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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商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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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形成性考核册》参照答案 作业1 一、單项选择 1-5 D D C C B 6-10 A D B B B 二、多选 1 ACD 2 ABCD 3 BCD 4 CD 5 BC 6 ABC 7 ABD 8 ABC 9 ABC 10 ABC 三、名詞解释 1.累积股票制:指股東大會选举懂事或者监事時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似的表决权, 股東拥有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後頭背書:又称還原背書或送背書,系以汇票上已經有的债务人為被背書人 所為的背書. 3.破产申請:破产申請人祈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达. 4.股票:股份有限企业发行的,表达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有利益盒承担义务的書面凭证. 四、回答題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作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二)個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為合作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布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人必须具有有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作人被依法认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為有限合作人,一般合作企业依法转為有限合作企业。其他合作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作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曰為退伙生效曰。 五.案例題 答:(1).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2).對的。根据《票据法》第二拾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書转让的,背書行為無效。背書转让後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對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書转让,因此服装廠不能行使提醒付款权。 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書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書人继续转让的,其後手不得向背書人追索。(4).复兴有限企业在转让票据後,负有保证票据到期可以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到付款時,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不夜城企业须對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 (5).《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复兴有限企业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給不夜城企业。不夜城企业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給服装廠。 作业2 一、單项选择 1-5 C C C D C 6-10 C C C B A 二、多选 1 AB 2 ABC 3 ABC 4 ABD 5 BCD 6 ABCD 7 ABC 8 ABC 9 ABC 10 ABC 三、名詞解释 1.证券期权交易是當事人為获得证券市場价格波動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期间内,以特定价格买進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進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 2 .合作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合作企业在自身营业場因此外设置的,以合作企业的财产從事本企业核定經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動的,附属于合作企业的經营机构 3 企业债券:是指股份有限企业和有限责任企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具有固定面值、偿還期限和利率,承诺期限届满時無条件偿付本金和利息給持券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對发行人而言企业债券是融资工具,對购置人而言是投资工具。 4.保险违约责任: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因自已的過錯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保险协议义务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要是财产方 四、回答題 什么是票据抗辩?试述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异同。 答: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對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為。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既有差异又有相通之处。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区别,從原理上讲体現為如下两點:①与否包括否认祈求人的权利在内。民法上的抗辩权仅是對相對人祈求权的行使予以對抗,并非彻底否认祈求权的存在,例如時效消灭抗辩权;而票据抗辩不仅是對票据债权人祈求权的以抗,并且包括了主线否认祈求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如票据绝對应记载事项欠缺而绝對無效的抗辩。②与否可以延续抗辩。民法—亡的抗辩具有延续性,虽然债权转让,债务人對原债权人的抗辩對新债权人仍然有效,并随债自身而一直存在;而票据抗辩因票据為流通证券且為無因证券,故不具有延续性的特點,发明了在流通中保障票据债务履行性的票据抗辩限制原理。票据抗辩和民法上的抗辩又具有相通之处:票据法為民事尤其法,民法為一般民事法,票据法中對票据抗辩有尤其规定的,优先合用票据法,但如票 据法無尤其规定,则仍合用民法有关债的抗辩的原理及规定。例如,在以基础关系為根据的票据抗辩中,基础关系抗辩即应合用民法抗辩的规定及原理。 五、案例題 答:1、应當支持 2、不夜城800萬 A企业160萬 B企业80萬常40萬 3、不符合规定,由于單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临時提案权 4、董事會应在董事辞职後2個月内召開临時股東大會;在大會召開前30曰告知全体股東;德毅章有提出临時提案的权利。5、不夜城股份有限企业有权收回我司股份,由于符合企业法有关规定;本案中不夜城股份有限企业用于奖励企业员工的股票应當1年内转让給职工,不得自已持有。 作业3 一、單项选择 1-5 D B A D C 6-10 B B B B A 二、多选 1 ACD 2 ABCD 3 ABCD 4 BC 5 BD 6 ACD 7 ABCD 8 ABCD 9 ABC 10 ABCD 三、名詞解释 1. 再保险:保险企业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所有份分散其他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 2. 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企业的股東,但通過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可以实际支配企业行為的人。 3 .告知义务:指在保险协议签订時,投保人应将与保险標的有关的重要状况,如实向保险企业陈說、申报或申明的义务。 4.合作企业分支机构:指合作人在自身营业場所外设置的,以合作企业的财产從事本企业核定經营范围内的内务活動的,附属合作企业的經营机构. 四、回答題 企业破产财产清偿次序条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後,按照下列次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動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局限性清偿同一次序的清偿规定的,按照比例分派。 五、案例題 1、该合作取名為‘三义合’不合法,由于其名称轻易让人产生歧义。2、协议有效,由于该抵押虽然未办理登记,只是不发生物权效力,不過不影响协议有效。3、丙与丁签定的协议有效,由于合作企业内部约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4、戊對于企业应當承担责任。由于戊入伙時通過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成為合法的合作人,當企业产生债务時,应當由全体合作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作业4 一、單项选择 1-5 A C B B B 二、多选 1 ACD 2 ABC 3 BCD 4 ACD 5 ABC 三、名詞解释 1. 特殊一般合作企业 :指合作企业的一种合作人或者数個合作人在执业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錯导致合作企业债务的,应當承担無限责任或無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作人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為限承担责任;合作人在执业活動中非故意或者重大過錯导致的合作企业债务以及合作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作人承担無限连带责任。 2. 期後背書 : 是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醒期限後来,所進行的背書。该种背書又称為受阻背書 3.合作企业:与独资企业相對,由两個或两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出资經营、共负盈亏、共担風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合作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 4.保险协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四、問答題 什么是上市企业的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向被收购的上市企业发出收购的意思表达,待被收购上市企业发出承诺後,方可实行收购行為。不過,《证券法》指出,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企业的收购汇报,并载明如下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有关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企业的名称; 四、收购的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企业收购汇报書時所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份数占该企业已发行的股份總数的比例。 收购人還应當将企业收购汇报書提交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应予以公告,公告应在报送上市企业收购汇报之曰起拾五後来進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拾曰,并不得超過六拾曰。 收购要约公告後,在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收购要约。如有修改,需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汇报,待同意後再予以公告。 五、案例題 1、根据票据無因性,银行应當支付,票据無因性原则是說银行在付款時,票据假如具有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不追究其获得原因。2、银行不应當支付,由于甲拾取本票未支付對应的對价,应為非法所得,然後将其送給女友乙系赠与,乙也未支付對应的對价,根据票据法银行不得支付。3、应當,由于虽然具有無因性原则,但其未支付對应對价,银行不可支付。 六、专題讨论 我国企业法立法之改革的見解 見解一: 一、强化企业社會责任,完善保护企业利益的司法救济机制企业的社會责任意味著重新定义企业的目的,除了利润最大化外還要加入社會价值,即企业還应承担一定的社會责任。“老式企业自治的实质是建立在個人本位基础上的形式上的股東自治。現代企业自治的实质是以社會责任為基础,建立在法律合理干预股東自治的法人自治。”中国加入WTO後,作為采用积极应對态度的企业立法,不应單纯追求對WTO的回应,它也应是經济发展中商主体权利丰富和发展的自然反应。中国經济要保证可持续发展,必须對环境利益以及本土有关利益予以對应的关注和保护。在企业法中设置企业社會责任的一般性条款,對适应企业作為社會组织的特點和平衡竞争与发展关系均有拾分重要的意义。二、健全企业法人治理构造,强化對經营者的鼓励机制不仅要在宏观上致力于市場經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并且微观上也需努力培养企业的竞争力。企业治理构造的完善不仅能為企业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提供协助、指导,同步也有助于股東、证券市場和其他利益有关者评价企业业绩,以提高中国在国际上的投资公信力。企业治理构造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經营者、监督者、职工,并從這种制度安排中实現。三、重视企业法与有关法的协调配合,建立企业法与有关法的互動机制我国企业法的修改不能简朴地把思绪局限于企业详细制度的完善上,而应當把企业法的修改放在既有企业法制资源的大环境下進行配套性回应。例如,企业薪酬制度中股票期权制度。合理的股票期权制度要以健全的证券市場的存在為前提。股票期权是由证券市場對上市企业經理人员业绩的度量作用引申出来的。他們的实际业绩虽然运用一套繁琐的指標也难以精确地加以度量。然而一种有效的股票市場,却可以通過可以反应企业基本面状况的股票价格的升降折射出經理人员工作的努力程度及其成效。由此可見,尽管目前我国企业法修改中所讨论的股票期权制以及上文提及的独立董事制都是一种有效制度,不過它們的应用是有条件的。 見解二: 減少企业的运行成本。 1、減少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現行企业法规定的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的注册的资本最低限额普遍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過高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利于调動出资人的积极性,并且有也許在一定程度是不利于外资的進入。因此,注册资本最低额的限制应根据企业的經营方式的不一样而灵活的掌握。 2、減少制度规则為企业设置增長的成本。為了简化投资设置的手续,我国企业法的改革应确认企业设置的准则主义,即企业依企业法所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此前企业的设置方式 有特許主义,行政許可主义,通過這两种方式设置的企业都需要政府的审查。企业设置依准则主义并不是排斥政府的一切审查,它只是要废除政府主管部门對企业法人成立的审批,而不是废除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企业实行准则主义设置的方式是在纠正市場准入的限制的竞争中向前前進了一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減少了不必要的成本。 不停改善和完善企业治理,減少企业的經营風险。 企业治理是指所有者,重要是股東對經营者的一种监督和制衡机制,即通過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經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企业治理的目的是保证股東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經营者對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重要特點是對股東、董事會、监事會及管理层所构成的企业治理构造的内部治理。 見解三: 1、健全股東大會制度,贯彻股東大會作為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股東大會是股東行使监督权、表决权和知情权等一系列权利的重要平台。在中国,股東大會只是具有形式上的权利并無实际上的权利,有些企业的股東大會被大股東操纵控制,而有些股東大會议事程序不规范。因此,在企业法的改革中,应在健全股東會的详细规则上加以详细的规定,保证股東大會及時、顺利地召開,使有表决权的股東可以按自已的内心真意行使表决权,保护股東合法的权益,推進股東大會运转的科學性和民主性。 2、完善董事會制度。董事會是一种通過召開會议集体行使表决职权的机关。一般状况下,董事會是由若干董事构成,通過董事行使表决权来做出决定。不一样的董事會制度對董事會的独立性及科學的决策的公正性、合理性的影响很大。因此构建一套合理的董事制度對完善企业治理至关重要。 其一,设置专门委员會。完善董事會制度应從董事會的组织机构入手,保证董事會有一定的独立性,防止董事會成為大股東操纵企业的工具。目前,外国企业董事會制度就是在董事會下设置各专门委员會,以保证董事會能做出独立、合理公正的决策。 其二,完善董事會的動作机制。健全的企业组织机构是完善董事會制度的前提,不過企业机构的有效运作是实現组织机构设置的目的,保障董事會可以對企业的經营、市場的变化做出迅速的反应,并且能迅速化解經营中出現的風险。它重要包括董事會权力的完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完善及對董事會會议瑕疵救济的完善。首先,董事會的权力是私法上权力,不一样于公法上的行政权力,它是一种私法自治的扩张和补充。董事會实际上代行著企业的权力。另一方面,從董事會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上看,董事會的會议频率应合理化,而不用强制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同步,為了防止董事會成為某些人争权夺利的工具,董事會必须牢牢掌握會议议程,如明确會议前的准备工作,完善并严格遵守董事會會议召集程序,而不能任凭經营者操纵董事會會。 3、有效发挥监事會的监督职能,是保证企业治理中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方面。在我国,监事會职能虚化的現象拾分严重,上市企业出現了内部人控制,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利益,企业股東运用职权進行违规的关联交易或對披露的财务报表造假等一系列問題。其中一种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上市企业监事會监督不力,也因此引起了社會經济問題。首先,法律规则没有完全体現监事會制度的本意,权限不完备、手段缺乏、义务不充足。另一方面,信息严重不對称导致监事會無法监督。企业的信息最轻易被靠近信息的执行业务的董事,經理层独占,监事會完全依托經理层提供的信息進行监督,或主线得不到应有的信息而無法行使监督权。因此,保持独立性是监事會有效履行监督权的主线前提,并且监事會要形成鼓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督會的责任,保障监事會责、权、利之间互相协调,才能充足发挥监事的积极性,保证监事會的监督作用。 4.不与WTO 规则相悖。 為更好地与国际上各国及WTO规则的顺利接轨,我国应在企业法改革中实現外商投资企业与企业法的并轨,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我国從1979年陆续制定了三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這三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對于吸引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置与經营管剪发挥了重要作用。不過伴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這三部法律已不在符合国际的企业治理构造,也大大落後于中国現行企业立法。為了鼓励外商投资,应尽快废止這三部外资企业立法,实現外资立法与企业法的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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