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德国钢管技术标准一览表
序号
品种
标准号
标题
1
DIN
DIN EN 10312-2003
包括饮用水在内的水成液输送用焊接不锈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2
DIN
DIN EN ISO 1127-1997
不锈钢管.尺寸,公差和单位长度的质量
3
DIN
DIN EN 545-2002
水管用球墨铸铁管、配件、附件及其接头.要求和试验方法
4
DIN
DIN EN 598-1994
废水排放用球墨铸铁管、管件、附件及连接件.要求和试验方法
5
DIN
DIN EN 877-2000
建筑物排水用铸铁管道、配件及其接头和附件.要求、试验方法和质量保证
6
DIN
DIN EN 969-1995
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配件、附件及其接头.要求和试验方法
7
DIN
DIN EN 39-2001
管联接脚手架用活动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8
DIN
DIN EN 74-1988
联结件.钢管脚手架和支承架用中心螺栓和踏板.要求.检验
9
DIN
DIN EN 448-2003
区域供暖管道.直埋式热水供应网用预隔热连接的管道系统.聚氨酯绝热和聚乙烯外覆层的钢管用成套配件
10
DIN
DIN EN 488-2003
区域供暖管道.直埋式热水供应网用预隔热连接的管道系统.聚氨酯绝热和聚乙烯外覆层的钢管用钢阀门组件
11
DIN
DIN EN 489-2003
区域供暖管道.直埋式热水供应网用预隔热连接的管道系统.聚氨酯绝热和聚乙烯外覆层的钢管用接头组件
12
DIN
DIN EN 1123-1-1999
排水管道用带插接套的长焊缝焊接热镀锌钢管制管道和管件
13
DIN
DIN EN 1123-2-1999
排水管道用带插接套的长焊缝焊接热镀锌钢管制管道和管件.第2部分:尺寸
14
DIN
DIN EN 1 8-1-1998
易燃液体或气体用管道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要求等级为A的管
15
DIN
DIN EN 1 8-2-1996
易燃液体或气体用管道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要求等级为B的管
16
DIN
DIN EN 10216-1-2002
压力载荷用无缝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特定室温特性的非合金钢管
17
DIN
DIN EN 10216-2-2002
压力载荷用无缝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具有较高温度下规定性能的非合金和合金钢管
18
DIN
DIN EN 10216-3-2002
压力载荷用无缝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3部分:细粒合金钢管
19
DIN
DIN EN 10216-4-2002
压力载荷用无缝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4部分:有低温特性的非合金和合金钢管
20
DIN
DIN EN 10217-1-2002
压力载荷用焊接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l部分:具有室温下规定性能的非合金钢管
21
DIN
DIN EN 10217-2-2002
压力载荷用焊接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具有较高温度下规定性能的电焊非合金和合金钢管
22
DIN
DIN EN 10217-3-2002
压力载荷用焊接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3部分:细粒合金钢管
23
DIN
DIN EN 10217-4-2002
压力载荷用焊接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4部分:具有低温下规定性能的电焊非合金钢管
24
DIN
DIN EN 10217-5-2002
压力载荷用焊接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5部分:具有较高温度下规定性能的埋弧焊接非合金和合金钢管
25
DIN
DIN EN 10217-6-2002
压力载荷用焊接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6部分:具有低温下规定性能的埋弧焊接非合金钢管
26
DIN
DIN EN 10220-2003
无缝钢管.单位长度尺寸重量通用表
27
DIN
DIN EN 10240-1998
钢管用内部和/或外部防护涂层.通过在自动设备中热浸镀锡进行的涂层的规定
28
DIN
DIN EN 10248-2000
螺纹钢管
29
DIN
DIN EN 10246-1-1996
钢管的无损检测.第1部分:证明密封性的无缝和焊接铁磁钢管(埋弧焊除外)的自动电磁检验
30
DIN
DIN EN 10246-2-2000
钢管的无损试验.第2部分:证明液压渗漏紧密性的无缝和焊接(埋弧焊接除外)的奥氏体和铁素体/奥氏体钢管的自动涡流试验
31
DIN
DIN EN 10246-3-2000
钢管的无损试验.第3部分:无缝和焊接(埋弧焊接除外)缺陷检测的自动涡流试验。德文版本EN 10246-3:1999
32
DIN
DIN EN 10246-4-2000
钢管的无损检验.第4部分:横向不完整性检测用铁磁无缝钢管的自动全外围磁换能器检验/磁漏检验
33
DIN
DIN EN 10246-5-2000
钢管的无损检验.第5部分:纵向不完整性检测用铁磁无缝和焊接(埋弧焊接除外)钢管的自动全外围磁换能器检验/磁漏检验
34
DIN
DIN EN 10246-6-2000
钢管的无损试验.第6部分:无缝钢管横向缺陷探测的自动全周长超声波试验
35
DIN
DIN EN 10246-7-1996
钢管的无损检测.第7部分:证明长度误差用整个管圆周上无缝和焊接铁磁钢管(埋弧焊除外)的自动超声波检验
36
DIN
DIN EN 10246-8-2000
钢管的无损试验.第8部分:电焊钢管焊缝径向缺陷探测的自动超声试验
37
DIN
DIN EN 10246-9-2000
钢管的无损试验.第9部分:径向和/或横向缺陷探测用的埋弧焊钢管的自动超声试验
38
DIN
DIN EN 10246-10-2000
钢管的无损检验.第10部分:缺陷探测用自动熔融电弧焊接钢管焊缝的放射线检验
39
DIN
DIN EN 10246-11-2000
钢管的无损试验.第11部分:表面缺陷探测用的无缝和焊接钢管的液体渗透试验
40
DIN
DIN EN 10246-12-2000
钢管的无损检验.第12部分:表面缺陷探测用无缝和焊接铁磁钢管的磁粉探伤
41
DIN
DIN EN 10246-13-2000
钢管的无损检验.第13部分:无缝和焊接(埋弧焊除外)钢管的自动全周超声波测厚检验
42
DIN
DIN EN 10246-14-2000
钢管的无损试验.第14部分:无缝和焊接钢管(埋弧焊接除外)叠层缺陷检测的自动超声波试验.德文版本EN 10246-14:1999
43
DIN
DIN EN 10246-15-2000
钢管的无损检验.第15部分:用于检测层状缺陷的焊接钢管生产时用的带材/板材的自动超声波检验
44
DIN
DIN EN 10246-16-2000
钢管的无损检验.第16部分:层状缺陷检测用焊接钢管焊缝区域的自动超声波检验
45
DIN
DIN EN 10246-17-2000
钢管的无损检验.第17部分:层状缺陷检测用无缝和焊接钢管管端的超声波检验
46
DIN
DIN EN 10246-18-2000
钢管的无损检验.第18部分:层状缺陷检测用无缝和焊接铁磁钢管管端的磁粉探伤
47
DIN
DIN EN 10256-2000
钢管的无损检验.1级和2级检验师的合格证明及能力
48
DIN
DIN EN 10266-2003
钢管、配件和结构空心型材.产品标准中使用的符号和术语定义
49
DIN
DIN EN 10279-2000
热轧钢管 形状,尺寸,质量公差.德文版本EN 10279:2000
50
DIN
DIN EN 10288-2003
岸上和近海管线用钢管及配件.外部双层挤压聚乙烯基涂层
51
DIN
DIN EN 10296-1-2004
机械工程和一般工程用焊接圆钢管 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非合金及合金钢管
52
DIN
DIN EN 10297-1-2003
机械和工程通用无缝环形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非合金和合金钢管
53
DIN
DIN EN 10301-2004
海上和近海管道用钢管和配件.降低无腐蚀气体运输摩擦的内涂层
54
DIN
DIN EN 10305-1-2003
精密装置用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 部分:无缝冷拉管
55
DIN
DIN EN 10305-2-2003
精密装置用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焊接冷拉管
56
DIN
DIN EN 10305-3-2003
精密装置用钢管.技术交货条件.第3部分:焊接冷分级管
57
DIN
DIN EN 10305-4-2003
精密装置用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4部分:液压和气动系统用无缝冷拉管
58
DIN
DIN EN 10305-5-2003
精密仪器用钢管.技术交货条件.第5部分:焊接冷精加工方形和矩形钢管
59
DIN
DIN EN 12007-3-2000
燃气供应系统.最大使用压力小于等于16bar的管道.第3部分:钢管专用功能推荐规范
60
DIN
DIN EN 12068-1999
阴极腐蚀.与阴极腐蚀相互作用敷设在土壤和水中的钢管管道防腐用有机包封.带材和收缩材料
61
DIN
DIN EN 12732-2000
燃气供应系统.焊接钢管.功能要求
62
DIN
DIN EN ISO 9455-12-1994
软钎剂.试验方法.第12部分:钢管腐蚀试验
63
DIN
DIN EN ISO 1127-1997
不锈钢管·尺寸,公差和单位长度的质量
第三节 我国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一、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分类
1.按标准的法律效力分类
(1)强制性标准。为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建立统一协调、功能齐全、衔接配套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监管,安全生产的标准必须强制执行。在这些标准中,经济上考虑往往是第二位的,即安全第一,经济第二。
(2)推荐性标准。从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考虑,在全国、全行业强制性统一,执行有困难时,此类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执行。如OHSMS标准是一种推荐性标准。
2.按标准对象特性分类
(1)基础标准。就是对职业安全卫生具有最基本、最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概括起来说,就是具有最一般的共性,因而是通用性很广的那些标准。如名词、术语等。
(2)产品标准。就是对职业安全卫生产品的型式、尺寸、主要性能参数、质量指标、使用、维修等所制定的标准。
(3)方法标准。把一切属于方法、程序规程性质的标准都归人这一类。如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分析方法、测定方法、设计规程、工艺规程、操作方法等。
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作用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作为提高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技术文件,已经进入安全生产的各个角落,从事故预防、控制、监测,直至职业病诊断、统计,都需要有关的标准加以指导,标准已经成为安全领域中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对减少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发展生产将发挥出更加有效的作用。
系统安全性指标的目标值是事故评价定量化的标准。如果没有评价系统危险性的标准,定量化评价也就失去意义,这将使评价者无法判定系统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改善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系统物的损失和人的伤亡为最小。我国政府制定具有法律作用的行业安全卫生法,针对设备、装置的设计、安装、改造等颁布一系列国家法规和安全卫生标准。根据这些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评价,确认系统安全性。
经量化后的危险是否达到安全程度,这就需要有一个界限和标准进行比较,这个标准称为安全指标(或安全标准)。
所谓安全指标,就是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危险度。它可以是一个风险率、指数或等级,而不是以事故为零作为安全指标。为什么不以事故为零作为安全指标呢?因为事故不可能为零。这是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有时不能完全识别危险性。即使认识了现有的危险,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能源的出现,又会产生新的危险。对已认识到的危险,由于技术资金等因素的制约,也不可能完全杜绝。我们只能使危险尽可能减少,以至逐渐接近于零。当危险降到一定程度,人们就认为是安全的了,霍巴特大学的罗林教授曾给安全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安全指判明的危险性不超过允许限度。这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安全。安全就是一种可以允许的危险。确定安全指标实际上就是确定危险度或风险率,这个危险度或风险率必须是社会公众允许的、可以接受的。
三、安全生产技术国家标准颁布状况
我国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化工作,是在改革开放的80年代初期起步的,到2000年国家标准局已公布了400多个标准。这些标准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设计、管理类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是指一些为提高安全生产设计、监管或综合管理需要的标准。经常使用比较重要的有如下标准:
(1)作业环境危害方面。《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111种毒物和9种粉尘的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车间的设计提供了重要的劳动卫生学依据。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有:《冷水作业分级》、《低温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级》、《有毒作业分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等。以及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或毒物含量方面的数十种标准。
(2)事故管理方面。为便于事故的管理和统计分析,在总结我国自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先进标准,制订了我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等。
(3)安全教育方面。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公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2.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这类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生产设备、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主要规定了设备设计中有关安全卫生的基本设计原则、一般要求、常见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护要求等三个方面。生产设备安全卫生的基本设计原则是:①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在制造、安装、运输、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②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排放超过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③设计必须履行人机刁:程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操作者的体力和脑力消耗及精神紧张状况;④生产设备安全主要是通过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合理地采用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有效的防护措施及各种技术文件中明确的安全要求来实现;⑤设备的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当安全技术措施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则宜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应当首先选用直接安全技术,使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会出现任何危险。其次选用间接安全技术,只有在直接安全技术不能实现时,才选用间接安全技术,即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时,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除直接安全技术措施和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在设备上适当采用各种信号、标志等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⑥生产设备在整个使用期限内,都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对生产设备上的一些通用安全防护装置也制定了一些国家标准,如《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等。
(2)对一些容易发生事故的机器设备,还制定了专业的安全卫生标准。在机器设备中,死亡事故最多的是起重机械,如《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标准等,加强了超重吊运作业的安全科学管理。
(3)压力机械是发生重伤事故最多的一种机械,工人在操作时经常发生手指压伤或冲断事故,这种机械使用的面也比较广,为了减少这类事故,连续发布了《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压力机的安全装置技术条件》、《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压力机用光线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压力机用手持电磁吸盘技术条件》、《磨削机械安全规程》、《冷冲压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
3.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是对一些经常发生工伤事故和容易产生职业病的生产工艺,规定了最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
(1)预防工伤事故的生产工艺安全标准。在由于工艺缺陷而造成的工伤事故中,以厂内运输事故最多,1984年国家发布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该规程对厂内的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装卸作业等方面的安全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该规程还对厂内运输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为了预防爆炸火灾事故,还发布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拆除爆破安全规程》、《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氯气安全规程》、《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
(2)预防职业病的生产工艺劳动卫生工程标准。这类标准有《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玻璃生产配料车间防尘技术规程》、《立窑水泥厂防尘技术规程》、《橡胶加工配炼车间防尘规程》,主要是对生产中各种危害严重的工艺,从厂房布局、工艺设备、通风净化、组织管理等方面提出了防尘和防毒要求。为了预防有机溶剂的危害,还发布了五项涂装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规程对涂料的选用、涂装工艺、涂装设备、通风净化以及安全管理等提出要求。
4.防护用品类标准
这类标准是为了控制防护用品质量,使其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防护用品标准可分为通用标准、门类标准、产品标准四个层次。通用标准主要包括名词术语、通用测试方法以及产品包装标志、验收、检验规则等。门类标准是指防护用品的通用技术要求。防护用品分为7个门类:①安全帽门类;②防尘防毒呼吸器官护具门类;③眼面护具门类;④听力护具门类;⑤防护鞋门类;⑥防护服门类;⑦其他护具门类。目前发布的防护用品标准,在安全帽门类有《安全帽一般技术条件》,及冲击吸收性能、耐穿透性能、耐燃烧性能、侧向刚性、耐水性能、防寒耐压性能等试验方法标准。在防尘防毒呼吸器官护具门类,有《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标准、《过滤式防毒面具》标准,还有过滤式防毒面具的6种试验方法标准及12种滤毒罐的检验标准。在眼面防具门类中,有《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及一些试验方法标准。在听力护具门类,有《护耳器耳塞》、《护耳器耳罩》标准。在防护鞋门类,有《皮安全鞋》等。在防护服门类有《浮体救生衣》等。在其他护具门类有《安全帽》、《安全网》等标准。
现场施工区安全技术标准
1. 一般规定
现场施工区安全技术标准除满足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 平面布置
2.1 施工组织设计要有安全、消防措施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并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如有)报消防部门审批或备案。
2.2 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区应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满足要求。
2.3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4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须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2.5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2.5.1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 40m。因条件所限,施工现场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须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2.5.2 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2.5.3 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并在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救援场地应设置在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2.5.4 临时消防车道应保证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3. 临时用房
3.1 建议改为正式工程内不准作为易燃易爆、可燃材料仓库使用,更不准住人。
3.2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搭设,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3.3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
3.4 施工现场库房、加工场及其他临时建筑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3.5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3.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7 施工材料的存放场地、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
3.8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4. 临时消防设施
4.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做到布局合理。
4.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进度差距不应超过3层。
4.3 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
4.4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4.5 施工现场灭火器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相关要求。灭火器要有明显的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4.6 施工现场大门口、临时办公区、生活区应配置不少于一套集中消防架。消防架中灭火器、消防斧、消防桶、消防锹、消防钩应按照5件/套配置。
4.7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4.8 如现场没有正式市政水源,则临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且不小于72m3。
4.9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布置成环状,消火栓应布局合理,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不大于60m。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4.10 高度超过24米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 , 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4.11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
4.12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
4.13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
4.14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套。
4.15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4.16 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4.17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 2 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4.18 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
4.19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4.20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 现场用火管理
5.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5.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5.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5.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和接火设施,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5.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5.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5.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5.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5.11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可设置吸烟区,吸烟区应远离可燃物。吸烟区内应配备足够灭火器材,对于不按要求随意在现场吸烟的工人,必须按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6.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6.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 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6.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4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6.5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由监理进行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7. 高处作业
7.1 登高作业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7.2 登高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遵章作业。
8. 脚手架工程
8.1 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并经有关单位审批,方案必须具体有指导性。
8.2 超过一定规模的脚手架工程、爬架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8.3 脚手架搭设前、爬架组装及提升前必须有技术交底。
8.4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8.5 爬架每次提升前、提升后必须有检查记录,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8.6 爬架公司必须具有生产和使用许可证,有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准用证。
8.7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9. 卸料平台
9.1 必须有施工方案、计算书,并经审批。
9.2 搭设前必须有技术交底。
9.3 搭设完成及每次移动后必须有验收手续。
9.4 平台上必须挂限重标牌和验收牌。
10. 临边、洞口
10.1 临边、洞口、作业面等部位必须防护到位。
10.2 所有通道楼梯必须设置两道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牢固稳定,电梯口应设置防护门,电梯井内每隔10米设水平防护网或防护板。
10.3 所有预留洞口根据其尺寸大小,做好安全防护,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除。
10.4 所有通道口及临边侧面应设两道高度不低于1.2m防护栏杆。
10.5 行人通道上部应有两层硬质防护,防护棚应牢固,材质符合要求。
11. 施工用电
11.1 总体要求
11.1.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要求;
11.1.2 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所有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经总包单位审核,并报项目公司备案;
11.1.3 施工现场内临时用电的施工和维修必须由经过培训后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电工完成;
11.1.4 施工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按规定做好接零接地保护和二级漏电保护装置;
11.1.5 严格贯彻“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临时用电制度;
11.1.6 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电气系统和保护设施完好;
11.1.7 电气设备禁止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11.1.8 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
11.1.9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1.2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
11.2.1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11.2.2 电缆线路应采用穿管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现场中所有架空线路导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11.3 配电箱及开关箱
11.3.1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11.3.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照明线路接线宜接在动力开关的上侧;
11.3.3 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开关箱内应一机一闸,每台用电设备应有自己的开关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11.3.4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方,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11.3.5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其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有碍操作、维修的物品;
11.3.6 配电箱、开关箱安装要端正、牢固,移动式的箱体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6~1.5m。配电箱、开关箱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
11.3.7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11.3.8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须至少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具有分级保护功能;
11.3.9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
11.3.10 配电箱内盘面上应标明各回路的名称、用途、同时要作出分路标记;
11.3.11 总、分配电箱门须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h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上锁;
11.3.12 各种电气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并须保持清洁。箱内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12. 施工机具
12.1 一般规定
12.1.1 定期对所有的施工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设备带故障操作;
12.1.2 操作人员必须按机具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并在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12.1.3 垂直运输机械
1) 垂直运输机械出厂时应有产品合格证,并附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副本及随机资料;
2) 安装、拆卸前应有经过审批的技术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应经过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规范;
3) 所有安装、拆卸及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并接受过进场安全教育;
4) 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5) 使用单位应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
13. 安全文明施工
13.1 施工现场物料必须堆放有序、整齐,并有明显的标志,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围挡、覆盖措施。
13.2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垃圾堆放点必须具备遮挡措施。
13.3 对基础开挖部分应当覆盖密目网或洒水保持土质表面湿润。
13.4 施工现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硬化处理。应保持道路、通道的经常湿润,清扫道路、场地时,必须做到先洒水后清扫。
13.5 室内、楼层内施工时要采取控制扬尘的措施,建筑垃圾必须袋装清运,严禁将垃圾从楼层上向下倾倒。
13.6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泥浆排放必须做到Ⅱ级沉淀、Ⅲ级排放的要求,并对排水设施定期清淤。
13.7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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