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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龙祥社工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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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龙祥社工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体系 第一章 前言 为树立龙祥社工服务中心机构整体形象, 加强和规范机构管理行为, 造就和培养一支专业理 论知识与实务操作能力过硬、高效精干的社工队伍,促进机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体系。 一、 凡机构在职人员的管理事项, 除法规及机构其它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 均应遵守本制度 体系。 二、 机构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 个人做有损社工行业及机构利益、 形象、 声誉或破坏社工行业及机构发展的事情。 三、机构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理论、实践能力, 不断完善 机构的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机构实力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四、机构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 努力提高 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鼓励社工积极参与机构的决策和管理,鼓励社工发挥才智 ,提出合 理化建议. 五、 机构为社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 并随着机构经济效益的提高及经费盈余的前提下逐步 提高社工各方面待遇;机构为社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机构推行岗位责任制, 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根据《龙祥社工服务中心社工绩效考核制度》 予以表彰、奖励。 六、机构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倡导社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 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章 龙祥社工守则 第一节 前言 为了就注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操守包括有关操守的道德事宜提供实务指引,深圳市龙岗区龙 祥社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龙祥社工)特制定本社工守则 ,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服务对象及 社会人士,同时加强社会人士对社工专业的信任和信心. 当社工被指控其操守违反本守则内所列明的专业标准时,龙祥社工服务中心将以此守则作为 裁决之依据.本守则列明社工与其服务对象、同工、所属机构、专业及社会建立专业关系时 的道德行为标准,其应用范围包括社工以社工身份所从事的一切有关活动 ,本组织内社工须 协力推行本守则,并遵从依据本守则做出纪律判决。社工应采取足够的措施或行动去预防、 劝阻、 纠正或揭发同工有违反守则之行为。 同时要采取合理及适当的措施去协助督导人员以 及协助其提供其他服务人员(如义工),不会因抵触本守则而导致服务对象利益受损. 第二节 社工的基本价值观及理念 社工的首要使命是协助有需要的人士及致力处理社会问题. 社工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并不因任何人的家庭背景、种族、国籍、性别、性倾 向、年龄、家庭岗位、信仰、政治观念、智能、体能、社会及经济地位、或对社会贡献不同 而有所分别。 社工相信每一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质,因而有责任鼓励及协助个人在顾及他人的权益的情况下 实现自我. 社工有责任维护人权及促进社会公义。 社工相信任何社会都应为其公民牟取最大的福祉。 社工有责任运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去推动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务求每一个人都能尽量发 挥自己的所能。 社工认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会尽力加强人际关系 ,务求维护、促进及提高个人、家庭、社 团、机构、社群的福祉,帮助社会大众预防及减少困境与痛苦。 第三节 有关社会 当政府、 社团或机构的政策、 程序或活动导致或构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 又或是妨碍 困境及痛苦解除时,社工认同有必要唤起决策者或公众人士对这些情况的关注。 社工认同有需要倡导修订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关社会情况,促进社会公义及福祉。 社工认同有需要致力推动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 社工不可运用个人的知识、 技能或经验助长 不公平的政策或不人道的活动. 社工认同有需要致力防止及消除歧视, 令社会资源分配更为合理, 务使所有人士有均等机会 获取所需的资源和服务。 社工认同有需要推动大众尊重社会的不同文化。 社工认同有需要鼓励社会大众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制度和改善社会政策和制度. 第四节 有关机构 社工应向其雇佣机构负责,提供效率及效能的专业服务。 社工应作出建设性及负责任的行动, 以影响并改善雇佣机构的政策、 程序及工作方式, 以求 令机构服务水准不断提升,从而让社工不会因执行机构的政策时而抵触此守则。 社工在发表任何公开言论或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是以个人身份抑或代表团体或机构 的名义行事。 社工不应在未经其服务机构同意下,利用机构与外界的联系,为私人事务招揽服务对象。 第五节 有关专业 社工从事其专业工作时,应持着诚实、诚恳及尽责的态度. 社工应持守专业的价值观和操守,并提升专业知识。 社工对专业提出评论时,应持着负责和有建设性的态度. 社工不可就其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式及统计成效提供有误导性或不真实的资料。 社工有责任给予新加入社工职业的同工建议, 协助其增强与发展专业操守、 价值观以及专业 上的技能和知识。 第六节 有关同工 社工应尊重其它社工、 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 任何建议、 批评及冲 突都应以负责任的态度表达和解决。 社工应尽量与其它社工合作,提高服务的成效。 社工应向有关团体报告任何有违专业工作守则而危害接受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并 在有需要时维护那些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 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不应在不尊重其它机构和同工的情况下夺取其它社工的服务对 象. 社工与共事同工合作之间所作的保密沟通, 在未获得资料来源者明确同意下, 不可向服务对 象透露有关其个人资料以外的沟通内容。 第七节有关服务对象 社工首要的责任是对服务对象负责。 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道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合适的服务,且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 白接受服务所要作出相对应的承担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社工应尽可能的协助服务对象知晓在某些情况下, 保密原则受到规限, 并使他们清楚知道收 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在公开个案资料时 ,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 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须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服务机构的同意。 社工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以此谋取私人的利益. 社工不得与服务对象有性接触. 注一:服务对象指现时正接受社工所提供服务的个人、家庭(包括其直系亲属及至亲)、单位 及社群. 注二:服务对象的利益应由社工在考虑及平衡服务对象的个人利益及其它有关人士(包括家 庭其他成员、亲属、机构、社群、社会等)的权益后,作出专业判断。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龙祥社工服务中心机构整体形象,加强和规范机构管理行为,造就和培养一 支专业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能力过硬、高效精干的社工队伍, 促进机构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特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 凡机构在职社工人员的管理事项,除法规及机构其它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 均应遵守 本制度。 第二节 聘 用 第三条 聘用是机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对相关专业人员的需用,而对外进行一种招聘的 用工行为。 第四条 机构聘用人员应按聘用程序审查核定,合格后才可聘用. 第五条 机构聘用人员,应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并交齐如下资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和职称证明; 3、二寸免冠照片 2 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1 、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受公安机关管制或在案被通缉者; 3、身份不清或无身份证明者; 4、未到法定工作年龄者(十六周岁);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有重疾无法恢复健康者; 6 、机构认为不宜聘用人员者。 第七条 机构聘用人员应先经试用(特聘人员除外),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 合同. 第三节 社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社工的权利: 1、享受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2、享受机构规定的工资、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的权利; 3 、享受对机构发展提合理化建议和对机构各级管理人员提意见的权利; 4、参加机构组织的活动和了解机构公布的信息权利; 5、对违法违纪的人或事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 社工的义务: 1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尽心尽责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为机构的发展贡献力量; 3、 自觉地维护机构的形象、信誉和利益.遵守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 忠诚机构形成相互尊重、 互勉共进的良好氛围与机构同发展共命运; 4、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机密和信息; 5、发现事故隐患和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机构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有 效防止; 6、以机构利益为重,办任何事情,都要牢记节约,杜绝浪费; 7、社工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相互配合、求同存异、顾全大局,正确处 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第四节 请假制度 第十条 公假: 1 、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和培训学习; 2、须应到政府有关部门急需办理的事情. 第十一条 事假、病假: 1、社工因事请假,须事前向所在派驻单位和机构行政事务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三天以下(含 三天) 由派驻单位和机构行政事务部直接负责人签名批准; 三天以上由派驻单位和中心主任 签字批准,报行政事务部备案. 事假一天扣除本人一天工资,事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机构负责缴纳的社保费由本人自 理。事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和损害机构的利益活动,一经发现均作辞退处理。 2、社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及时通知机构,三天以下(含三天)向所在派驻单位和机构行政事 务部办理请假手续; 三天以上由派驻单位和中心主任签字批准, 报行政事务部备案。 上班后 应出示公立医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一年之内病假为一到十日(含十日)发给合同日工资 的全额工资;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含三十天)发给合同日工资的 50%。三十天以上则无 薪。如特殊情况则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 .社工病假期间,必须在家疗养休息,不得搞第二职业和损害机构的利益活动,一经发 现,均作辞退处理。 第十二条 工伤假: 因公致伤、致残者,凭医院证明消假。社工工伤,须经所在派驻单位证明,机构行政事务部 调查核实,方可作工伤处理,并逐级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及证明,工伤以一次性痊愈为止, 工伤期间发给本人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资。 工伤疗养期间, 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一经 发现取消工伤待遇,并辞退. 第五节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机构日常执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案主如有紧急需要,社 工需先告知项目组长和机构行政事务部,经获准后 2 人以上(含 2 人)同往。 第十四条 机构社工必须遵守机构和派驻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 机构实行考勤制度,其考勤办法: 1 、上班前社工本人须在派驻单位考勤,如因故忘记考勤,必须及时向考勤人员说明情况, 否则作为迟到一次记录; 2、社工必须本人考勤,不得叫别人代考勤,如有发现类似情况对舞弊行为者两人均扣除一天 工资; 3、考勤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不得徇私舞弊,如有发现扣除当天工资; 4、中途离开派驻单位, 须凭中途离开准假单, 到考勤人员处说明事因,否则作早退缺勤处理; 5、社工如遇迟到或早退必须补办和办理请假手续.迟到或早退每次不足二小时的按二小时计 算,超过二小时不足四小时的按四小时计算,当月累计后作缺勤处理。 第十六条 社工无故缺勤作旷工处理。当月旷工在二天以内按日薪 200%扣除,超过二天按 日薪 300%扣除。 第十七条 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工作和午餐时间不准喝酒,违者扣除当日工资。 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不得看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籍等,违者扣除当日工资。 第十九条 上班时间佩带胸卡,不佩带者,每次罚款 10 元,当季度超过三次(含三次),取 消当季度绩效考核资格, 无绩效工资; 丢失每次罚款 100 元, 以上款项全部充作龙祥社工爱 心基金.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社工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爱护机构和派驻单位财物,不准任意将机构和派驻单位的财物拿为己有、严禁 偷盗、有意损坏和浪费财物. 第二十二条 社工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文明礼貌. 第二十三条 自觉维护机构的整体形象和信誉,上班和工作时间不准穿拖鞋、不准赤脚、赤 膊或穿着不整齐等等。塑造完美的职业形象,展示社工职业风采。 (所谓职业形象,是指个 人形象、职业形象综合的体现以及特定文化背景和职业素养在行为和仪表方面的体现。 ) 第二十四条 严禁惹事生非,无理取闹,起哄,散布谣言、消极怠工 ,扰乱正常生工作秩序, 严禁在机构和派驻单位内赌博、 斗殴等违纪违法行为, 违者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 并记录在 当季度绩效考核中,与绩效奖金挂钩。 第二十五条 发生治安案件,及时进行报告,有关人员都应积极协助,对外来人员未经机构 和派驻单位同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自租房除外)。 第六节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建立社工工作激励机制,出台《龙祥社工绩效考核制度》、《社工工作奖励方案》 , 对勤勉认真负责、 工作富有成效的社工, 通过每季度评分考核的方式按予以奖励, 提高社工 待遇,调动社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社工队伍. 第二十七条 具体奖励措施参照《龙祥社工绩效考核制度》和《社工工作奖励方案》。 第七节 处 罚 第二十八条 强化社工责任意识,加强纵向管理。对玩忽职守、工作懈怠的社工组织纪律谈 话, 经三次纪律谈话不称职的社工予以辞退, 进一步健全社工能上能下、 能进能出的用人管 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为案主保密,不得在非工作场合向非相关人士透露有关案主的任何个人信息, 如发现社工在非工作场合向非相关人士透露案主的任何个人信息, 对案主造成伤害、 利益受 损情节严重者将根据 《中国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之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必要情况下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妥善处理与案主之间的关系,不得与案主有利益关系或性关系;当社工有可能与 案主产生利益关系时应申请回避, 如发现违反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者将根据《中国社会工 作者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必要情况下将依法追 究其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八节 例会分享、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加强横向沟通,逢周五下午 2 点组织在职社工召开分享例会。 通过召集社工分享 例会,原则上不再另设小会,达到精简会务,加强机构对社工全面各线工作的掌控、沟通、 协调、 引导和支持作用, 同时结合例会设置综合素质教育平台, 针对社工思想问题和工作状 况开展培训教育.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各级文件精神,加强社工培训督导,全面提升社工业务水平,全力打造 一支立场坚定、 业务精通、服务到位的社工队伍。 对季度经常超过工作目标及期望,并有突 出贡献者,机构将给予到香港等地学习、参观的机会。 第九节 休假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 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十五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 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 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 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 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工作特点确有 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 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 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社工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 工作效率,使机构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文件收发规定 第二条 机构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 ,属理事会文件由行政事务部部长核稿 ,属机构文件组 织人事部部长拟稿。文件形成后, 因社工机构的特殊性,根据机构行政体系的划分,属理事会 的文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机构三个理事成员共同签发,属机构的文件由机构主任签发。 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保密”字样 ,在封面上打印上《龙祥社工服务中心核心技 术保密协议范本封面》,并确定报送范围 .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第三条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保密(档案)室存档. 第四条 外来的文件由行政事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 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即时报送。 第五条 打印文件、 传真、 复印文件资料, 均需分类逐项登记, 以备查验; 必须按时、 按质、 按量完成每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迟误;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 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第六条 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迟误而致工作失误、损失的,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 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八条 严禁私事使用传真、电话。违犯者除补交电话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第三节 办公室电脑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机构办公室电脑的使用权属于机构管理层人员,管理人员须遵守机构的保密规定, 非 相关人员非经同意不得随意使用。输入电脑的信息属机构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机构、 任何人提供、泄露机构核心秘密.违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第二条 信息载体(如 U 盘、硬盘等)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 第三条 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 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四条 严禁将电脑用于玩游戏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或行 政处分。 第四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第一条 机构各部门、各服务项目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机构行政事务部统一购置,各部门 按实际需要领用。 第二条 各项目服务部所用的专业表格,工作日志,由各项目服务部统一制定格式,由机构 办公室统一订制。 第三条 办公室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第四条 所有社工对办公用品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 费用。 第五条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行政事务部部长审批,购置大宗、高级 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机构主任批准后始得购置。 第五节 电话使用规定 第一条 电话为办公配备、使用。社工原则上不得使用办公电话处理私事。 第二条 禁止社工为私事挂打长途电话。 违者除补交长途电话费外, 给予 50 元一次的罚款处 理。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并按邮电部门规定交长途电话费。 第六节 自行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因社工工作的特殊性,机构为每位社工配备自行车,社工具有自行车的使用权,所有 权属于机构. 第二条 配备自行车的社工,不得将自行车擅自转借给其他人使用。使用过程中,因损坏及自 然磨损需维修的,费用自理。 第三条 配备自行车的社工,必须爱护和保养好车辆,不得损坏和遗失,遗失的须办理遗失 手续并赔偿。 第四条 社工在离职时,须把自行车交回机构,不交回的机构将在结算工资时照价扣除。 第七节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新入职社工原则上在未进驻派驻单位前的培训期间由机构统一安排住宿 ,住集体宿 舍的社工应服从管理、团结友爱、互相帮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注意安全. 第二条 住宿社工应爱护宿舍内各项公物及设施,损坏、遗失公物者必须照价赔偿。 第三条 试用期间住宿费用由机构承担,试用之后住宿员工除房租费外应自付水电费、卫生 费等,如过期不交费而被罚款、断水、断电等,责任自负。 第四条 集体宿舍内不得私自留宿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先报办公室或宿舍负责人同 意. 第五条 不准在宿舍内高声喧哗; 宿舍内各项文娱活动应在晚上 11 点前结束, 以免影响他人 休息。不准在宿舍内干违法乱纪的事。 第六条 社工搬离集体宿舍时,须将所领用的公物交还给机构.有损坏或遗失的,须维修或照价 赔偿。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总 则 为加强龙祥社工服务中心财务管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颁发的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关于对社会团 体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等法律条文、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结合中心具体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宏观控制,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以提高机构的经济效益,节约运 行成本,扩大社会效益,壮大机构实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宗旨。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机构”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机构管理中 禁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三条 机构目前主要以政府购买机构专业服务为模式,经费也由政府扶持, 故机构的经费运 行情况需有专人管理,保证物尽其用。为精简机构、节约经费、缩小运行成本,机构财务会 计工作主要由机构行政事务部门负责,受理事会监督管理。 第二节 会计岗位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计账、算账、报账,严 格财经纪律,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晰. 第二条 负责编制机构年度财务计划;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每月 10 日前 向理事会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会计报表,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并按季度进行财务分析。 第三条 负责会计核算,特别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要及时清算和催收;定期对固定资产、低 值易耗等财产物品进行盘点, 做到账帐相符, 账实相符,发现不符, 必须查明情况及时汇报。 第四条 负责机构的资产管理和各项财产的登记、核对、抽查与调拨, 按规定计算折旧费用, 确保资产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节 出纳岗位职责 第一条 负责现金及银行转账票据的收付,不得积压,按时将现金送存银行。 第二条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按规定限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三条 根据会计人员签章的收、付款凭证,按款项的审核批准制度办理收付。 第四条 开据支票, 办理汇款时要按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办妥有关手续,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 回。 第五条 填制有关收入、 支出的会计凭证、 登记银行存款、 现金出纳日记账, 保证账款相符。 第六条 负责保管未签发的支票,支票本及已签发的支票存根联。 第七条 负责员工每月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结合机构的业务实际情况,每月汇总收付款凭证并将凭证交会计登记明细账。 第九条 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十条 每月底将银行存款余额、营业收入及本月、本年累计额报告理事会。 第十一条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 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机构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家具、电器、其他设备等,其财务管理和 计提折旧, 由财务负责。 第二条 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准确.对固 定资产遗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适当处理. 第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经批准的购置计划; 购置时,经领导批准,可借用限额支 票 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报销时按财务制度审批程序进行. 第五节 印章使用的管理 第一条 机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等.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 代表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条 保管人员必须坚守职责,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私用,不得 委托他人代管。 第三条 保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各类印章只限使用在正式公文、函件上,严禁在空白介绍信 上盖章. 印章使用必须做到用章登记。 第六节 员工差旅费规定 第一条 员工因公出差,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一律乘座火车,可购硬卧车票。如因特殊情 况需乘飞机者,必须报中心主任批准方可乘座,否则不予报销。若需乘船可购四等舱船票。 第二条 在途补助:乘座火车和轮船每人每天按 50 元补贴,乘座长途汽车 6 小时及以上的, 可按在途标准补贴 30 元。 第三条 员工每人每天按 100 元标准住宿,出差住宿按天数计算;部长以上实报实销,所住 宾馆不得超过三星级。 第四条 住勤伙食补贴,每人每天 50 元标准。 第五条 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天 30 元标准。 第六条 公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在回中心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缴还预借差旅费,否则作为 挪用公款处理。 第七节 物资采购规定 第一条 各部门根据每年物资的消耗率、损耗率进行预测,于每年十二月中旬编制采购计划 和预算,报行政事务部审核。 第二条 计划外采购或临时增加的项目,须制定计划或报行政事务部审核。 第三条 行政事务部对各部门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计划交理事会监督实施。 第四条 采购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物品要有2 人以上共同办理;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 必须向 3 家以上供应商摸底询价,报理事会通过后方可购置。 第五条 计划外和临时少量急需品,需经部门负责人和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六条 采购人员采购物资付款,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使用转账支票或委托银行付款;价值在 500 元以下的,可以支付现金。 第七条 转账支票结账一般由出纳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准确数字或单据填制转账支票。若由采 购人领空白转账支票与对方结账的,转账支票必须限额。 第八条 物资采购价值超过 500 元,卖方要求付现金的,必须由行政事务部审查,经批准后, 方可付款。 第八节 公文及合同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以中心名义向外发送的正式文件需经部门负责人审阅,中心主任签发. 第二条 以中心名义对内、对外签定的合同,统一由行政事务部负责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 将原件分类存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九节 财务审批、报销规定 第一条 中心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事先拟订支出计划,报中心主任同意后,再由经办人 按规定办理借支或报销手续。 第二条 中心员工报销,需经下列审批程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中心主任签字- 出纳付款. 第三条 上述开支的必须支出,如果中心主任不在,需经电话请示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予以支 出,待中心主任回到中心后再予补签。 第四条 员工个人因私借款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节 工资奖金 第一条 机构员工年度工资标准及资金总额,由理事会参照政府指导工资及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二条 在职社工奖励方法,由行政事务部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定形成《龙祥社工服务中 心绩效考核制度》实施。 第六章 保密制度 机构秘密是关系机构权利和利益, 依照特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的事项。机构附属组织(龙祥义工队)及所有员工都有保守机构秘密的义务。为保守龙祥机 构秘密,维护机构权益,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第一条 机构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对保守、保护机构秘密以及改 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实行奖励。 第二条 全体员工(包括管理层和基层社工) 都有保守机构秘密的义务。 机构秘密包括机构核 心技术秘密及服务对象隐私。有关服务对象隐私的专业原则请参照《龙祥社工守则》 .在对 外交往和合作或工作时间外私人交往时,须特别注意不泄露机构秘密,更不准出卖机构秘密。 第三条 机构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 、机构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如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等); 3、专有核心技术; 4、机构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5 、理事会确定应当保守的机构其他秘密事项。 第五条 属于机构秘密的文件、 资料, 应标明 “保密”字样, 由专人负责印制、 收发、 传递、 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六条 机构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机构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 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机构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机构秘密 .不隐瞒失密、泄密事故;保密 检查不敷衍,不马虎. 第七条 记载有机构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 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不得将秘密文件、档案资料给家属、子女、朋友或陌 生人阅读.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内容。 第九条 对保守机构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机 构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辞退。 第十条 档案柜、办公室电脑等机要重地或信息载体,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或打开。 第十一条 机构行政事务部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机构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 使机构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十三条 机构员工(含管理层和合同社工)个人拟向新闻出版机构、 电视媒体等提供报道、 接受采访、发表评论、出版稿件等方面内容时 ,应先报机构行政事务部审核,经机构主任同 意后方可,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任何人员未经批准, 不得将所接触的机构的秘密 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体系经机构在职员工、理事会一致通过后生效并从 2008 年 03 月 01 日 起实施执行. 第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归龙祥社工服务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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