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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背景及适用范围,1,2,CISG,CISG,的背景,CISG,的框架与原则,CISG,的适用范围,CISG,的意义,中国与,CISG,3,CISG,的背景,CISG,诞生前的统一化运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Convention on Uniform Law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ULIS,),1972,年,8,月,18,日生效,参加和核准国:比利时、冈比亚、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英国、以色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a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ULIF,),1972,年,8,月,23,日生效,参加和核准国:比利时、冈比亚、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英国,UNCITRAL,1980,年,在,ULIS,和,ULIF,的基础上制定了,CISG,CISG,的背景,CISG,缔约国,现有,78,个缔约国,英国以外的主要贸易国都加入了,CISG,,如美国、中国、日本、德国等。,详见:,www.uncitral.org/uncitral/en/uncitral_texts/sale_goods/1980CISG_status.html,4,5,CISG,的框架和原则,1.,框架,总则,公约的适用、解释等,合同成立,要约的定义、生效、撤销、终止;承诺的定义、生效、撤回;对要约的修改等,权利义务与违约救济,买、卖方的义务、违约救济手段等,2.,原则,服务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平等互利发展国际贸易,采取统一规则,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6,CISG,的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营业地,与合同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营业地;,事实上在一段时间内开展了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稳定性,有一定自主权的营业场所所在地,办事处、代表处等机构不应认定为营业地,还需法院或仲裁庭最终决定,7,CISG,的适用范围,货物,有形的动产(公约第二条明确排除的货物除外,如船舶、飞行器、票据等),无形的财产仍然有争议,高永富老师的教材认为根据,CISG,的前后文和制定的背景,应当仅指可交易的部分有形物,国外有学者认为附着于有形物体的无形财产,如装在光盘里的软件仍属于,CISG,项下的货物,8,不适用,CISG,的情形,约定不适用,可约定部分排除,也可约定全部排除,CISG,可以明示排除,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排除,英国曾提议:,“,The parties may expressly or impliedl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被拒。,巴基斯坦曾提议:,“,The parties may expressl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被拒。,起草小组第一委员会主席:,for his own part he considered that exclus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derogation from its provisions or variation of their effect could be either express or implied,that was also apparently the conclusion which had emerged from the preparatory work.,9,不适用,CISG,的情形,CISG,规定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调整的买卖,经由拍卖的销售,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有价证券的销售,航行器、船舶的销售,电力的销售,加工定作,提供劳务,10,CISG,未涉及的事项,合同的有效性、条款的效力、惯例的效力,所有权,产品责任,11,1986,年加入,CISG,时中国的保留,第,1,条(,1,)款(,b,)项,CISG,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第,11,条书面形式保留,第,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提出了保留,1985,年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条第款: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CISG,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定义和特征,二、合同成立,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违约救济方法,五、货物保全,六、风险转移,1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展开,13,义务,主体,产生,拘束力,内容,变更,履行,不履行,终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的其他法律关系,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其他合同的履行成为买卖合同义务履行的内容。,14,买卖合同,国内买卖,加工生产,国内运输,货运代理,国际运输,保险,结算,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定义和特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就货物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国际性,CISG,:营业地标准,中国:主体、客体、法律关系之一涉外的,即具有国际性,客体是货物,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管辖权和争议解决复杂,适用法律多样,本国法、外国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均有可能适用,15,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定义和特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债权合同,要因合同,16,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具备法定形式,要约,承诺,17,要约,1,.,要约的概念,2.,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要件,3.,要约效力的发生时间,4.,要约的存续期间,5.,要约的约束力,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7.,要约效力的消灭,18,1.,要约的概念,CISG 1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所提出订立合同的提议,(,proposal),,如该提议,十分确定,且表明要约人,(,offeror),在接到承诺时,,将受拘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19,2.,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原则上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要约,v.,要约邀请,要约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同时包括,:(1),货物名称,;(2),数量,;(3),价格,(,或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法,),即为,“,十分确定,”,。,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offeree),才能生效,20,3,.,要约效力的发生时间,要约生效时间的几种规定,表示主义,了解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CISG 15,采,“,到达主义,”,21,4,.,要约的存续期间,指定届满日,要约规定了特定届满日,特定期间,要约规定了特定的具体期间,不限制时间和规定合理期间,CISG,规定必须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承诺,22,5,.,要约的约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受合同约束,特定条件下,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要约对相对人的效力,要约对相对人一般无拘束力,特定合同,如公用事业企业从事的业务合同,公用事业企业一般拒绝,23,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CISG 16),要约的撤回,(,withdraw),:,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通知早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发价人,要约的撤销,(,revoke),:,定义:消灭已生效的要约,要件,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做出撤销的通知,不存在不可撤销的情形,不可撤销的要约,(,irrevocable offer),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合理信赖要约不可撤销,且已本着信赖行事,24,7,、要约效力的消灭,存续期间的经过,(,lapse of time),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 by the offeror),、,要约的被拒绝或反要约,(,rejection or counter offer by offeree),反要约的构成条件:实质性地改变了发价的条件,具体包括: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能力,25,承诺,1.,承诺成立的要件,2,.,承诺的通知,3,.,变更要约条件的承诺,4.,承诺的作出与生效的时间,5.,逾期承诺,6.,承诺效力的消灭,26,1,.,承诺成立的要件,承诺必须为受要约人所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镜像规则,(mirror doctrine),CISG,19,,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承诺的通知方式适格,27,2.,承诺的通知,(,CISG 18(1),18(3),承诺的通知方式:,声明,作出某种行为,但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确立了通过行为进行承诺的习惯做法和惯例,沉默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但符合下列情形,也可构成承诺(拟制承诺):,依法律或交易习惯有表示义务时,依当事人事先协议有表示义务时,承诺的通知方式不适当的法律后果,未作出承诺,28,3.,变更要约条件的承诺,(,CISG 19),非,实质性,地变更了要约条件,法律效果:仍构成承诺,合同以变更后的承诺为准,如符合下列条件,则不构成承诺: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受要约人的变更,实质性,地变更了要约条件,法律效果:构成了反要约,(counter offer):,使原要约失效,(rejection of original offer),受要约人向原要约人作出新要约,(new offer),实质性: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29,4.,承诺的作出与生效的时间,作出承诺的时间,要约人指定的承诺期间,起算点:电报交发时或信函载明的发信日期;信函未载明的,信封所载日期;即时通讯手段的,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时。,节假日问题:期间内的节假日不算;如果期间的截止日为节假日,则截止日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间的,合理期间,确立合理期间要考虑交易的情况,包括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30,4.,承诺的作出与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三种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CISG 18,采,“,到达主义,”,: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送达,”,的定义: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CISG 24,承诺生效时间的重要性:决定合同的成立时间、订立地点,(,准据法,),、承诺通知撤回、承诺未能到达或迟到的责任,31,5.,逾期承诺,(,CISG21,),逾期承诺的类型,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逾期承诺,在要约指定的承诺期间或合理期间后做出的承诺,不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逾期承诺(承诺迟到,迟延承诺),在有效期的承诺期间内做出,但由于不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事由迟到,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CISG21,(,2,),32,5.,逾期承诺,(,CISG21,),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原则上无效,承诺视为新的要约,但要约人有使逾期承诺有效的选择权:,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书面或口头通知受要约人,确认承诺的效力,则承诺仍有效,承诺迟到的法律效果,原则上有效,但要约人有使逾期承诺无效的选择权:,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书面或口头通知受要约人,要约已经失效,则逾期承诺无效,33,6.,承诺效力的消灭,承诺的撤回,(,CISG 22),承诺可以撤回,撤回通知须在承诺送达要约人或之前送达要约人,34,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卖方义务,交付货物,交付单据,担保义务,买方义务,支付价金,收取货物,35,卖方义务之,交付货物,交付地点,:(,CISG31,),有约定的,按约定,如,FOB,上海,没有约定:,(,1,)涉及货物运输的,货交承运人;(,2,)未特定化的货物,货物所在地或货物制造、生产地;(,3,)其他情形,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时间:,CISG33,有约定明确日期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明确日期,但约定了期间的,或可以从合同推断出期间的,该期间的任何时间,其他情形下,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36,卖方义务之,交付单据,CISG 34,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37,卖方义务之,担保义务,货物相符(,conformity of goods),(或品质担保瑕疵担保)的内涵,35,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装箱与包装与合同约定相符,除非另有约定,货物应:,适用于同一格货物通常使用目的,适用于买方通知卖方的使用目的,但有如下例外:,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买方对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的依赖是不合理的,凭样品买卖时,质量和样式与样品一致,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装箱或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以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38,卖方义务之,担保义务,货物相符与货物检验(,38,条),检验时间,:(1),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2),如涉及运输的,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3,)最迟应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日起两年内进行。,货物不符的通知(,39,条),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后一段合理时间通知卖方,否则丧失权利,最迟应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的两年内。,通知时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39,卖方义务之,担保义务,权利担保(,CISG 41,、,42,、,43,),一般权利担保(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和请求权),只要第三方提出任何权利和请求权,无论是否胜诉,卖方均违反了权利担保义务,特殊权利担保(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和请求),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限制,1,:卖方主观方面的限制,即这种知识产权应当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的,限制,2,:地域范围的限制,即,:(1),知识产权是依据双方预期转售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提出的;,(2),其他情形下,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例外情形:,买方明知或不可能不知权利和请求的存在,之所以产生权利和请求,是因为卖方遵照了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40,卖方义务之,担保义务,权利担保(,CISG 41,、,42,、,43,),面临第三方权利要求时,买方的通知义务,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41,买方义务之,支付货款,办理必要的手续和步骤,以便支付价款,54,付款的地点,57,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单据)的,交货,/,单地,其他情形下,卖方营业地,付款的时间,58,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在取得货物或货物控制权后支付,在买方有机会检验货物之前,无义务付款,除非这种机会与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42,买方义务之,收取货物,协助卖方交货的义务,60,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接收货物,60,、,52,卖方在规定日期前交货,买方可收可不收,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数量,卖方可收超出数量中的全部或部分,也可不收,43,四、违约救济方法,1.,卖方违约的补救,2.,买方违约的补救,3.,预期违约,适用条件、法律效力,4.,合同的分割履行与预期违约,适用条件,44,1.,卖方违约的救济,49-52,实际履行,减少价金,宣告合同无效(,avoidance),违约形态,:(1),根本违约,;(2),其他违约情形,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例外情形,:,卖方已交货,且买方未在合理期间内未提出合同无效,损害赔偿,补进并要求损害赔偿,45,买方违约的救济,(61-65),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违约形态,:(1),根本违约,;(2),其他违约情形,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例外情形,:,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1,)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2,)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a,)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b,)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46,卖方、买方违约责任的共同规定,损害赔偿,74-76,不影响其他救济方法,损害赔偿额受违约方可预计原则的限制,损害赔偿额包括预期利润,计算损害赔偿的计算:,货物差价,货物时价,减损义务,47,有关违约责任的共同性规定,预期违约,71-72,适用条件,:,对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1),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守约方的救济措施,:,中止履行义务,已发运的货,可以不交货,对方预期根本违约的,可宣告合同无效,守约方的义务,通知义务,对方提供了充分担保的,守约方须继续履行合同,48,有关违约责任的共同性规定,根本违约,71-72,定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法律后果:守约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49,有关违约责任的共同性规定,减损义务,77,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何谓合理措施?可参考,85-88,条(货物保全),50,五、货物保全,85-88,(,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卖方进行保全,买方推迟收取货物,价款支付和货物的交付应同时进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买方进行保全的情形,已收到货,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货物已到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买方行使退货权利,但应当先代表卖方收货,但有前提:,买方不需要支付价款;,买方不会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不在目的地,,51,五、货物保全,(,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保全的目的和法律效果,减少总体损失,保有货物,进行留置,保全的方法,寄放第三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出售货物,出售货物的情形:,(,1,)对方不收货、不付价款、不付货物保全费;(,2,)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通知义务,抵偿与归还,52,六、风险转移,(,66-69,),风险:不可归咎于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货物的损失或者灭失,特点,:(1),偶然性,;(2),外部性,;(3),针对的是特定化的和已经履行的货物,;(4),能产生遗失和损害,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承担货物损失和灭失的后果,风险转移的地点和时间,涉及运输的,货交承运人(参见,67,条),在途货物,订立合同时,一方违约时,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定(参见,69,条),货物特定化(,identification),前,风险不转移,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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