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弱电项目外包合同范本V20
项目外包合同
合 同 号:
合同名称: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一条 总则
1) 甲方选择乙方为其开发 ,乙方将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根据甲方要求分 阶段为甲方开发 。
2)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规,就乙方承担甲方 弱电工程开发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3) 本合同中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服务:由乙方提供弱电工程系统设备配置、系统设备安装,系统开通、调试及检测和工程售后服务开发、管理、测试,以及咨询、计划、实施、培训、安装、调试、维护、升级等服务。
规范:弱电工程在功能、操作、环境搭建及性能等方面要求周密而完整说明。
任务:为完成“合同范围”所述服务而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条 合同范围
合同范围规定:乙方按照用户需求说明书要求,向甲方提供在甲方制定弱电工程工作中所列明服务。
第三条 价格及付款方式
1) 合同总金额为RMB¥ 万元,计人民币 圆整,作为工程开发费用。
2)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以下款项:
(1)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计人民币 圆整;
(2) 工程按合同规定标准验收合格之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计人民币 圆整;
(3) 剩余合同金额 %,计人民币 圆整,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工程验收合格之后 日内支付。
(4) 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费用支付币种为人民币(¥),由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以电汇或支票划入乙方指定开户银行帐户中。
(5) 双方同意各自分别支付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有关税费。
第四条 工作环境
1) 为了实施弱电工程说明书中确定工作任务,甲方同意乙方人员遵照甲方管理规定进出指定用户工作场所。
2) 甲方按照弱电工程说明书中向乙方提供工程开发需求设备和环境。乙方在实施工作计划中和结束工作任务时,应保证设备状态与接收时一致(正常耗损除外),并在工作结束时将这些物品归还甲方。
第五条 变更
1) 任何一方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所有变更要求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双方签字同意。
2) 对合同内容任何变更都可能导致对预定计划、可交付资料或费用变更。根据变更要求范围和复杂程度,乙方应对实现变更要求工作而相应增加或减少收取费用,并将预计发生费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执行。
第六条 保密
1) 双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本协议任何内容。
2) 双方按本合同规定相互提供和提交全部文件资料,凡涉及需要保密,以预先说明有关条款为据。并且任何一方在没有经过另一方书面同意情况下,不能将另一方保密资料(如技术资料、用户信息)透露给第三者。
第七条 验收要求
1)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交付方式特点制定不同验收方式。
2) 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工程进行审核和测试,工程验收测试必须达到甲方要求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
3) 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乙方应当立即报告,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依法索赔造成甲方损失费用。
4) 甲方管理人员负责对外包弱电工程服务或产品进行验收,如乙方最终提供服务或产品与弱电工程说明书中要求不一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改善,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后方可解除。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无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向乙方已支付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返还甲方已支付各项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各项损失费用。
2)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履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均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赔偿外,还须承担另一方为取得此等赔偿而支出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 任一方未能如期履约时,应每天按未能履约部分 0.05%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违约方其他合同义务。
3) 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实现本合同约定而受到本合同对方索赔时,应分清具体责任部分,确认该部分责任方。对于利润损失等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商务交易中双方已告知有发生这方面损失可能性),由各自承担,相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 双方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履行合同时间相应推迟,推迟时间与不可抗力持续时间相同,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要立即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减少影响。
3) 不可抗力是指动乱、台风、地震、水灾等以及双方同意不可预见情况。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以诚相见原则,共同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 可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1)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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