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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文版:9 第八章 国际支付与融资-信用证 托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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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贸易支付之信用证,国际贸易支付之托收,信用证,一、信用证的概念,二、信用证的法律性质,三、信用证时间中的法律问题,二、信用证法律制度的规范体系,内国法与惯例,UCP,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DOCDEX DECISION,Documentary Instrumen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DC INSIGHTS,Documentary Credits Insights,study,;,一,二、信用证商业概念,UCP 600,Creditmeansanyarrangement,howevernamedordescribed,thatisirrevocableandtherebyconstitutesadefiniteundertakingoftheissuingbanktohonouracomplyingpresentation.,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一,二、信用证商业概念,UCP500,第二条信用证的意义 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就本惯例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和,UCP600,一,二、信用证商业概念,Article 2.Meaning of Credit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Articles,the expressions Documentary Credit(s)and Standby Letter(s)of Credit(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redit(s),mean any arrangement,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whereby a bank(the Issuing Bank)acting at the request and on the instructions of a customer(the Applicant)or on its own behalf,i)is to make a payment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third party(the Beneficiary),or is to accept and pay bills of exchange(Draft(s)drawn by the Beneficiary,or ii)authorises another bank to effect such payment,or to accept and pay such bills of exchange(Draft(s),or iii)authorises another bank to negotiate,against stipulated document(s),provided that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re complied with.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Articles,branches of a bank in different countreis are considered another bank.,买方,付款人,(收款人),卖方,(收款人),(托运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2)申请开证,(9)通知,(10)付款,(11)赎单,(3)寄信用证,(7)寄跟单汇票,(8)偿付议付行,(4)通知,(5)办理议付,开跟单汇票,(6),议付,三、信用证的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做出的承担,有条件,付款义务的书面,承诺,,以及对其他银行向受益人办理与该承诺相关的业务而作出的书面,授权,。,三、信用证的法律概念,2.,信用证概念的法律意义,第一,信用证是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做出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作为银行的付款承诺,使国际贸易交易的收款方得到通常情况比付款方当事人更确切的保障。,第二,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并同意该申请后所开立的。银行基于付款方当事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从而实现了为当事人提供结算服务的作用。,第三,银行的付款承诺是有条件的,即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才承担付款义务。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并不是无条件的,银行只有在国际贸易收款方当事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才承担付款义务,从而满足了国际贸易付款方当事人的要求。,第四,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向其他银行向受益人办理与该信用证相关的业务提供了授权。由于信用证交易涉及多个银行参与相关业务过程和环节,开证行同时在信用证中给予该些其他银行办理信用证相关业务的授权。,第五,信用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包括纸介质、电子数据等方式。,三、信用证的法律概念,3.,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买方),受益人(卖方),开证银行,通知行,/,议付行,委托,买卖合同,议付,/,受让,单方授权,单方承诺,三、信用证的法律概念,4.,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受益人:指信用证中规定有权享受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人卖方,通知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议付行:对受益人签发的、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汇票,予以买入贴现的银行。议付后,可以向开证行求偿,对受益人有追索权,承兑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受益人签发的、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汇票,予以承兑并支付的银行,付款行:指开证行自己或接受开证行的委托的银行,对受益人签发的、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汇票,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银行不能追索,三、信用证的法律概念,4.,信用证的当事人,保兑行: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三、信用证的法律概念,5,.,信用,证涉及的几个银行的行为,通知,议付,承,兑,A credit must not be issued available by a draft drawn on the,applicant,(不,得开立包含有以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条款的信用,证),(UCP600 6c),保兑,(,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三、信用证的法律概念,4.,信用证的种类,根据信用证是否附带单据进行区分:,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受益人需交付指定的单据宫银行审查,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后,银行才会付款可付款,根据付款时间进行区分:,即期信用证:,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根据是否有另外一家银行保证付款:,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外另一家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三、信用证的法律概念,4.,信用证的种类,是否可以转让,可转让信用证,转让信用证意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根据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转让信用证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在一定期限内每次使用规定的金额后,能够恢复到原有金额继续使用,直至累积达到规定的次数或金额为止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三、信用证的法律概念,4.,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关系,A,credit by its nature is a separate transaction from the sale or other contract on which it may be based.Banks are in no way concerned with or bound by such contract,even if any reference whatsoever to it is included in the credit.Consequently,the undertaking of a bank to honour,to negotiate or to fulfil any other obligation under the credit is not subject to claims or defences by the applicant resulting from its relationships with the issuing bank or the beneficiary,.,A,beneficiary can in no case avail itself of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existing between,banks or between the applicant and the issuing bank.,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三、信用证的法律概念,5.,实务问题,信用证的规定与买卖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怎么办?,买卖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在信用证中规定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事项,信用证中规定更详尽,怎么办?,两者均规定了,但规定明显不一致,怎么办?,四、信用证实践中的法律问题,1.,信用证通知,(UCP600 ART.9),b.By advising the credit or amendment,the advising bank signifies that it has satisfied itself as to the apparent authenticity of the credit or amendment and that the advice accurately reflects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or amendment received.b.,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四、信用证实践中的法律问题,1,.,信用证通知,ART.9,f.,If a bank is requested to advise a credit or amendment but cannot satisfy itself as to the apparent authenticity of the credit,the amendment or the advice,it must so inform,without delay,the bank from which the instructions appear to have been received.If the advising bank or second advising bank elects nonetheless to advise the credit or amendment,it must inform the beneficiary or second advising bank that it has not been able to satisfy itself as to the apparent authenticity of the credit,the amendment or the advice.,f.,如果一家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不能确定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向其发出该指示的银行。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仍决定通知信用证或修改,则必须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其未能核实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四、信用证实践中的法律问题,2.,通知行的地位和责任,开,证行与通知行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一般是发生在相互依赖的特定主体之间的,如总行与分行、联行或代理行之间,因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合同?侵权?,开证,行是否应受合理时限的约束?,UCP600,未规定时限问题,需,要考虑证电文中,载明,的装船期、到期日等时间信,息,开证行迟延通知的法律责任,受益,人,能,否,主,张由开证行赔偿基础合同项下的所有损失,开证行应当承担的损失,修改信用证的损失,基础合,同,项,下的利润,福欣达公司诉信用证通知行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天津分行承担错误通知信用证信息赔偿责任案,原被告,原告:福欣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欣达公司),被告: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里昂天津分行)。,案情,1997,年,8,月,9,日,福欣达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700,箱银杏酚胶囊的售货合约,货物总值,294,万美元。,1998,年,3,月,13,日,里昂天津分行收到马达加斯加国民商业银行以电传形式开立的以福欣达公司为受益人的号码为,568821,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294,万美元。,3,月,16,日,里昂天津分行发电报给里昂信贷银行(下称总行)核对密押,同日收到总行的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3,月,30,日,里昂天津分行收到开证行对信用证的第一次修改,里昂天津分行于,4,月,1,日发电报给总行核对修改后的信用证密押,当日收到总行回复,证实密押正确。,4,月,10,日,里昂天津分行收到开证行对信用证第二次修改,该行于,4,月,13,日发电报给总行核对修改后的信用证密押,,4,月,15,日收到总行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里昂天津分行将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文件通知福欣达公司后,向福欣达公司收取通知费人民币,2490,元。,1998,年,3,月,20,日,福欣达公司向里昂天津分行提出申请,要求对所通知的信用证进行查询,里昂天津分行使用在世界上公开发行的,世界银行辞典,中公布的马达加斯加国民商业银行的电传号码与该行进行电传联系,且该电传号码也是,568821,号信用证通知查询时使用的联系号码。,1998,年,4,月,7,日,里昂天津分行向福欣达公司提交了有关的查询结果,证实上述信用证为百分之百保证金开证,且开证申请人信誉良好,又向福欣达公司收取了查询费。至此,中国建设银行保定分行向福欣达公司打包放款,福欣达公司开始组织生产出口商品。,1998,年,6,月,4,日集港装船,于,6,月,6,日将全套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1998,年,6,月,22,日,议付行通知福欣达公司,开证行拒付货款,并称该行从未开出上述信用证及修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不是其客户,该行从未接受过里昂天津分行对上述信用证及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查询,亦未做出任何回复。,1998,年,7,月,14,日,开证行再次致电议付行确认未向里昂天津分行发转上述信用证;,7,月,18,日,开证行再次致电议付行,电文称上述信用证的查询是伪造的。由于开证行拒绝付款,福欣达公司只得将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运回,由此造成福欣达公司运输费、银行费、仓储费、商检费、通知费、查询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62,661.36,元,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0,117.83,元。,原告诉称,原告福欣达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作为信用证通知行及我方委托的被告里昂天津分行的审查过错,造成我方信用证项下货款不能及时收回和其他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折合人民币,3002779.19,元,退还手续费人民币,2324,元。,被告答辩:,被告里昂天津分行答辩称:双方未签订过任何带有委托性质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不存在委托关系。我行对通知原告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核,也将了解的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了原告。我行只是在做“迎来送往”的银行通知业务,不应承担本案的任何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欣达公司与里昂天津分行系在信用证通知和查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里昂天津分行作为通知行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但议付行及里昂天津分行所提供的证据均表明,诉争信用证无论从表面还是内容上都是虚假而非真实的。庭审中,里昂天津分行不能提供证实自己对表面真实性审查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于里昂天津分行错误地通知了信用证的信息,给福欣达公司造成了损失,里昂天津分行对此承担责任。另外,里昂天津分行接受福欣达公司委托,对通知的信用证进行查询,并收取了查询费,事实上形成了关于信用证查询的委托关系。但里昂天津分行未认真履行义务,其向福欣达公司提交的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由于里昂天津分行的过错,导致福欣达公司接受该信用证并装船发货,造成严重损失,里昂天津分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七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6,月,2,日判决:一、里昂天津分行赔偿福欣达公司经济损失,1962661.36,元。二、驳回福欣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诉,里昂天津分行上诉称:,我行作为通知行已经尽到合理、谨慎地审核义务,根据有关规定,毋需承担责任。关于信用证查询,由于里昂天津分行已经以合理方式履行了被委托的信用证查询义务,对查询的结果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是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故请求驳回对福欣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福欣达公司答辩称:,由于无证据表明里昂天津分行已经对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审慎核查,里昂天津分行亦未认真完成福欣达公司的委托事项,导致福欣达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里昂天津分行与福欣达公司之间确系因信用证业务而产生的纠纷。,在该笔信用证业务中,里昂天津分行是信用证的通知行,福欣达公司是该信用证的受益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原则,首先应明确同一银行地处不同国家的分行视为不同银行,可以在信用证业务中独立的承担责任。,本案里昂天津分行即是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并且依法成立,在信用证业务中应独立承担责任。,本案里昂天津分行即是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并且依法成立,在信用证业务中应独立承担责任。关于信用证的通知,里昂天津分行收到信用证,即刻通知总行,审核密押,无误后通知福欣达公司;随后的两次修改信用证,也是通知总行,审核密押,无误后通知福欣达公司。审核密押,是里昂天津分行惟一能作的区别于其他机构的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方法。本案中,作为通知行的里昂天津分行只是一家分行,而不是总行。其总行的任何行为,不影响对该分行是否已尽其通知行责任的认定。里昂天津分行作为通知行通过其总行查询,在其总行答复密押相符的基础上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里昂天津分行该行为已经尽到通知行的合理谨慎义务。,关于信用证的查询,里昂天津分行通过,世界银行辞典,公布的开证行电传号,向开证行查询受益人委托查询的事宜,收到开证行回复后,将回复结果完整地、未加修改地送交委托人,该行为已完整地履行了查询义务。原审法院认为,由于开证行通知议付行未开过,568821,号信用证,且未接到任何查询,因而判定信用证无论从表面还是从内容上都是虚假的,通知行未尽审核、查询义务,造成损失,应由通知行赔偿。该认定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里昂天津分行在该笔信用证业务中已做到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在查询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无须承担责任。福欣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七条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6,月,29,日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福欣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信用证实践中的法律问题,3.,单证相符问题,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信用证交易纠纷上诉案,1998,年,12,月,10,日,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峰公司(以下简称光峰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计委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开证协议书,约定:江门公司委托光峰公司向银行开立信用证等事宜。同日,光峰公司向农行省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12,月,22,日,农行省分行开出一份号码为,180ILC980247,远期(,80,天)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人为光峰公司的母公司,华隆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受益人为潮连公司,通知行为香港南洋商业银行,金额为,242880,美元。,信用证单据条款,48A,第,3,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1999,年,12,月,31,日,华隆公司证实收到信用证项下货物并由光峰公司的,易峰在货物收据上签名。,潮连公司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给农行省分行,请求付款。农行省分行审单后,发现华隆公司预留在农行省分行的信用证项下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为:在同一张样本上盖有两个华隆公司公章,其中一个章附有武斌的签名,另一个章附有易峰的签字。潮连公司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给农行省分行,请求付款。,农行省分行审单后,发现潮连公司提交的货物收据只有华隆公司公章和易峰一人签字,遂于,1999,年,2,月,26,日以“货物收据上之签署有异于开证银行所持之签署式样”予以拒付并通知了光峰公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行省分行开出的信用证,被潮连公司接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潮连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着货物收据上之签字与开证银行持有式样不同,之不符点,,违背了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农行省分行予以拒付是正当的。光峰公司是以华隆公司的名义申请开证,农行省分行发出拒付通知后,联系的是实际开证申请人光峰公司,并没有过错。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规定,判决:驳回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10,元,由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承担。,该信用证单据条款中约定有“由申请人发出之货物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等内容,,开证申请人留存给开证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通知书上盖有两个湖南华隆进出口公司公章,在每个公章的授权签名处分别签有“易峰”和“武斌”的签名。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给开证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的货物收据上的仅盖有一个湖南华隆进出口公司公章并仅有“易峰”一人的签名。,信用证纠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号),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第七条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信用证欺诈,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例外不止付,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买方,付款人,卖方,(收款人),代收行,托收行,(,3,)提示、收款、交单,(,2,)选任代收行,(,1,)办理托收委托,(,4,)转交款项,二、托收,1.,托收的概念,托收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的行为。,国际惯例:,URC522,2.,托收的种类,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二、托收,托收各方及主要义务,1,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通过“托收通知书(,Remittance Letter,)”与托收行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的义务主要为向托收行支付委托合同确定的佣金。,2,托收行的义务。托收行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选定代收行,或者在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时,自行确定代收行。,3,代收行的义务。代收行的主要义务是选定提示行,或者自行向付款人作出提示。如果托收的指示、所跟单据、或者付款人的付款出现任何问题,代收行应当及时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或者委托人。,4,付款人的义务。因付款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因而在代收行或者提示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有义务付款或者承兑,但这一义务并非托收活动的组成部分,而是源于先前的诸如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URC522,第,4,条、第,5,条,d,款。,二、托收,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法律关系,没有直接法律关系,间接代理说,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二、托收,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法律关系,复代理说,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三、保理,定义,保理,(factoring),也称“保付代理”、“包买票据”等,是指,保理商,购买,供应商,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提供资金融通、销售分类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业务,中国银行业协会对保理的,定义,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三、保理,实务中的保理类型,到期,保理和预付,保理,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回购型,保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公开、预付且无追索权的双保理,是国际保理的主要业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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