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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环境法规、标准与监督管理,一、环 境 保 护 法,1,、定 义,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目的与任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3,、特点,广泛性,综合性,社会公益性,世界共同性,科学性,4,、实施主体与手段,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5,、环境法律责任,行政,民事,刑事,二、环境保护法体系,1,、定义,指由一国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联系而分类组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2,、构成,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1),宪法,(2),基本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6),环境标准,(7),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8),国际环境保护公约,(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3),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基本法的具体化。单行法名目多,内容广,可归纳为:,(,1,)土地利用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国土整治、农业区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方面,目前已颁布了,城市规划法,。,(,2,)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部分,一般来说,在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法是从污染控制法发展而来的。在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污染防治法占的比重最大。我国已颁布的污染防治法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3,)环境资源法: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以保证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保存物种遗传的多样性,保证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目前我国已颁布,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等环境资源法。,(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我国还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30,多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行政规章。,(5),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6),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也包括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一些经济法规。其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消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防疫法,也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8),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签定的国际公约,是中国承担全球环境保护义务的承诺。国际公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律(我国保留的条款例外)。,三、主要环境保护法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12,月,26,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是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修订而重新颁布的,共分,6,章,47,条。作为一部环境保护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该法规定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等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等制度。该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环境监督管理、保护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违反环境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颁布,自,198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5,月,15,日对该法进行了修正。修改后的该共分,7,章,62,条。该法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以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中国在内陆水污染防治方面比较全面的综合性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于,1987,年,9,月,5,日,自,1988,年,6,月,1,日实施,于,1995,年,8,月,29,日进行了修改,于,2000,年,4,月,29,日再次修订。修改后的该法共分,7,章共,66,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是中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综合性的法律,也是国家和地方制定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的实施细则、条例、规定和办法等法规的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于,1996,年,10,月,29,日,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8,章,64,条。该法在吸收了国务院发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的内容的基础上,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6,章,77,条。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2,年,8,月,23,日,自,1983,年,3,月,1,日施行。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该法共,10,章,98,条,规定了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海洋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方面的内容。,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共,5,章,34,条。主要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方面的内容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四、环境保护八项制度介绍,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概念,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关影响的建设项目。,条例,专门指出,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3.,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4.,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2,、三同时制度,1,、概念,“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它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我国所独创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同时也是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一条重要途径。,2,、适用范围,“三同时”制度开始只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后来其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目前“三同时”制度可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开发建设项目:,(,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原来没有任何基础,而从无到有,开始建设的项目。扩建项目,是指为扩大产品生产能力或提高经济效益,在原有建设的基础上而又建设的项目。改建项目,是指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为了改变生产工艺、产品种类或者为了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在不扩大原有建设规模的情况下而建设的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它是指利用更新改造资金进行挖潜、革新改造的建设项目。,(,3,)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这方面的项目包括的范围特别广,几乎不分建设项目的大小、类别,也不管是新建、扩建或改建,只要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就要执行“三同时”。,(,4,)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1985,年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对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同治理环境污染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对原有“三同时”规定的一大发展。,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4,、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5,、限期治理制度,6,、排污收费制度,7,、环境目标责任制度,8,、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一、环境标准基本知识,(一)环境标准,1,、概念(目的、对象),2,、作用(执法手段、管理基础、,规划依据、科技动力),(二)环境标准体系,1,、概念,所谓环境标准体系,是指根据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将各种不同的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间的内在联系,有机组合而构成的系统整体。,2,、体系结构,三个层次或级别(国家、地方、总局标准),五个种类(质量、排放、方法、样品、基础),3,、相互关系,核心、基础、支持,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是环境标准。一方面,由于环境的复杂多样性,这使得在环境保护领域中需要建立针对不同对象的环境标准,因而它们各具有不同的内容用途,性质特点等;另一方面,为使不同种类的环境标准有效地完成环境管理的总体目标,又需要科学地从环境管理的目的对象、作用方式出发,合理地组织协调各种标准,使其互相支持,相互匹配以发挥标准系统的综合作用。,(,1,)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2,)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环境基础标准给出各类环境标准建立时应遵循的准则要求,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的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3,)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二、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与实施监督,这是标准化工作的全过程,也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制定标准”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组织实施标准”是指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对标准的实施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的活动。,(一)环境标准的制定,1,、制定部门,2,、制定原则,3,、制定程序,4,、地方标准制定、批准发布与备案,5,、解释权,(二)环境标准的实施,1,、质量标准,2,、排放标准,3,、方法标准,4,、标准样品,5,、基础标准,6,、总局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三)环境标准的实施监督,1,、管理性监督,2,、自我监督,三、重要环境标准介绍,(一)重要环境标准名录,A,、,大气环境标准,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2,个,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2,个,(,1,),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GB16169-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5,),GB16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6,),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7,),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8,),GWPB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9,),GWKB1-1999,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10,),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1,),GB18352.1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2,),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3,、基础标准,(,1,),GB6919-86,空气质量 词汇,(,2,),GB/T3840-91,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B,、,水环境标准,1,、水环境质量标准:,5,个,(,1,),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3,),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4,),GB5085-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5,),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22,个,(,1,),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GB15580-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GB15581-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7,),GB14470.1-3-9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8,),GWPB4-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0,),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1,),GWPB2-199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2,),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3,),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14,),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5,),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16,),GWKB4-2000,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17-22,),TNT,、,雷汞、黑索金等,3,、有关基础标准,4,个,(,1,),GB6816-86,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2,),GB11915-89,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3,),GB15562.1-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4,),GB3839-83,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C,、,噪声标准,1,、质量标准,3,个,(,1,),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2,),GB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3,),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2,、排放标准,3,个,(,1,),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2,),GB 12523-90,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3,),GB 12525-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D,、,其他主要标准,部分其他主要标准如:,(,1,),GB15618-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2,),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3,),GWKB2-199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4,),GWKB3-2000,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5,),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二)重要环境标准介绍,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该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替代,GB3095-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功能区分类: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标准分级: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2,)污染物项目:本标准中规定了,9,项污染物,分别是:,二氧化物,(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a,芘、,氟化物,(F),。,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代替原,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本标准规定了水域功能分类、水质要求、标准的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1,)水域功能分类:,本标准依据地面水水域适用的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保护及游泳区;,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2,)水质要求:,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整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自,1997,年,7,月,1,日实施,本标准是在,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以及,1983,、,1984,、,1985,年发布的有关行业性国家排放标准中的废气部分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公布实施后,下列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工业“三废”排放、合成洗涤剂、火炸药、雷汞、硫酸、船舶、钢铁、轻金属、重有色金属、沥青、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中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1,)本标准设置下列三类指标:,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无组织排放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2,)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3,)对新老污染源规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为现有(老)污染源,,1997,年,1,月,1,日起设立的污染源为新污染源;,关于判定污染源设立日期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设立日期。,(,4,)其他规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米以上;,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行业总量控制标准。,4.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与修订过程,1972,年发布,GBJ 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1974-01-01,试行,),1983,年发布,GB 3841-83,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燃煤锅炉,:,烟尘、烟气黑度,(1984-04-01,实施,),1992,年发布,GB 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1992-08-01,实施,),燃油燃气锅炉的烟气黑度,参照燃煤锅炉限值执行,1999,年发布,GWPB 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2000-03-01,实施,),燃油燃气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时间段,常压锅炉,燃油燃气锅炉,燃煤锅炉,过量空气系数,烟囱高度,监测,实施,其他,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各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1,)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2,)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和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当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和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3,)其他规定:,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各种工业炉窑,,SO2,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本标准自,1994,年,1,月,15,日实施。,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工业废水排放,,1988,年以前一直执行,1973,年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J4-73,),,1988,年以后到,1997,年底执行,GB8978-88,标准。从,1998,年,1,月起废水排放开始执行此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执行原标准,其它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1,)污水分级:,该标准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把向地面水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分为三级。,排向重点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向一般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在同一标准中,还有新扩改项目污染源和现有项目污染源的不同排放要求。,(,2,)污染物分类:,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性质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含有此类有害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定额。,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自,1994,年,3,月,1,日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标准值如表,1,。,本标准适用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表,1,标准值,等效声级,LAeq:dB,类别昼间夜间,0 5040,1 5545,2 6050,3 6555,4 7055,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2349-90,本标准自,1991,年,1,月,1,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标准值如表,2,。,表,2,标准值 等效声级,LAeq:dB,类别昼间夜间,55 45,60 50,65 55,70 55,(三)环境标准执行要领,环境标准执行要领见图,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时间,分执行标准时间段;,按排放口及排气筒位置,确定执行标准级别;,按工艺和污染物类别区分检测点位置;,按地方或行业要求,确定浓度控制指标值或总量控制指标值;,按日或月平均,或,t,产品负荷,或瞬时监测值进行达标评价。,图中给出的要领是,执行标准时,有地方优先原则,即先地方、后国家,因为地方标准均严于、且项目也多于国家标准。另外,标准五要素中的时间段、级别在标准中有严格规定、检测点、浓度和总量指标、达标评价规定则均需因地制宜、科学分析,作具体处理。,标准五要素,有无地方排放标准,时 间 段,级 别,无,检 测 点,有无国家分行业排放标准,浓度与总量指标,无,达标评价规定,国家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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