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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部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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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某项目部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1. 一级动火:(重大危险源区域、易燃易爆)(1)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内等场所; (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质的场所; (7) 一级动火由项目分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及建设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位审查、审批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同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 二级动火(可燃,但是不易燃区域)(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及登高焊、割作业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 (2) 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申请。 (3) 二级作业申请审批表由项目分部主管部门填写,并附安全技术方案,报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批准。 3. 三级动火(非燃烧物区域)(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均属三级动火。 (2)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项目分部主管部门负责人 批准。 (3)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项目分部应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 5. 动火区域是安全员重点巡视区域。 6. 动火范围为主要是电、气焊作业,其他工程项目必须的明火作业。 7.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种垃圾、木料或其他物品。 8. 违反本制度除停止作业外,要对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按规进行处罚。 某项目部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 食品有限公司各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及各种原辅料、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食品安全科主管公司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六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安全科职责 第七条食品安全科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防护计划、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立公司食品安全HACCP体系。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生产。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改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和内控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第四章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第八条公司采购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检验报告应当每年提供一份有效的第三方全检报告。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 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或有交由质量部门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 年。 第五章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九条公司质量部门及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 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 年。(三)定期查 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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