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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2025年货物装载保险责任合同协议
本协议作为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下称“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下称“被保险人”)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险标的
本协议项下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委托承运人运输的,在约定港口或地点进行装载作业期间的货物。具体货物范围及明细以水路货物运单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期间
本协议项下保险责任自货物开始在约定的装货地点装上指定运输船舶的甲板之时起,至货物完全装完并脱离装货港装货区域的作业过程结束时止。具体起止时间以现场实际情况及承运人指令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范围
承运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海啸、船体碰撞、搁浅、火灾、爆炸以及装卸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的落水、跌落、挤压、碰撞等)直接导致的被保险货物本身的损失。但承运人不对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
(一)货物的自然损耗、内在缺陷、腐烂变质或因储存、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
(二)货物包装不足以抵抗正常装卸操作的风险;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货物特殊性质或价值未事先向承运人充分申报;
(六)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七)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情形;
(八)其他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的风险。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协议项下保险金额按水路货物运单载明的货物价值确定,具体价值类型(如CIF/FOB等)以运单记载为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超过部分不予承保。
第五条 责任限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对每一件或每批次货物的赔偿限额以水路货物运单载明的约定限额为准。若发生多次保险事故,承运人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费与支付
本协议项下保险费由承运人承担,已包含在运费中,不再另行向被保险人收取。承运人负责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第七条 索赔程序与通知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承运人,并保护好现场及受损货物,等待检验人员检验。
(二)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约定时间内(例如十日)向承运人提交书面索赔申请,并提供以下必要单证:事故发生证明、损失检验报告、水路货物运单、货损货差证明、保险利益证明等。
(三)承运人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单证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例如三十日)进行核实处理,并就赔偿事宜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
(四)如双方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协议约定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承运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合同效力
本协议作为水路货物运单的组成部分,与运单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水路货物运单签发时生效,至保险责任期间届满且保险责任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水路货物运输惯例办理。本协议一式份,承运人执份,被保险人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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