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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健全和完善不动产登记项目,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进行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制定本操作规范。
1首次登记
1.1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住宅的居住权首次登记:
1依据合同设立居住权的;
2依据遗嘱设立居住权的;
3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居住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住权登记应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办理。
1.2申请主体
1依据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依据遗嘱设立居住权,可由遗嘱确定的居住人单方申
请。居住权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因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以一并办理,或在再次办理转移登记前办理。
3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居住权的,可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1.3申请材料
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按下列情形提交相应的材料:
(1)依据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收养、监护协议等);
(2)依据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和已经确认生效的遗嘱。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居住权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1.4审查要点
1居住权的期限为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中记载的期限。
2房屋用途信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为住宅的不动产。
3按遗嘱设立居住权,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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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办理转移登记的,不予登记。
4抵押登记信息。本规范实施前先存在抵押登记的,依据合同、遗嘱办理居住权登记,应出具抵押权人同意登记的材料,本规范实施后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中有禁止设立居住权的记载事项,依据合同、遗嘱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予登记;
5查封登记信息。存在查封登记的,不予登记。
6居住权登记信息。存在居住权登记的,在先登记的居住权人是否已出具书面同意文件,未经在先居住权人同意的,不予登记。
7地役权登记信息。存在地役权登记的,不影响居住权登记。
2变更登记
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或者义务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的;
3居住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的;
4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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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申请主体
2. 1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应当由居住权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因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可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2.3申请材料
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1)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提交已经变更的《不动产权证书》
(2)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更的材料。
(3)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协议或者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能够证实居住权发生变化的材料。
2.4审查要点
1抵押登记信息。存在抵押登记的,如居住权延长或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利益的情形,应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
2查封登记信息。存在查封登记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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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役权登记信息。存在地役权登记的,不影响居住权变更登记;
4居住权登记信息。存在其他居住权登记的,变更事项是否涉及其他居住权人的利益,受影响的其他居住权人是否已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该文件记载的变更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3注销登记
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因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的;
3因不动产灭失、被征收的;
4因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
5因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被消灭的;
6因约定事由解除居住权合同的;
7因居住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申请主体
1因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应当由居住权人提出申请;
2 因约定事由解除居住权合同的、因居住权人取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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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因被征收的,由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3因居住权人死亡的,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
4居住权期限届满、不动产灭失、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由任意一方单方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
3.3申请材料
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居住权灭失的证明材料: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证明材料;
(3)不动产灭失、被征收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
(4)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证明材料;
(5)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注销居住权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6)因约定事由解除居住权合同的,提交解除居住权合同的证明材料。
居住权人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3.4审查要点
1. 注销的居住权是否已经登记;
2. 居住权注销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附则
4.1本规范未尽的其他登记规定,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21】6号)执行。
4.2居住权登记的收费事宜,由于现执行的收费文件未将居住权登记的收费列入其中,拟暂不收费。
4.3本规范的应用解释由XX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4.4XX市辖区内县(市)及XX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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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居住权合同(范本)
甲方(不动产所有权人):
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居住权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为了保障乙方对甲方的住宅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居住权,以满足乙方生活居住的需要,现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订立以下合同。
一、设立居住权房屋的基本状况
房屋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面积:平方米
二、居住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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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从 起至 止。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1.
2.
3.
四、其他约定
1・双方协商确定,在 年 月 日之前共同到不
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
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办理居住权登记时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3. 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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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不动产登记簿居住权登记信息
不动产单元号
坐落
业务号
内容 '
居住权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义务人
登记类型
登记原因
居住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限
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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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登记时间
登簿人
附记
附件3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收件
编号
收件人
日期
单位:平方米、万元
申请事由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居住权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其他
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
登记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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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其他.
事
由
细
化
变更
面积变更分割(合并)
权利内容变更
共有性质变更名称、身份证明变更-
转移
买卖(商品房)买卖(存量房)
赠与
继承(受遗赠)房改
生效法律文书
共有份额转让 以房屋出资入股
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
调拨互换
预告
预购商品房预购商品房抵押权
抵押
一般抵押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申请人情况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
受让人、抵押
权人、居住权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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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
方式
代理人姓名
联系
方式
代理人身份证
件种类
证件号
代理机构名称
登记申请人
义务人
(转让人、抵押
人、所有权人)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
方式
代理人姓名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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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代理身份人证件种类
证件号
代理机构名称
不动产情况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用途
构筑物类型
林种
原
面
积
土地
新
面
积
土地
房屋
房屋
森林、林木
森林、林木
抵押情况
债务人
被担保债权额
债务履行期
(债务确定期间)
最高债权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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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范围
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是 否
在建建筑物
抵押范围
地
役
权
需役地坐落
需役地
不动产单元号
登
记
原
因
居住
申请证书版式
单一版集
申请分别持证
是否
授
权
本人现场委托(身份证明号)
代为领取本次申请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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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书
明。
委托人(签字):受托人(签字):
注:受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业务受理单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书。
备
注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权利人(签章):义务人
(签章):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年 月 日
灰色部分由办事对象填写(授权委托书选择填写),其他部分导办工作人员填写,表格最后一项需申请人在受理窗在受理人员指导下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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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不动产登记证明
证明权利或事项
居住权
权利人(申请人)
义务人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其 他
不动产权证号:居住权期限:
附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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