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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省公开课金奖全国赛课一等奖微课获奖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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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家庭法历史发展,第一节 古代家庭法,一、中国古代家庭法,(一)奴隶社会家庭法,1/47,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礼和统治阶级认可习惯来调整。奴隶制婚礼和家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法最主要渊源。,在冠、昏、丧、祭、乡、相见六礼中,婚(昏)为其一。嫁娶中又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要求,以及“,三从四德,”、纳妾、立嫡、服制和宗祧继承等都发端于奴隶制时代。,2/47,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方面许多规范和制度都发端于当初礼,如聘娶婚中“六礼”,婚姻离异方面“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纳妾、立嫡、服制和宗祧继承等。,3/47,(二)封建时代户婚律,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法并用,而且是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制度详于礼而略于律,以礼入律和礼、律交融是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一大特色。,4/47,中国历代户婚律沿革,战国时,法经,,以奸淫入于杂律。秦简已经有“家罪”之名。,比较系统婚姻家庭立法是从汉代开始,汉九章律中有户律一章。,魏律、晋律中都有户律。,北齐律中改称婚户律,北周律中有婚姻和户禁两篇。,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5/47,隋开皇律将婚、户二律合而为一,大业律中又分为婚律和户律。,唐律中有户婚一篇,是中国古代含有代表性婚姻家庭立法。,宋、辽、金、元各代法律中均相关于户婚事项要求。,明律户律中有婚姻等七门,是对唐户婚律继承和发展。,清代户婚立法基本上是因袭明律。,6/47,二、外国古代家庭法,(一),古巴比伦和古罗马婚姻法,7/47,(一)古巴比伦和古罗马婚姻法,早期奴隶制国家婚姻立法,能够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中相关制度为代表。这个法典公开必定,买卖婚姻,,在夫妻关系中,丈夫享受种种特权,甚至得将其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奴;在,亲子关系,中,家长权力极大,有权决定儿女婚事,甚至有权将儿女出卖为奴;在,婚姻终止,问题上,男女双方也很不平等,自由民能够遗弃未生子之妻,只须付与女方相当于聘金费用并返还其嫁妆。,8/47,古罗马是高度发达,奴隶制国家,,其婚姻立法远较同时代许多国家完备。早在,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中,就相关于家长权等要求。,从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末前1世纪后半期)到帝国时期(公元前30公元476),民众大会经过法律,,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等,是婚姻家庭法主要渊源。,罗马法中实施婚约制度,婚约含有相当强大法律效力。关于结婚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一样要求。,9/47,按照罗马法相关要求,婚姻种类有二:一个是有夫权婚姻,其要求属于市民法,另一个是无夫权婚姻,其要求属于万民法。,在有夫权婚姻中,妻子家庭地位十分低下,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支配。在无夫权婚姻中,妻家庭地位是有所提升。按照早期法律要求,如婚姻当事人处于家父权之下,即使并非本人所愿,家父也可令其离婚。到了帝国后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10/47,罗马自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1000余年中,婚姻立法改变很大。前期法律十分严峻,夫妻、父母儿女、家长和家眷间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后期因为商品经济发展,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法律也比同时代其它国家进步。其中很多要求对后世影响很大,不少内容为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所继承,11/47,(二)欧洲中世纪家庭法,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各国婚姻立法发展比较迟缓,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见教会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早期封建制国家一些含有代表性法典,如法兰克萨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中相关婚姻家庭要求,主要是习惯法聚集。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含有主要意义。,12/47,在纪元后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域广泛传输。伴随教权伸张和教令统一,寺院法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在相关婚姻、家庭、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权威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尼亚福特雷蒙德编撰教令汇编第4编即为婚姻法。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立法权才逐步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这一过程被称为“婚姻还俗运动”。,13/47,欧洲中世纪(公元1215世纪)末期还发生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见,注释法学派,),使罗马亲属法原理和规则对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宗教改革(16世纪)和罗马法复兴,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14/47,第二节 近当代家庭法概况,一、西方国家家庭法,(一)大陆法系国家,(二)英美法系国家,(三)前苏联国家,(四)伊斯兰国家,15/47,(一)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普通均将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基于体系结构不一样又有法国式编制法和德国式编制法区分。,16/47,18法国民法典中首设人法一编,将私权享受,人法律能力和亲属、婚姻家庭事项等要求在一起;其它相关编、章中也有若干包括亲属、婚姻家庭事项要求。,18,法国民法典,中相关亲属制度要求,全方面表示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要求,在欧洲亲属立法史上,含有划时代意义。但在落实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民主”等标准时,它在亲属法方面要求远不如财产法方面要求,还有不少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痕迹。,17/47,1896年德国民法典则将普通性要求置于总则编,以亲属法作为单独一编即第四编。,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产物。它在亲属部分中吸收了18法国民法典结果,同时反应了当初时代特点。在内容上比法国民法典中要求愈加完善,形式和立法技巧也愈加周密、成熟,至今仍为联邦德国所沿用。民主德国则于1965年12月20日颁布了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18/47,(二)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单行法主义,这些国家没有统一编制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单行法组成,如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处理夫妻案件法、收养法等。英美法系各国相关婚姻家庭各种单行法名称和内容不尽相同。,19/47,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较少。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起着很大作用,在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过程中,英国亲属法改革是以保守著称。,20/47,美国各州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国法为其渊源。因为两国条件不一样,英国法中一些显著封建残余,没有为美国法所承袭。在美国,依各州制订法而成立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条件、离婚理由等问题,各州法律要求不尽相同。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经过统一结婚离婚法只有极少数州采取。,21/47,(三)前苏联国家,前苏联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个阶段(十月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中,19十月革命以后,苏联对婚姻家庭制度改革采取了许多重大立法办法。1912月18日,革命政权颁发了关于民事婚姻、儿女及实施户籍登记簿法令;很快又颁发了关于离婚法令。这些法令对废除反动法律,排除宗教势力对婚姻家庭干预,都起了主要作用。,22/47,199月16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经过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于同年10月22日起施行。1926年11月19日又经过了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含有代表性法典。,23/47,在第二个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原苏联婚姻家庭立法继续有所发展,新出现社会主义国家都制订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1968年6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并在决议中要求各加盟共和国立法必须符合该纲要精神。今后,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相继颁布了婚姻家庭法典。,24/47,另外,南斯拉夫、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古巴、越南等国婚姻家庭立法。,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发生了重大改变。不过,这些国家婚姻家庭立法依然是可供研究、可资借鉴。,25/47,(四)伊斯兰国家,关于穆斯林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统称,亦称穆斯林家庭法、家庭权利法、私人身份法等,简称家庭法。因教派而异,逊尼派与什叶派都有自己家庭法规,自成体系。,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之间对此亦有细微差异。其相关要求以古兰经律例为基础,不一样时代解释不尽相同。,26/47,其主要内容普通包含婚姻(即婚姻形式、法律效力、婚姻障碍)、离异(即休妻方式、法律效力、协议离婚)、配偶双方权利与义务、待婚期(即伊达)、聘礼(即麦亥尔)、离仪、正当儿女与非法儿女、妻子赡养费、对儿女监护义务等相关要求。,以婚姻、离异相关要求更为主要。婚姻按其法律效力不一样,分为有效婚姻(即尼卡哈)、无效婚姻(即巴提勒)、不正常婚姻(即法西德)3种形式。,27/47,有效婚姻指符合教法要求正当婚姻,由此产生夫妻间一定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指违反要求非法婚姻。造成无效婚姻原因即婚姻障碍,包含近亲通婚、以不正当方式复婚、重婚等。,不正常婚姻指结婚条件或手续不完备,如证婚人不在场、违反待婚期要求等。这类非实质性婚姻障碍排除后,仍被视为有效婚姻。,28/47,离异通常有3种方式:,(1)可挽回休妻。丈夫在妻子非月经期宣告休妻(即塔拉格),之后如连续3个月同妻子分居,即为解除婚姻,但丈夫亦可收回休妻决定,而重归于好。,(2)不可挽回休妻。丈夫连续在3个月内宣告3次“塔拉格”,即为正式离婚,不得自行随意复婚。,(3)“标新立异”式休妻。即丈夫在一个场所连续宣告3次“塔拉格”。这种方式虽被称为“比德阿”(即标新立异),但依然有效。,29/47,历史上婚姻家庭法虽为教法组成部分,但并未加以系统汇编,仍为诸法一体。近代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因为传统婚姻制度同时代发展不相适应,许多伊斯兰国家都对之加以修订。修订后新法仍以古兰经律例和旧法为基本框架,但依据各国现实情况作了许多修改,并采取了更明确当代条规款式。,30/47,基本倾向是限制童婚、限制或禁止一夫多妻、限制夫方在法律上和实际上休妻特权、限制或禁止对成年女子婚姻包办、给予妻子以同等离婚自由等。除基本法外,一些国家还颁布某首先法规、法令、条例等。其中有些系由欧洲殖民者所颁布,有些是独立后伊斯兰国家所颁布。如埃及为限制沙里亚法院审判权而颁布19第25号法令、印度1929年颁布童婚限制条例、1939年颁布穆斯林离婚条例、巴基斯坦1961年颁布穆斯林家庭法法令等。,31/47,二、近当代中国家庭立法,(一)大清民律草案,(二)中华民国时期民法亲属编,(三)革命依据地婚姻立法,(四)1950年婚姻法,(五)1980年婚姻法,(六)婚姻法,32/47,(一)大清民律草案,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编纂民法,始议于光绪二十八年(19),当初清政府任命修订法律大臣,确定刑律民律。,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民政部速请定民律,5月大理院复奏请派院部大臣会订法律,9月政府任命沈家本、俞廉三和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正式设置修订法律馆,第二年10月,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者帮助立法。,大清民律草案草案由清政府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开始于19,198月完成。,33/47,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帮助主编,依次为:总则(第1-323条)、债权(第324-977条)、物权(第978-1316条)、亲属(第1317-1458条)和继承(第1459-1569条)。前3编由日本人松冈义正起草;亲属和继承由朱献文、高种和等分别起草,并因“关涉礼教”而依钦旨会同礼学部馆共同确定。,大清民律草案曾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朝灭亡也未能公布。,34/47,法典特色:前三后两,制订民律草案前三编所依据主要是各国现有成文法和最新法学理论,后两编则以中国传统礼教与民俗为依据。这对民律草案内容产生了主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民律前三编在起草者松冈义正影响下,以日、德、瑞士民法典为参考,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这些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民法理论和标准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因而表达出显著西方民法特征。,35/47,第二,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依据民律草案起草标准,全部包括亲属关系以及与亲属关系相关联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立法者详细提出这两编,主要参考现行法律、经义和道德,虽也采纳了一些西方法律要求,但更多是重视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礼教民俗。,第四编“亲属”表达了浓厚家族本位特色,确定了家长在家庭中特殊作用。,第五编“继承”一样表达着浓厚传统色彩,家族传承观念远远重于个人物质利害得失。,36/47,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编与后两编迥异,使整部法典格调难以统一。从整体上来说,因为急功近利,法典一味强调对最先进民法理论和立法结果吸收,故而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就法典本身来说,大清民律草案即使不太成熟,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民事立法产生了主要影响。,37/47,(二)中华民国时期民法亲属编,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民法亲属编,内容上与北洋政府制订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脉相承,而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相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表现。,38/47,(三)革命依据地婚姻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依据地人民政权就开始了婚姻家庭方面法制建设。,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经过了相关婚姻条例决议,同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又加以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39/47,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施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实施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女正当权益;保护红军战士婚姻。,其后,许多革命依据地都制订了地域性法律,有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12月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方法、1942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这些法令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婚姻制度。,40/47,(四)1950年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含标准、结婚、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父母儿女间关系、离婚、离婚后儿女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包括家庭关系方面各种主要问题。,41/47,“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儿女利益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施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儿女正当利益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标准问题上所作主要要求。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残余,该法还明确要求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42/47,我国是一个长久遭受封建统治国家,婚姻家庭领域里封建制度、封建思想影响既深且广,落实执行1950年婚姻法是一项艰巨、复杂任务。国家十分重视婚姻法落实执行工作,于1953年3 月及其前后开展了广泛、深入落实婚姻法运动。,43/47,(五)1980年婚姻法,基本标准方面,1980年婚姻法增设了相关保护老人正当权益要求,对保障标准实施禁止性条款也作了适当修改。,结婚条件方面,1980年婚姻法提升了法定婚龄,明确要求了旁系血亲禁婚范围。,家庭关系、近亲属关系方面,1980年婚姻法增设了祖孙、弟兄姐妹间权利义务要求;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母继儿女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儿女管教和保护等问题上,作了比1950年婚姻法更为详细要求。,44/47,离婚条款方面,1980年婚姻法中要求了离婚法定理由;关于离婚程序、离婚后儿女抚养教育、财产和生活等问题,也依据实践经验,对1950年婚姻法相关要求作了必要修改,45/47,(六)婚姻法,总则章中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要求,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组员共同责任作了标准性要求。,结婚章中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消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家庭关系章中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另外,对亲子间(包含父母和非婚生儿女)、祖孙间、弟兄姐妹间权利和义务要求,也作了若干修改。,46/47,离婚章中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标准性、概括性要求,改为标准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要求。,离婚后儿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相关探望权、经济赔偿等要求。,救助办法和法律责任章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分别要求了救助办法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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