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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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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 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一般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制度,下面是制度范本,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 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古里镇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 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古里镇财政所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 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各单位要成立 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 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 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 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 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 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 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 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 品。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2.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用房、仓库、宿舍、食 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 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 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一般设备 1.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 仪、空调机、录像设备、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等。 2.设备:包括电话总机、电话机、传真机等。 3.设备:包括保险柜、樘柜、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4.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及船只等。 第三类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 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监 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 备等。 第四类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数据等。 第五类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画 和陈列品等。 第六类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有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 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 投入使用,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帐。待审计后, 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入帐。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 (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帐, 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帐,没有同类产品的 可估价入帐。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 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 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 用增加其价值 ;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 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主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帐面原值注销。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帐册设置 (一)固定资产总帐的设置,由镇财务结算中心和未纳入结算中心 管理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单位固定资产总帐,按照六大类设立明细 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各大类的金额。 (二)固定资产明细帐的设置,由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人员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 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帐应设置资产的 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来源等栏目。 (三)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 用部门或在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 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若发生变动, 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 (四)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应使用电算化软件设置核算,对于无 电算化软件的单位,明细帐应统一购置固定资产明细帐页进行设置 核算。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固定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改、改建等)、购 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 (一)购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要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建 立基建帐户进行独立核算,待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后,转 入单位固定资产帐核算。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古里镇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规 定执行。购入后填制《古里镇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单 位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列入当年单位预算。 (三)自制、调入、盘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填制 《古里镇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 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盘亏、报废、 报损等。 (一)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 2 万元以上(包括 2 万元),属 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经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 2 万元以下,但成批处置金 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 准。 3. 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外单位的,批量价值在 1 万元以上的,必须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4. 向个人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包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 原值在 3000 元以上及批量价值在 1 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5.不在 1、 2、 3、 4 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只需填制《古里镇固 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 (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1.各单位处理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和财 政部门进行申报,填报《古里镇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审 批后方可处理。 2.各单位处理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 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 (3)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 鉴定数据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帐务处理 1.各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 《古里镇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或《古里镇固定资产增减申报 单》的核算联,调整有关资产帐目。 2.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卖收入, 均属国家所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清查核对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 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 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各单位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 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 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 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三)清查登记要求 1.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 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按照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档 案先行清理登记。待清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国家房产管理的有关 政策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定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 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未审计前按工 程造价清查登记,工程审计后按审计确认价进行调整。 2.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帐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 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 3.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帐,对清查出的盘亏 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 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帐。 5.各单位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 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 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 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固定资产请购制度、验收 制度、保管制度、赔偿制度、报损报废制度、维修制度、资产租赁 制度、清查核对制度等。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都有 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 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 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责任。 第十八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考评制度,实行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绩 效挂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 制度。以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古里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 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 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 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 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位(含行政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单位经批准利用 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经营使用的行为,包括租赁、承包。 第四条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行政单位 清理出来多余的办公用房,累计超过一个自然层次的,交由省政府 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给办公用房不足的省直单位使用。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应按本办法申 报审批;合作建设中产生的房屋产权租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长期闲 置或不需要的设备,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出 售,需出租、出借的设备,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明显不公正、不合理的要限期 整改。 第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可行 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遵循权属清晰、 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单位对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 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 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 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 缴国库,涉及相关支出应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 ﹝ 2014 ﹞ 4 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加强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 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情况。 各行政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管理制度, 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 借收入的收缴事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登记管理制度,加 强管理,定期清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单位财 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行政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财政厅审批 ;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 具评估报告 ; (三)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的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载 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 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二)产权证明和资产价值证明;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五)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得超 过五年。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行政单位已出租、出借的资产, 其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终止出租、出借合同、 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不得擅 自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挪 用、挤占、坐支或者私分出租、出借收入,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 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不得 以少收租金的形式抵顶单位或个人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将出租、出 借收入用于吃喝宴请等“三公”开支,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 购买、赠送礼品和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出租、 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将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 经批准对外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 保。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看了“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还看了: 事业单位预算业务管理制度有哪些 国家财政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就是事业单位要将全部 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统一编制预算, 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是对非财政 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实行的办法。所谓“定额补助” 就是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一个补助数额。 所谓“定项补助”就是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确定对某些支出项 目进行补助。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是指事业单位预算在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后,严格按预算执 行,单位自求平衡,超支的部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追加经费, 结余的留归单位继续使用。 上述预算管理办法,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它 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持并发扬了我国事业单 位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特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掌握和控制事业单位收支的总体规模, 保证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合理使用。其次,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与事业 单位的关系,有利于改变国家包办事业的传统观念。再次,强化了 预算的约束性,进一步增强了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责任。 事业单位预算业务管理制度有哪些 核定收入、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由财政部 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规模,确定补助定额部门 核定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规模,确定补助定额或项目,补助标准根 本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 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少数财政补助收入 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单位预算是一个单位对未来某一特定期间如何取得资源和使用资 源的一种详细计划,是单位未来整体工作规划的总体安排。近几年 来,虽然财务预算编制工作已在大部分单位铺开,但在事业单位全 面推行预算管理过程中,由于部分单位对预算管理的理解具有片面 性或缺乏处理实务的经验,未引起单位管理层的真正重视或未能发 挥预算管理的作用。事业单位预算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预算核定缺 乏针对性,预算依据缺乏标准性;对预算管理职能认识不足;预算编 制过于依赖财务数据;错误地认为预算是纯财务行为;预算管理信息 不对称,导致预算失真。 一、全面预算管理的机构保障 预算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部门、职工 个人在实现预算管理目标、合理组织预算收入及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强调人人都是预算编制的参与者,人人都 是预算目标执行的实现者,即要求单位全员参与、全员监督、全员 考核。因此,预算管理体系可分为以下 3 个层次: (一)预算的决策层——预算管理委员会 预算管理委员会是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委员会主任 由单位最高领导者担任,成员由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 要职责是:审议批准有关预算管理目标和规章制度;审议单位年度预 算方案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议批准年度重大预算调整方案;审议 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分析报告;审议批准预算考评奖惩方案。 (二)预算管理职能部门——预算管理办公室 作为预算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预算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单位 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预算管理办公室一般设在单位 财务部门,由具有预算管理职能的综合计划部门、财务部门相关人 员组成,直接对预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 定单位预算编制总目标及预算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年度任务与改革要 求,提出年度预算目标和预算编制纲要;组织和指导单位的预算编制 工作,负责审核、汇总、报批及批复单位年度预算执行调整等工作; 负责单位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与分析工作;负责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 管理工作,确保单位年度预算总目标的实现;负责向预算管理委员会 汇报有关预算管理工作。 (三)预算的责任部门——单位内各基层部门 单位内各基层部门作为预算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将预 算指标具体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实现预算管理和其他基础管理的有 机结合,并提供预算管理所需要的所有实际信息反馈,为预算管理 委员会对预算的编制、预算考核等提供基础数据。 二、全面预算管理的制度保障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需要一系列有效的内控制度作为支撑,在 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前提下,才能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要真正落实并发挥 效益,必须有一套适合单位自身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地 方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要求,以及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单 位需要层层落实职责,严格奖惩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预算管理 制度,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为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提供制度上 的保证。 完善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度。各部门(岗位)是预算管理执行的最 小单位,每一项部门、每一岗位每年首先要根据单位的总体工作和 要求,制定有效的工作目标,并进行分解,落实工作责任人,明确 工作要求,在执行工作目标时明确责任和义务,以岗位责任制度保 证单位预算管理的有效执行。 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单位资产是完成好各项工作目标的主要载体, 对于每一项资产必须有效地体现其使用价值,实现资产管理的最优 化。为此,事业单位需要制定有关资产的管理制度,如日常使用办 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物品(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的采 购计划、领用手续、使用和保管都需要配备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事 业单位要建立资产集中采购制度和大额资产的招投标制度,防止和 杜绝不规范行为的发生,避免资源浪费。在事业单位中,除了房屋 有较大价值的固定资产外,车辆也占了固定资产的较大份额,对于 车辆管理应该从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单独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从而杜绝车辆资产购置的盲目性、使用的随意性和处置的不规范行 为。 完善资金使用制度。资金是一个单位生存的命脉,是预算管理的 经济支柱。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安全规范地管理资金是单位财务 管理的首要任务。单位如果为了使现有资金达到保值、增值的最佳 效果,进行对外投资,就必须建立投资管理制度,来规范工作程序, 避免“一人言”带来的恶果。在日常的工作中,资金使用除了必须 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外,还需要符合单位预算管理要求,符合有 关的工作程序。 完善人员分配制度。人是预算管理制度执行的主体,单位预算管 理的有效执行,需合理有效地配置各部门人员,采取公正、公平的 分配激励制度,调动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真正实现人员分 配的定额预算。 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单位预算管理指标是单位每一责任人工作 目标的总和,在预算管理执行中,根据工作岗位分解指标,分解责 任,分解业绩,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单位可以采取多 种形式对各岗位的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以奖惩手段鼓励职工更 好地为完成各自工作目标而努力。 三、全面预算管理的协调工作 预算编制前、申报中、执行中均需要各层次、各相关主体间的协 调,才能使预算方案有效地执行。 预算方案编制前的协调工作。预算方案反映整个单位一定期限内 资源来源和资源使用的总体目标,是各部门或单位工作的结果。为 此,在编制预算前,预算职能部门需要与单位管理层沟通,了解未 来期限内的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需要深入各业务部门了解情况,掌 握实际工作的需求;需要向财务部门了解现金流量情况,以便合理安 排资金。 预算方案申报中的协调工作。预算方案一经确立,应立即向上一 级主管部门申报核批。这就需要预算职能部门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阐述预算方案形成的必要性和真实性,从而对目标达成一致认识, 达到预算方案的预期效果。 预算管理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单位预算的执行是整个单位全 体职工的共同行为,必须加强职工之间的交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 相互协调和沟通,从而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单位预算又是单位经 济活动的一张“晴雨表”,是衡量预算执行标准的度量尺,作为最 初反映信息的财务部门是预算执行的重要部门,应该定期或不定期 地向单位预算管理办公室及时反映尺度差异信息,以便单位管理层 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相关业务,使预算执行始终保持最佳状态。 四、全面预算管理的编制工作 科研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要综合考虑单位预算年度的各项经费收 支情况,由于科研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国家的科研任务,从事科研业 务活动,涉及到生产经营的事项相对较少,因此科研事业单位的全 面预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相等,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反映 单位预算年度总体经济运行情况的收支预算。如果在预算收入不能 全部满足预算支出的情况下,单位要统筹考虑承担的各项任务和管 理职能,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支出项目进行排队,确定年度预 算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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