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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民族区域自治,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情况,;,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依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杂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主要内容和逻辑结构:,第一节,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第二节,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必然,第三节,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建立,第四节,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第一节,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定位,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素,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五、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既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又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概念,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是,2001,年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的界定。,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定位,1949,年,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同时也确定为国家关于民族方面的基本政治制度,但在党的政策文件、国家法律文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讲话中都没有明确的表述。,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界定为“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92,年江泽民在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称“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1993,年是一个转折点,江泽民在,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的讲话中,提出民族区域自治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将这一个提法载入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完成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的重新界定。,我国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地位的界定过程,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首先,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地方自治制。,其次,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第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平等,自治制。,性,质,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素,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一)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大体有三种类型:,以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以两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以多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在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一个民族在多处有聚居区的,,建立多个自治地方,1,、单一型,2,、联合型,3,、包孕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省,设区的市,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根据当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范围,根据当地少数民族聚居人数,根据当地民族关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有利于自治地方的发展和民族团结,的原则,不论哪级自治地方,都标明“自治”二字,以示与,般地方的区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名称,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新疆 维吾尔 自治区,地名 民族名称 行政地位,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自治区的建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的区域划分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注意,(二)、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鉴于国家司法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而是地方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不具有自治审判权和自治检察权。,自治机关的职能具有双重性:,自治机关既是地方政权机关,行使同级地方政权机关的职权;,享有大于同级地方政权机关的自治权。,自治机关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是自治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自治机关要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少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鉴于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包括相当一部分汉族人口,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内汉族人口占多数,在培养和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培养和配备汉族干部。,(三)自治权,所谓自治权,就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地方性事务、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的权利。,概念,自治机关行使法定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民族自治地方与一般地方相区别的一个根本标志。,8,条基本自治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变通执行权,采取特殊政策权,本地方公安部队组建权,本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权,经济建设自主权,地方财政管理权,文化建设自主权,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规定,,体现了,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地方经济文化事业和各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自治机关能否行使自治权,,前提,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完善,,关键,是上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对自治权的尊重、帮助和保障。,由此可见,上述自治权利的实施,对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对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着积极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多民族国家政治制度问题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区的民族到小聚居区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周恩来,特,点,1,2,3,4,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自治机关的二重性、民族化。,民族自治权利的广泛性。,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正确结合。,5,五、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中国各民族长期以来就共同生活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家庭中。各民族形成了既有一定的聚居区域,又有相互杂居和散居的分布格局。,随着各民族经济、文化的不断交流,民族杂居散居的状况会进一步发展。,民族间杂居和散居虽然便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相互了解,共同进步,但如果杂居地区民族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整个民族,因为他们与聚居区的民族有天然的联系。,“杂居和散居民族”是我国民族事务工作中的一个专用术语。它不是指某一民族是杂居、或者是散居的,而是描述某一民族的某一部分在某地是杂居或散居的状况。所以,杂居和散居民族是相对于聚居的并且已经实行自治的民族而言的。,所谓杂居是指多民族杂处一地。因不同的行政区划,杂居民族的区分也有不同。比如,就全国来说。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可以说,各少数民族和部分汉族都是杂居民族。就某一相对小一些的行政区域来说,一个或几个民族是这个区域的聚居民族,而其他民族就是杂居民族。,概念,杂居民族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两个民族杂居型:,这种类型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少数民族与汉族共处一地的杂居区。第二是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与非自治的少数民族共处一地的杂居区。第三是两个少数民族共处一地的杂居区。,(,2,),多民族杂居型:,这种类型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汉族与各少数民族的杂居区。第二是汉族与实行民族自治的民族及其非自治少数民族的杂居区。第三是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共同自治的杂居区。,所谓散居民族是指民族的成员零星分散居住在聚居区以外的部分。或者由于前述的原因,或者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交通的发达,为了经商、从事经济文化交流以及其他的原因,而零星分散迁徙到其他民族地区。这些民族成员没有自己的聚居点,与其他民族居住在一起,因此在民族工作事务中,通常把这部分民族成员称之为“散居民族”。,概念,散居民族可以分为城市型和乡村型:,(,1,),城市型散居民族。,城市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各民族精英大多荟萃于此。他们基本上是通过升学、入伍、招干等等方式来到城市的。,(,2,),乡村型散居民族。,这一部分散居少数民族基本上都是居住在城镇或靠近城镇的农村,他们或是经商、或是因为婚姻关系来到这些地区。,截止,1991,年,2,月,中国杂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约,28O0,万人,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4,强。,他们分布于全国,98,以上的县市(港澳台未在统计之列,),。,据,1990,年普查,我国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有,6O0,多万人,约占全国少数民人口总数的,6.6,,占全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21,。,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几乎都有少数民族。杂、散居少数民族占少数民族总数的,25,,,统计材料,我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包括:,(,1,),未确定族称的人,,74,万。莽(蓝莽)人、克木人。,(,2,),未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11,个。,目前尚未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有,高山;阿昌;普米;乌孜别克;俄罗斯;塔塔尔;赫哲;门巴;珞巴;基诺;京,。,(,3,),民族乡,1173,个。,我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分布:,分布在京、津、沪等大、中城市的有,700,万;,分布在东北三省、东南沿海及内地农村的有,700,万;,分布在西南各省、自治区民族乡的有,700,万人数较少,但分布极广。,我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世居的少,迁居的多;,人数少,居住分散;,联系面广;仍然保持着本民族的特征和宗教信仰;,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民族意识较强。,形成原因:,(,1,)由于政治上的统一,各民族人口交错,迁徙。,(,2,)各民族统治阶级为加强其统治而向各地强行移民,戍,边屯垦。大量的统治民族迁移到少数民族的世居地后,由于,政治、经济、军事的需要,他们占据了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中心区和军事要地,把这些少数民族分割成若干大小不等,的聚落,反客为主的历史使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成为杂居或,散居民族。,(,3,)一些少数民族不堪忍受民族压迫而,亡命他乡。,(,4,)特别是近百年来帝国主义的侵略,边疆,少数民族首当其冲,他们不堪蹂躏而被迫内,迁。,(,5,)因为自然灾害,一些少数民族被迫离开,他们的世居地,而流落到其他民族聚居地。,建国以后,党和国家十分关心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为保障他们的民族平等权利,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1952,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份享有平等权利的决定;,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等法令和决定中,明确规定了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应当享受的各种平等权利;,1993,年国家又颁布了,民族乡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两部行政法规,使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制度化、法制化。,统计材料,措施,第一,切实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第二,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包括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第三,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第四,积极帮助杂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第二节,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历史的必然,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依据,二、我国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客观依据,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从这一基本原则出发,马克思主义对于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解决不同的民族问题,提出了可供选择的不同原则和具体形式:,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特殊情况下的联邦制,统一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依据,原则,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共和国,具体形式,联邦制,自决制,自治制,苏联,蒙古,中国,早在,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考虑德国革命后的国家建设问题时,就主张“全德国宣布为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和国”。,1850,年,他们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中写道:“不仅要坚持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德意志共和国,并且还要坚持使这个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集中于国家政权掌握下”。,列宁,在反复论证大国的好处时说:“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马恩关于建立民主集中制大国的态度,民主集中制大国,则符合人类社会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由分散和孤立状态向集中统一过渡的客观规律;,有利于促进生产力高速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在更大规模和更深程度上组织力量开展革命和建设;,有利于无产阶级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联邦制是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体制,它是由若干成员国,(,或邦、州,),通过签定条约而组成的统一国家。,概念,马克思主义在国家和政权建设问题上,坚持集中统一,一般地反对分权的联邦制。认为联邦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它削弱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联系,从而分散无产阶级和各族人民的力量。,然而应当指出,虽然马克思主义一般地反对联邦制,主张民主集中制,但决不排除在特殊的、个别的情况下,在民主集中制暂时无法实现时,可以把联邦制作为由专制制度过渡到民主制度、由分散或分裂状态过渡到集中统一、由殖民压迫过渡到各民族平等联合的一个过渡步骤。,马克思主义关于联邦制的态度,无产阶级主张的“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它坚持的“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概念,马克思主义是把民族自决权看成一种民主权利,看成是反对帝国主义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加强各民族人民的信任和联合的手段,而决不是把它当做最终目的。,对此,列宁讲得十分清楚:“我们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自由的斗争,但是并不一定要支持任何的民族自决的要求。,只有在个别的、特殊情况下,我们才能提出并积极支持建立新的阶级国家的要求”。,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态度,对于建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统一多民族国家怎样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普遍原则。,1885,年,恩格斯在强调坚持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的形式的同时指出:地方的和省区的自治制并“不与政治的和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相抵触”,“也并不一定与狭隘的县区的或乡镇的利已主义联系在一起”,而由人民选举地方自治机关,则“正是革命的最强有力的杠杆”。从而创立了在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共和国内实行地方自治的原则。,恩格斯,列宁把这个原则运用到多民族国家,指出:“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有比较大的特点以及具有这种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享有这种自治,就不可设想有现代化的真正民主的国家”,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民族区域自治是“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等条件的民主国家一般普遍原则”。因为,在民主国家里,“建立拥有完整的、统一的民族成分的自治区州(这里应理解为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引者),哪怕是最小的自治州,对于消灭任何民族压迫都有其重要的意义”。,“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地它必然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列宁,理,论,依,据,1,是建立真正的民主国家的需要。,2,是发展经济文化的需要。,3,是实现民族平等的需要。,4,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二、我国选择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依据,实,际,依,据,1,长期的历史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2,近代的革命斗争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3,各民族分布的特殊状况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4,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5,少数民族所处的地理位置。,综上所述,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情况;,既有内在的因素,也有外来的影响;,既有政治上的基础,又有经济上的条件;,既是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因此,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合乎国情,顺乎民心的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第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激发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人翁的责任感。,第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和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第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统一。,第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第三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一、,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地区的创立,三、新疆、广西、宁夏、西藏自治区的建立,一、,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探索时期:(,1922,至,1937,),认识统一时期:(,1938,至,1941,),理论建立时期:(,1941,至,1946,),实践时期:(,1946,至,1947,),初试:,1936,年(豫海回民自治政府),试验:,1946,年(在城川,正宁、定边),实践:,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实施:,1949,年(全国),实践,自治区的名称,成立时间,政府驻地,内蒙古自治区,1947.5.1,呼和浩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10.1,乌鲁木齐,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3.15,南宁,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10.25,银川,西藏自治区,1965.9.1,拉萨,建党初期,曾经提出建立“联邦式国家”或实行“民族自决”的主张。这反映了当时党对民族与民族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成熟。,1930,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提出,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的各少数民族,“可以完全自愿的决定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重申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权“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这里讲的“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就是各少数民族在统一的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探索历程,1934,年,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明确写道:“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内成立自治区。”,1936,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发表了,对回族宣言,,指出:“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的自治政府。”,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报告中,阐释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讲道:“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对国内各民族,给予平等权利,而在自愿原则下互相团结,建立统一的政府。”这里讲的“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就是在统一的国家内由中央政府统,领导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1940,年,7,月,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并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写道:“蒙古民族与汉、回、藏、维吾尔国内各民族在平等原则之下共同抗日,并实现建立统一联合的三民主义的新共和国。”。,1941,年,5,月,1,日,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不但进一步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种政治制度,还规定居住集中地区的少数民族划定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订立自治法规。,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所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报告指出:“要求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党关于内蒙古实行区域自治的基本方针的指导下,在晋察冀中央局、东北局、冀热辽分局、西满分局的直接领导下,乌兰夫为书记的蒙绥工委深入发动群众,积极开展民族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粉碎了“内蒙古独立”的分裂活动,克服了“独立自治”的错误倾向,使东西蒙自治运动统一起来,沿着党领导的平等自治的道路健康发展,于人民解放战争转入大反攻的前夜,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地区的创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的成立,东西蒙古自治运动的统一,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区划的实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新中国成立后最先建立的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又是维吾尔族聚居的地区,除汉族外,有维吾尔、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俄罗斯、乌孜别克、锡伯、塔吉克、塔塔尔、达斡尔、满等,12,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建立时总人口,487,万人,其中维吾尔族,364,万人,占总人口的,74%,。,三、新疆、广西、宁夏、西藏自治区的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49,年,9,月新疆和平解放,,12,月,17,日新疆省人民政府宣告成立。,1955,年,2,月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成立,正式开始省级自治区的筹建工作。,1955,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9,月,20,日,新疆省人大一届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召开,出席会议的有,13,个民族的,377,名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37,名委员组成的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为主席,高锦纯,(,汉族,),、伊敏诺夫,(,维吾尔族,),、帕提汉,苏古尔巴也夫,(,哈萨克族,),为副主席。,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祖国南疆,居住着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民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省区。自治区建立时,全区总人口,1900,多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41.6%,,壮族人口占,36,。壮族又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民族,壮族人口,90%,以上聚居在广西,约占广西总人口的,36%,,其居住地区占广西面积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在酝酿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过程中,曾提出过两种方案,一是合的方案,即将广西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一是分的方案,即将广西一分为二,东部保留广西省的建制,西部建立省级的壮族自治区。经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多次协商和充分研讨,在第一种方案上形成了共识。,1957,年,1,月广西省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赞同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决定,。,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在南宁召开。选举韦国清,(,壮族,),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贺希明、李任仁、覃应机,(,壮族,),、莫乃群、卢绍武,(,壮族,),为副主席,韦纯束,(,壮族,),等,43,人为委员,宣告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属于西北的内陆地区,面积,6.64,万千方公里。自治区建立时,全区人口,193,万人,其中回族占全区总人口的,32.5%,。回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的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的重要一员,富有绚丽的文化和光荣的革命传统,对伟大祖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吴忠、固原、临夏、昌吉等,4,个回族自治州和泾源、张家川等,10,个回族自治县,然而只有建立一个省级的回族自治区,才能与回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位相适应。,而在全国,350,万回族人口中,居住在甘肃省境内的有,110,多万人,占全国回族人口的三分之一,因此,在甘肃建立回族自治区最为合适。,1956,年,2,月,中共中央考虑到适应回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位、回族人民的愿望和回族的发展,提出了在甘肃地区建立回族自治区的倡议。,最后的方案是以原宁夏省,(,蒙古族地区除外,),为基础,再划入甘肃省邻近的地区,即包括银川专区,吴忠回族自治州、固原回族自治州和平凉专区的泾源回族自治县、隆德县共,2,个市、,17,个县。,1957,年,6,月,7,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定,。,1958,年,10,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在银川举行,出席大会的回、汉、满族代表,208,人,列席代表,35,人。大会选举刘格平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马五槐,(,回族,),、吴生秀、王金章、王志强,(,回族,),、郝玉山、黄执中为副主席,史桂珍、刘震寰等,27,人为委员。,10,月,25,日宣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式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立,西藏自治区位于祖国的西南边陲,与缅甸,印度、不丹、锡金、尼泊尔等国毗连。面积,122.8,万平方公里。,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时,125.1,万人,其中藏族,121.4,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97,07%,,占全国藏族人口的,48.56%,。藏族具有悠久历史,创造了闻名于世的民族文化,对统一多民族的伟大祖国的发展,对反抗外敌入侵、维护国家统一,都做出过重要贡献,是中华民族重要一员。西藏是藏族的一个主要聚居区,从元代开始就正式归人中国版图,成为祖国神圣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西藏自治区,1950,年,10,月昌都战役的胜利,给亲帝分裂势力以沉重打击,激发了爱国上层人士和平解放西藏的热情,促成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的签定。,1954,年,10,月,毛泽东分别接见达较、班禅时,提出把前藏、后藏、昌都各方面代表人物团结起来,组织一个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5,年,3,月,9,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1965,年,8,月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的成立西藏自治区的议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大会代表,301,名,其中藏族,226,名,汉族,59,名,其他少数民族,16,名。经过代表大会选举,阿沛,阿旺晋美,(,藏族,),任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周仁山、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郭锡兰、协绕顿珠,(,藏族,),、杨东生,(,藏族,),、朗顿,贡噶旺秋,(,藏族,),、崔科,顿珠才仁,(,藏族,),、生钦,洛桑坚赞任副主席,达瓦、扎西平措等,29,人为委员。宣告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建立,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历程,二、建立和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制度化,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规范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主要包括;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国家根本法、专门法律以及国家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有关民族区域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历程,新中国建立以前,在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中,对民族区域自治曾作了一些规定。,1934,年,1,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了少数民族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1936,年,10,月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制定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条例,,,1941,年,5,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出“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第一次提出“自治法规”的概念,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这是在革命根据地建立民族自治区域的法律依据。这些自治法规。为新中国建立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第六章“民族政策”,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专门规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建设以及其它重大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实施纲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法律。,1954,年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它是在,共同纲领,),和,(,实施纲要,),的原则上,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基本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作了更加全面的规定。,此后的,1975,年,,1978,年、,1982,年的,宪法,(除,1975,年宪法外),都比,1954,年宪法基础上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有关规定,比历次宪法都要完备和具体。标志着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两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实施纲要,是建国初期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法律,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推行起了巨大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部基本法。包括的序言和,7,章,67,个条,它是我国几十年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结晶,是民族区域政策和制度的法律化的标志。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面对许多新的问题,需要对这部法律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67,条增加到,74,条,有,30,多处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体现着全国人民的根本意志。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律。但是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相关的政策和措施、规定的比较原则,,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多种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自治法的各项原则规定落到实处是非常困难的。为此,必须加快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各种单行条例及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二、建立和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综合性法规;,单行条例是规定某一项事务、某一专门问题的法规。,概念,截止到,1993,年,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118,个。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正在制定之中。,各自治州、自治县在制定自治条例的同时,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制定单行条例的规定与其他法律关于制定变通或补充的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有关文化、教育、语言文字、婚姻、选举、继承、计划生育、禁毒、森林、草原单行条例,到,1993,年达到,82,个。,资料统计,(一)继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一,是要抓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是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规定的条款,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单行条例,并且对已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使之完善。,三,是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细则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二)建立和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的监督机制,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与其他法律相衔接,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为支系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尚不够完善,有法不依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民族自治地方的有些法定的自治权还缺乏充分的保障。这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势必带来某些影响。要保证法律切实得到执行,必须加强对其贯彻实施情况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没有有效的监督就难以推进法律的有效的实施。,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的监督机制,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法律机关的监督,各族人民的监督,1,、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其定位、特点、实质,和类型如何?,2,、我国设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和,区划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3,、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问题。,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组织原则。,6,、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什么优越性?,7,、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正确选择。,8,、杂散居少数民族的现状。,9,、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措施?,10,、,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与实施。,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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