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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
中山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
甲方:中山大学学生处
乙方:
(姓名、专业、学号)
根据《关于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通知》(中大外〔2007〕1号文),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
一、乙方获得甲方推荐前往香港、新加坡和北京 交流学习,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1日至 2016 年 8 月 7 日止,共 28 天(自出国(境)之日起计算)。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接受甲方派遣和管理。
二、甲方承担责任:
1.向乙方提供出国(境)交流在学习方面咨询。
2.指导乙方办理出国(境)手续。
3.向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提供所需有关乙方材料。
4.指导办理乙方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学习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与转换等事宜。
三、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甲方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交流工作。
2.临行前全面了解国(境)外机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做好交流学习必要准备。
3.接受甲方对乙方在交流期间学习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与转换标准。
4.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对外交流手续所需所有材料。
5.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与本校导师、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老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研究和生活情况。
6.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或境外学习单位规定,购买相关强制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医疗、意外伤害、财产等商业保险,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负责其在国(境)外期间人身、财产安全,并自行对其行为造成第三方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如未购买保险而由此产生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7.乙方赴国(境)外学习发生所有费用根据项目规定承担。乙方赴国/境外学习期间仍按甲方收费标准承担有关学杂费。在交流期间,乙方所获得国(境)外学习单位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经济资助由乙方自主支配。
8.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对出国(境)交流人员有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及学习所在单位规定,保证执行本协议规定各项条款。由于乙方本人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引起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9.按照交流项目规定时间、内容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研究,交流期满按时回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改变交流内容,交流期满不能按时回校者,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理。
10.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交流计划;若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
11.在交流期满回校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书面交流总结。
四、在乙方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根据管理需要,甲方指定 老师为本交流项目联系人。(此项由甲方填写)
五、本协议适用范围:凡申请并获得甲方推荐参加由甲方联系、组织各种赴国(境)外交流项目中山大学全日制学生。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中山大学学生处
代表签字: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学生声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过《中山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对自己将来独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风险有清醒认识。本人在此向中山大学承诺在(国)境外期间,遵守中国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境)外学习单位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道德和社会风俗,认真学习,注意健康和安全,经常与中山大学保持联系,并按时回中山大学完成学业。本人向中山大学保证:本人自行承担在国(境)外期间一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并对自己在国(境)外期间行为法律后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不向中山大学提出任何法律上或道义上主张或要求。
学生签名: 日期:
联系电话(手机):
亲属*声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过前述《中山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对 (学生姓名)将来独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风险有着清醒认识。 (学生姓名)与本人为 关系,本人向中山大学保证:本人及 (学生姓名)同意自行承担 (学生姓名)在国(境)外期间一切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及 (学生姓名)在国(境)外期间行为一切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不向中山大学提出任何法律上或道义上主张或要求。
亲属签名: 日期: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手机):
说明:
1. 亲属填写顺序为:(1)家长或配偶;(2)成年兄弟姐妹;(3)其他相当责任能力亲属。
2. 请认真阅读本说明,由学生本人及亲属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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