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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2011]33号)要求,为落实搞好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为促进和搞好我公司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2011]33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和管理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所有矿井必须按时限规定建设完善好“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公司各矿是“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六大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各矿主要负责人是“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的第一责任人.各矿要落实“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分管负责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各系统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
5.公司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设备管理部、基建部等),负责业务职责范围内“六大系统”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建立完善各分系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各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维护管理工作的监察。
6、公司各矿应按照规定时限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2011]33号)要求,2011年底公司各矿建设完善好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公司所属矿井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二、“六大系统"管理职责
1、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所需的人、财、物。公司每季度、矿每月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要求,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和使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各矿总工程师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维护管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维护、管理使用制度和安全措施。
3、各矿分管安全的副职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维护、管理使用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监督检查的责任;其它分管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六大系统”建设建设完善、维护、管理使用等措施的落实.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六大系统”工作负全面责任。
4、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各分管范围内“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使用管理负责,并按管理范围职责划分,分系统、分专业制定相关管理检查制度。
5、矿各有关区队长、班组长和岗位工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六大系统"工作负责。
6、公司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各矿是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的责任主体,矿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各项定期检查、维护管理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进行整改落实,确保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完善安全、可靠 。
7、公司和各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规范》和制度要求,督促检查各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和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一)、检查维护管理
1、各矿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检查、验收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公司和各矿要将“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列入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之中,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标准暂按《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1〕27号)要求进行检查,国家新标准制定下发后按新标准执行。
2、加强系统维护、管理,保证系统完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编制应急演练预案,科学确定避灾路线,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联合应急演练。明确赋予矿井井下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3、各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4、各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调度室和值班领导并进行处理。
5、各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6、各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7、各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提高矿井减灾抗灾能力.
8、“六大系统” 所有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确认合格后方准入井。
9、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10、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六大系统”设备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11、“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调度室和管理办公室.
12、“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
(二)、验 收
13、公司应根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各矿对各单项系统建设完善情况进行预验收,验收报告报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申请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进行存档。
14、各矿按各系统建设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公司自收到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15、各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6、公司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17、公司收到矿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全部合格后,报请省煤监局和煤管局进行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三)、监督检查
18.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矿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公司安监部应将各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到日常矿安全监察工作计划。
19、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20、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21、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四)、附 则
22、公司、各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2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4、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2、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3、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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