 脑电图 用于检测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精神异常等 睡眠数据 智能枕头收集数据,分析睡眠质量 步行计数 运动手环等智能设备记录步行数量 治疗性治疗性数据数据 医嘱 反应医生的针对性诊疗方案 病历 反应患者基本情况、治疗过程和效果 医保数据

19、反应医学诊断、药物报销等 数据来源:腾讯 “互联网+医疗健康”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正在研究明确。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组织制定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信息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标准,使用了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概念,将其界定为“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生理或心理健康相关信息,涉及个人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接受的医疗保健服务和支付的医疗保健服务费用等”,具体可能包括:1)提供健康医疗服务时登记的个人信息;2)出于健康医疗目的,例如治疗、支付或保健护理等,分配给个人的唯一标识号码或符号等;3)在向个人提供健康医疗服务过程中采集的有关个人的任何数

20、据;4)来自身体部位或身体物质检查或检验的结果数据;5)可穿戴设备采集的与个人健康相关的数据;6)接受的健康医疗服务相关数据;7)为个人提供健康医疗服务的服务者身份信息;8)关于个人的支付或医保相关数据等等。去标识化的医疗个人信息使用规则仍需探索明确。“去标识化”在概念上是指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个人信息主体的过程。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8 信息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使用了“受限制数据集(limited data set)”的概念,规定经过去标识化处理的个人健康医疗信息可在未经个人健康医疗信息主体授权

21、的情形下用于研究或公共卫生等目的,另外在临床研究场景中也以对信息“去标识化”为前提给出了获取受试者知情同意的例外情形。然而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信息安全指南只是处于征求意见稿状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现有条款对知情同意的豁免也仅限于研究或公共卫生等目的,关于去标识化医疗健康信息的合规收集和使用规则仍有待明确。3.“互联网+智能家居”多样的产品形态使得个人信息收集碎片化特征明显。智能家居设备类型丰富,所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类型多样,数据碎片化存储在各类设备中。以米家应用为例,智能家居设备目前已有十一个大类产品,包括摄像机、电源开关、照明、家居安防、厨房电器、环境电器、传感器、娱乐影音

22、、生活电器、运动健康等。智能家居设备可以覆盖用户在所有房间的使用,例如厨房的烟灶机、洗手间的感应灯、客厅的扫地机器人、卧室的空气净化器。这些丰富产品的个人信息收集情况依据各自服务场景而有所不同。例如,扫地机器人为了完成定时打扫的任务,会收集用户的定时信息、设定的路线;智能灯具会收集用户的起居时间、明暗偏好等信息。如果智能家居设备运用到了设备间联动场景,则会收集用户多种设备的信息进行计算处理,数据类型更丰富。例如,当用户设定条件为:进入家门则房间亮彩色的灯且播放音乐。那么,为了实现此联动,至少需要收集用户的“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9 指纹信息(门锁收集)、开门的状态(

23、门锁收集),以及灯和音箱的状态。目前部分智能家居设备在实现产品功能时,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智能门锁以指纹作为开锁凭证时,需要收集个人的指纹信息。具备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需要收集人脸信息。智能体重秤收集用户个人的身高、体重、心率等,进而为用户提供健康提示。安防摄像头在实现安防监测和预警时,会记录反映用户生活状态的视频信息。智能音箱在提供语音助手服务过程中,会记录用户的语音对话信息。手机客户端软件作为个人信息汇聚和传输的关键通道,直接制约“互联网+智能家居”产品和服务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用户在使用智能家居产品中,大多通过手机客户端软件实现产品和服务的设置和控制,依托无线通信实现设备连接交互,通过互

24、联网实现数据的上传汇聚和智能分析。在此过程中,用户个人信息在手机客户端软件、数据传输通道、后台服务器等关键环节流转,因此,隐私保护制度设计和安全技术应用对于智能家居产品和服务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至关重要。4.“互联网+出行服务”收集“位置”等个人敏感信息且信息收集实时性要求高 为满足运营网约车的基本要求,网约车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获取个人身份以进行实名制认证和安全保护,需要获取位置以提供叫车服务,需要获取支付信息以完成订单支付。衍生出的常去地点、轨迹信息、出行偏好属于相对敏感的个人信息,且在用户使用服务过程中需要持续获取“位置”等信息以提供必要的行程计费和安全保障等基“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

25、研究报告(2020 年)10 础服务。根据目前用户使用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流程进行梳理,分析网约车服务收集个人信息情况主要如下表 2。表 2“网约车”服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梳理 功能功能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 用途用途 注册注册 手机号 实名制要求,用于联系用户。账号、密码 用于网络约车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电子邮箱地址 用于收取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发单发单 常用地址记录 方便用户输入目的地提升使用体验。代人叫车代人叫车 通讯录导入联系人 方便输入被代叫人的手机信息,提升体验。接驾接驾 IM 文字聊天记录 允许保存用户文字聊天记录作为服务判责依据。IM 语音内容 允许保存用户文字聊天记录作为服务判责依据。

26、完成订单完成订单 用户发布信息 用于形成出行订单。身份认证信息 监管要求。订单日志 用于用户查询行程,报销,找回丢失物品等。上网日志 监管要求。行驶轨迹 用于用户查询行程,报销,找回丢失物品等。约车交易信息 用于用户查询行程,报销,找回丢失物品等。录音录像 用于安全保障以及投诉处理的录音和视频取证。安全联系人 用户亲友电话信息,在发生特殊情况能够紧急联系。“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11 出发地 精准定位信息仅用于确定用户当前位置,推荐周围上车点,搜索显示附近车辆信息。到达地 位置信息 支付支付 第三方支付方式 用于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对订单付款、用户账户余额提现等。

27、客服客服 客服通话录音 用于监督客服服务质量。风险控制风险控制 设备信息 用于用户身份识别、风险防控。数据来源:美团出行 在车主端,还需要车主提供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图片等车主认证信息,网约车资质认证信息以及用于确认车主身份的人脸识别信息等。由于政策要求,车主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类型更加多样,且敏感程度更高,车主端个人信息保护需求相对更高。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措施现状(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框架逐步形成(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框架逐步形成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属于分散模式,专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现有立法通过“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保障信息安全”等

28、范畴对个人信息实现直接或间接的保护。例如,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近年来,在法规中直接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的趋势日益明显。2012 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12 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信息安全,建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对进一步促进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人大决定的要求,2013 年 7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电信和互

29、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规则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并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网络安全保护的范畴,网络安全法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也被称为“个人信息保护专章”。网络安全法总结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经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做法作为制度确定下来。一是统一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人大决定将其保护的信息界定为“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而 2013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的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 24 号令)则采用了“用户个人信息”

30、的表述。网络安全法中统一采用了“个人信息”的表述,并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二是确立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则。网络安全法在人大决定和工信部第 24 号令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际个人信息保护通行规则,确立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1.合法正当原则,网络运“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13 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出于正当目的,采用合法形式;2.知情同意原则,要求网络运营者公开隐私规则,获得

31、用户同意;3.目的限制原则,网络运营者不得超范围收集、不得违法和违约收集;4.安全保密原则,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毁损个人信息,要采取预防措施、补救措施防止个人信息事故;5.删除改正原则,网络运营者应当应个人要求删除违法、违约信息、改正有误信息。三是规定了相关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对于网络运营者,要求其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时候遵守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并积极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于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

32、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此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四是规定了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弥补了人大决定中没有罚则的不足。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了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采取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层次分明的行政处罚的措施。同时,第七十四条也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网络安全法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也为主管部门在个

33、人信息数据管“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14 理执法提供了丰富的执法手段。此外,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 年)、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以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等也分别是行业监管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等方面进一步补充健全了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二)各行业在“互联网

34、(二)各行业在“互联网+”创新发展中创新发展中不断强化个人信不断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息保护要求 网络安全法等综合立法明确了各行业在“互联网+”应用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众多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也对具体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要求。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法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遵守网络安全法等法规要求,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违反法

35、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15 息。在“互联网+医疗健康”领域,医疗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分散于侵权责任法、精神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在产业政策和部门规章层面,2018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

36、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2018 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此外,在国家标准层面,2018 年 12 月,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信息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于医疗健康涉及的个人信息进行梳理归纳,并尝试提出全生命周期的保护要求。在“互联网+智能家居”领域,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 2019 年 6 月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 智能家居安全通用技

37、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标准规定了智能家居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包括智能家居整体框架、智能家居安全模型以及智能家居终端安全要求、智能家居网关安全要求、通信网络安全要求和“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16 应用服务平台安全要求。该标准研制目标是为政府及企业等实体智能家居安全能力建设及运维工作提供实施依据;为智能家居设备研发厂商、服务提供商在安全开发、安全防护及安全运营上提供指导要求;为第三方机构针对大数据平台的安全测评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在“互联网+出行服务”领域,2016 年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司乘个人信

38、息保护提出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提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39、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此外,交通行业标准 JT/T 1068-201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在 4.4 章规定了网约车信息安全规范要求,包括信息安全制度、收集、使用、销毁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此外,2019 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各行业“互联网+”服务经营者还需要特别注意儿童个人“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17 信息保护问题,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同时,确保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情

40、况,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三)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监督活动陆续开展(三)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监督活动陆续开展 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开展“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2019 年 1 月 25 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开展 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决定自 2019 年 1 月至 12 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 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在 App 专项治理行动中,四部门指导成立了 App 专项治理工作组,研究制定了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办法等一系列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技术指导文件和政

41、策文件。据中央网信办通报,截止 2019年 9 月,已收到近 8000 条举报信息,其中实名举报占到近 1/3,将400 余款下载量大、用户常用 App 纳入了评估,向 100 多家 App 运营企业发送了整改建议函,评估发现的问题得到整改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 APP 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工信部于2019 年 11 月 4 日发布关于开展 APP 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就 APP 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过度索权、频繁骚扰用户等侵害用户权益问题,开展信息通信领域 APP 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信部专项整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高度关注的侵犯用户权益行为,面

42、向 APP 服务提供者和 APP 分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18 两类主体对象,重点整治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违规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不合理索取用户权限、为用户账号注销设置障碍等四个方面的8 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存在问题的 APP,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具体措施包括责令整改、向社会公告、组织 APP 下架、停止APP 接入服务,以及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规主体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等手段,对于问题突出、严重违法违规、拒不整改的 APP 主体,将从严处置。三、典型行业“互联网+”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挑战 (一)“互联网(一)“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商

43、务”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和挑战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和挑战 在网络购物环境整体向好的同时,当前互联网+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仍面临着诸多挑战,例如网购信息泄露及相关电信诈骗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电子商务灰黑产业链猖獗,严重危害网络购物环境。1.电子商务个人信息流转链条长,数据保护难度大 电子商务活动属于典型的多边市场,参与方除了平台之外,还包括卖家、买家、从事灵活就业的“网约工”、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主体、快递物流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中小卖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软件开发商、广告媒体等。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数据流转的链条越长,涉及的数据处理者越复杂,保护难

44、度越大。当前电子商务活动中最容易发生数据泄露的是卖家订单管理和快递物流两个环节。相比于电子商务平台,大量中小卖家的数据安全“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19 能力薄弱,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工具和流程,容易发生订单信息泄露的问题,部分卖家安全意识不强,可能会滥用获取的订单信息用于电话营销等不当用途。快递物流则因为涉及众多快递物流网点和快递员,众多快递物流网点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必要的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快递人员流动性非常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为解决上述问题,大型电子商务企业正在积极开展行动,例如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推出御城河计划为中小卖家提供安全的数据环境,菜鸟联

45、合四通一达等快递厂商推出可保护消费者隐私的电子面单。2.精准推送引发的隐私保护担忧备受关注 电子商务平台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从而更加了解自己的用户以实现精准需求匹配。然而由于算法推荐模型越来越精准,导致诸如“窃听用户聊天进行精准推送”、“根据用户私密文字聊天内容进行精准推送”等舆情持续出现,反映出众多消费者面对精准推送存在隐私保护担忧。如何在精准匹配供需、提升产品透明度和呵护用户安全感之间找到一个平衡面临挑战。此外“大数据杀熟”事件频繁见诸报端,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守好底线,不得利用大数据技术欺诈消费者,不得基于精准推送需求强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不得为了精准推送

46、违法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并且在精准推送产品设计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用户必要的知情权和控制权。例如,对能够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确保采用去标识化的方式处理,用户可以选择屏蔽不感兴趣的商品与服务类型或者选择退出个性化搜索结果,考虑设置一定的精准推送模糊度,避免利用个人“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20 敏感信息如性取向、民族、宗教等进行精准推送。3.新零售业态深度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全面保护面临挑战 新零售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实现线上服务、线下体验以及与现代物流的深度融合,其核心是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会员、支付、库存、服务等方面数据的全面打通。新零售业态高度依

47、赖对用户数据的深度收集和挖掘使用。例如,在商品的生产环节,可以基于对存量用户数据的分析使用实现个性化定制、优化生产。在商品销售环节,依赖生物识别数据实现无人货架、智能收银等业务服务。然而新零售也带来更复杂的个人信息保护挑战。一是指纹、声纹、人脸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在带来极简的购物体验的同时,也增加了个人敏感信息泄露风险。一些服务提供者对敏感数据安全保护意识不足,安全保障机制不到位。二是愈加智能便利的服务需要收集更全面、更高频的用户数据。如何在合理必要、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如何控制复杂流转链条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面临难题。4.现行制度设计与电子商务产业长链条属性之间存在不协调 目前国

48、内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仍然依赖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告知同意原则。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保证用户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是仅依赖告知同意原则,无法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充分的保护。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环境中,数据流转环节“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21 多、链条长,如何确保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何实现数据安全责任的合理分配,如何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保障电子商务的便捷与效率,对未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设计提出更高要求。此外,当下国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缺乏对个人信息委托处理的制度设计。大量的客服外包、第三方软件开发商(ISV)、快递物流以及提供数据服务的软件开发包(

49、SDK)等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的数据安全责任落实仍处于灰色地带。另外,电子商务因为具体商品和服务类型的不同,可能会涉及多行业监管问题,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头监管、灰色地带无人监管等问题有待制度保障。(二)“互联网(二)“互联网+医疗健康医疗健康”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和挑战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和挑战 1.医疗健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医疗健康个人信息具有高度的人身指向性和敏感性,商业利用和社会公共管理价值极高,因此也成为网络黑产的重要需求点。目前,由于医疗系统存在的系统漏洞、敏感端口访问权限不明等安全问题,会给未授权访问和黑客入侵渗透带来极大的便利,从而增加医疗数据的安全风险。2.医疗健康信息基

50、础设施安全保障仍需不断提升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在“互联网+医疗健康”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加快了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健康服务平台、大数据中心、诊疗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性质上,医疗信息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且一旦破坏,对于公民个人、社会公共秩序甚至国家安全都会造成严“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 年)22 重影响,其属于 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重中之重。但由于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尚未出台,而目前医院的信息化建设除了数据备份不足、运营管理不规范、复合型首席信息官人才紧缺等问题之外,还面临着数据合规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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