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旅游保险销售合同协议
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或其授权销售机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乙方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拟在保险期间内进行旅游活动,希望丙方获得旅游保险保障,甲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险标的
本协议项下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旅游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突发疾病(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旅程延误/取消(财产损失)、行李物品丢失/损坏、个人证件丢失以及紧急救援服务相关风险。
第二条 保险期间
本协议项下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不得早于或晚于丙方的实际旅游行程。
第三条 保险金额
1. 对于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2. 对于突发疾病(身故)责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3. 对于突发疾病(伤残)责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按伤残等级对应赔付比例支付。
4. 对于医疗费用责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超出免赔额部分按____%比例赔付,每次事故有累计赔付限额人民币____元。
5. 对于旅程延误/取消(财产损失)责任,保险金额以实际发生并提供的有效票据为限。
6. 对于行李物品丢失/损坏责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7. 对于个人证件丢失责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8. 对于紧急救援服务责任,提供人民币____元的救援服务费用。
第四条 保险费
本协议项下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或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额保险费。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金/银行转账/其他)。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协议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保险事故,且属于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责任范围,在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并承担通知和申请义务且符合约定的赔付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及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按保险金额对应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2. 突发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疾病身故的,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 突发疾病(伤残):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疾病导致伤残的,甲方根据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按保险金额对应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4. 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突发疾病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____元后,甲方按约定赔付比例(____%)在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或累计赔付限额(人民币____元)内支付。
5. 旅程延误/取消(财产损失): 因约定原因(如航班、火车取消)导致被保险人行程延误或取消,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乙方提供的有效票据为凭证,在合理范围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单次延误/取消赔付不超过人民币____元,每次旅行累计赔付不超过人民币____元。
6. 行李物品丢失/损坏: 被保险人的行李物品在运输途中或住宿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甲方根据损失情况,在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内予以赔付。
7. 个人证件丢失: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丢失护照、签证等个人重要旅行证件,经甲方核实后,按约定标准(如人民币____元)一次性给付证件补办费用。
8. 紧急救援服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紧急救援服务,甲方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救援安排,相关费用在人民币____元以内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除外责任
对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
2.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劫持、核辐射、核污染、生态破坏。
3. 被保险人已有疾病(指已确诊或症状表现已持续两个或以上周期的疾病)的并发症、后遗症、旧病复发或妊娠、分娩、流产。
4. 酗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药物滥用。
5. 防御性措施或为避免责任而采取的行动。
6. 驾驶或乘坐与保险活动无关的交通工具(如赛艇、滑翔伞等高风险活动)。
7. 高空作业、探险、攀岩、潜水、滑雪、赛马等约定的高风险运动。
8. 保险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况。
9. 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甲方不应承担赔付责任的。
10. 其他不属于本协议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
第七条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义务如实、准确、完整地向甲方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特别是是否患有约定的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及是否处于传染期)、既往病史、是否有违反健康告知要求的情况,以及是否参与高风险活动等。若存在不实告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通知与申请
1.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小时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
2. 乙方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____日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向甲方提出保险理赔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完整、真实的理赔申请材料。
第九条 理赔
1. 甲方在收到乙方或受益人提交的完整理赔申请材料后,应在____日内对理赔申请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乙方或受益人。
2. 属于保险责任的,甲方应在核定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保险金;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甲方应书面说明理由。
3. 如需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或受益人应予以配合。
4. 保险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转账/其他)。
第十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内容。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全部保费前,有权解除本协议,应退还已收取的保费;收到全部保费后,非因甲方原因,一般不得解除本协议。
3. 乙方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协议,需支付相当于____日保险费的标准作为解约损失,甲方应退还剩余未满期保险费的____%。
4. 甲方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甲方承保决定的。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欺诈性索赔。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双方在本协议中载明的地址、电话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书面通知按该地址邮寄(以挂号信或快递发出后____日视为送达)或按约定电话通知(以录音或对方确认视为送达)。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方式送达视为有效。
第十三条 其他
1.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谅解或安排。
2.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协议项下所有条款的解释顺序为:特别约定 > 保险条款 > 本协议其他条款。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