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精选 15篇)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绿化养护的含义
绿化养护,即是完成绿化施⼯的后期浇⽔、修剪、除草、打药、补苗统称为养护,⼯作简单、但必
不可少,也⾮常主要,各地园林公司都有养护团队,如浙江、安徽、江苏、河南、河北等地。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精选 15篇)
园林为居民们提供舒适的休息环境,保养⼈们的精神,但是,园林的绿化如果不合理的话,会降低
园林的观赏性。下⾯是⼩编给⼤家带来的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精选15篇),欢迎⼤家阅读参考,我们
⼀起来看看吧!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1
为提⾼园林绿化⼯程⽔平,进⼀步提升项⽬的综合质素,现就园林绿化⼯程管理作如下制度:
第⼀章:绿化⼯作⼩组的设⽴
第⼀条:成⽴跨部门绿化⼯作⼩组,全⾯负责⼴州地区绿化⼯程的设计、施⼯、采购、招标和施⼯
管理⼯作,架构表详见附表。
第⼆条:绿化⼯作⼩组组长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绿化⼯作⼩组设专职副组长⼀名,专职负责⼩
组各项⼯作。各成员代表各⾃所在的职能部门,按照绿化⼯作⼩组的⼯作布置完成相应的⼯作。绿化⼯
作⼩组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各项⼯程管理⼯作。
第⼆章:设计管理
第三条:园林设计务必加⼤绿化种植设计的范围和种植密度,对项⽬所需园林建筑、硬地铺装,尤
其是⼈⼯⽔景资料,务必认真论证,合理选⽤。
第四条:绿化设计初步⽅案务必由设计研发中⼼组织销售策划部、市政部、成控中⼼、⼯程部和开
发中⼼等有关部门参与⽅案评审,透过评审后⽅可进⼊施⼯图设计阶段。
第五条:园林设计应选⽤适宜当地⽣长,易于移植、存活的常规苗⽊种类。每个项⽬设计开始之
前,设计⼈员就应进⾏苗圃考察,会同采购⼈员⼀齐选苗,屯苗。并按意向苗⽊种类指导设计⼯作。
第六条:销售中⼼、销售通道等展⽰区域的园林设计务必提早进⾏,确保短期展⽰效果。
第三章:招标与采购
第七条:天⼒公司苗场每⽉带给场内苗⽊清单(品种、数量、状态、价格)给公司供应部及绿化⼩
组,苗⽊价格由供应部核定。绿化⼩组采购、设计⼈员原则上在清单范围内选购苗⽊。惠州公司和海南
公司可结合当地公司实际状况优先思考天⼒苗场的苗⽊。
第⼋条:对于天⼒公司苗场不能带给地被,可由供应部按照公司制度对外采购;对于销售展⽰区域
或其它重点区域少量的重点景观树,天⼒公司苗场不能带给⼜为保证效果⽆法更换品种的,经过设计主
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转供应部按照公司制度进⾏对外采购。
第九条:对外采购按原流程由供应部负责。
第⼗条:⼯程部务必严格执⾏乔⽊的进场验收及种植定位;设计⼈员须参与把关重点乔⽊(由设计 ⼈员提前给出重点乔⽊清单)的采购、进场验收和种植定位。未经上述⼈员签字认可,核算中⼼不得计
价付款及结算。
第四章:苗⽊种植和养护
第⼗⼀条:施⼯前,销售、设计和招投标提前完成各部门相应的⼯作。销售展⽰区域、重点部位的
⼤型树⽊,⼯程部协调各专业带给施⼯场地并⼯安排施⼯单位提前种植,确保苗⽊恢复期,满⾜售楼时
期的效果要求。
第⼗⼆条:绿化设计图需明确销售区、重点部位的⼤树及规格较⼩的苗⽊应全冠移植。
第⼗三条:绿化⼯程所需的种植⼟、运苗、种植、养护(包活6个⽉)原则上须由同⼀家绿化施⼯单
位完成。
第⼗四条:⼯程部务必督促施⼯单位严格按照会审后的施⼯图进⾏施⼯。在施⼯中发现不合理的地
⽅须及时向设计⼈员反映,设计⼈员务必保证对施⼯过程的连续视察,随时带给施⼯作业指导,并及时
纠正不合理的做法,以确保实现预期的设计效果。
第五章:其它
第⼗五条:绿化⼯程竣⼯验收应由绿化⼯作⼩组会同⼯程部、设计研发中⼼共同进⾏。只有带给由
⼯程部和设计研发中⼼负责⼈共同签字认可的验收资料,核算中⼼⽅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第⼆部分⾄第五部分作为该⼿册的⼀部分,相关部门务必按照其指引开展园林设计、采
购、施⼯等相关⼯作。
第⼗七条:在景观、绿化设计施⼯和采购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员,⼀经查实将进⾏严肃处
理。
第⼗⼋条:上述规定,⾃颁布之⽇起⽣效执⾏。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2
为进⼀步优化育⼈环境,加强机关美化、绿化⼯作,提⾼机关的环境质量,特制订机关绿化与养护
管理制度。
⼀、管理⽬标
1、搞好机关的美化绿化和花卉树⽊的养护管理,把机关建设成红花绿地,树⽊成荫,鸟语花⾹,
景⾊怡⼈的花园式单位。
2、提⾼机关绿化覆盖率,努⼒提⾼绿化⽔平,尽量与机关⽂化有机结合,创设浓郁的美化与⽂化
氛围,寓教于景,起到既美化环境,⼜培养⼈才的作⽤。
3、机关绿化要坚持实⽤、经济、美观的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落叶乔⽊与草坪,攀援植物
相结合,做到四季常绿,三季有花。使其既美化环境⼜能起到降温、滞尘、减噪、增加空⽓湿度等作
⽤。
4、树⽊、花卉、草坪定期修剪,适时养护,做到花草繁茂,树⽊旺盛。
⼆、管理办法
1、机关建⽴美化、绿化领导⼩组,以加强对机关美化、绿化⼯作的指导和管理。
2、机关安排兼职花卉树⽊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的绿化与养护⼯作。
3、机关机关的绿化要按照统⼀的规划和布局设计,不得随意变更,花卉树⽊确需变更的需经领导
研究批准。
4、机关内的树⽊、花卉任何⼈不得随便砍伐和损坏,砍伐或者增植新的花卉树⽊都务必经过领导
批准,损坏花卉树⽊的务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补栽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管理要求
1、花草、树⽊要定期修剪,科学养护,做到花草繁茂,树⽊旺盛。
2、花草树⽊要及时浇⽔,合理施肥,根据病⾍害发⽣状况,适时喷洒农药、防⾍、治⾍,病害危
害程度控制在家5%以下,⽆药害发⽣。确保成活率和⽣长茂盛。
3、草坪要⽣长旺盛,平整、⽆杂草,⾼度控制在5厘⽶左右,⽆裸露地⾯,⽆叶⽚枯黄。
4、绿地内持续⽆杂草,⽆污物,⽆垃圾,⽔⾯⽆漂浮物,严禁乱写乱画和乱丢杂物。
5、花卉、苗⽊要⽆死枝、枯枝,⽆⼈为损害花草树⽊现象。
6、各种花草树⽊要明确其科属和⽣长习性,以便科学管理。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3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更好地为⼴⼤市民创造⼀个优美舒适的⼯作、学习、⽣活
环境,结合我县⼯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城市绿化街道、⼴尝⼩游园、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街道树及⼲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城市
管理主管部门统⼀管理;⽣产绿地、风景林地由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建的院内绿化绿地,由该单
位管理;居住区绿化绿地,由其物业管理单位管理。
第⼆条城市绿化绿地管理单位和个⼈应建⽴健全绿化绿地管理制度,持续绿化绿地树⽊花草整洁美
观、树⽊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及时修剪树⽊花草。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损坏城市树⽊花草和绿
化设施。砍伐城市树⽊、临时占⽤城市绿地的应报城市管理⾏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条禁⽌任何单位和个⼈向城市绿地排放污⽔、倾倒垃圾、或在绿地⾥停放车辆、设置⼴告牌、
堆放物品、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他有损绿化绿地的⾏为。
第四条城市绿化管护⼈员要尽职尽责,要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认真做好绿化苗⽊栽植和维
护管理⼯作,预防⾍害,搞好防治⼯作。城区绿化实⾏职责包⼲制,各管护⼈员要做好本职责区的锄
草、松⼟、施肥、浇⽔、修剪、清除垃圾等⽇常维护⼯作,负责管理好本职责区内的花草树⽊,严防损
坏。
第五条保护绿化和绿地设施⼈⼈有责。
⼀是不准爬树折枝采花,偷挖苗⽊花卉。
⼆是不准摇树、剥⽪、刻划、订钉。
三是不准在树⽊乱拴乱挂晒物品。
四是不准穿越、踩踏绿篱、花坛、草坪。
五是不准向绿化区、绿带、绿地、花坛内乱倒污⽔、垃圾及其他杂物。六是不准损坏⼀切绿化设
施。
第六条电⼒及其他线路需修剪树⽊时,务必向主管单位申请,经同意后,由主管单位派⼈员监督修
剪,不经许可不准随意乱砍。
第七条对认真执⾏本制度、绿化管护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绿化苗⽊或园林绿化设施⾏为有显著成
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第⼋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为,分别不同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罚:⼀是乱砍树⽊、损坏、碰坏树⽊、枝
条,影响树⽊⽣长或破坏损坏绿化设施者,应照价赔偿损失,并按所损失总额处以三⾄五倍的罚款。⼆
是擅⾃拆毁、刻划、树⽊剥⽪、损坏花草、在树旁和林地、绿地内倾倒垃圾或有害物质、废渣、废⽔、
堆放杂物、借树搭棚、取⼟、乱拴乱挂等,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并处以100—5000元罚款。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4
⼀、养护管理制度措施
景观效果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健全,管理得当,到达黄⼟不露天。
⼆、园林绿地管理
1、绿地完整,⽆堆物、堆料、搭棚,树⼲上⽆钉拴刻画等现象。⾏道树下距树⼲2m范围内⽆堆
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2、花坛、花带轮廓清晰,花坛地势平整或顺平,浇灌不积⽔,边缘留深不低于7cm。
3、绿地内各类摊点应证、照齐全,遵守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定点、定位、定数量,坚持
场地整洁、造型美观,不影响交通和园容园貌,坚持摊区卫⽣整洁、⽆废弃物,不经营国家禁⽌的或劣
质的商品。
4、⼴场、游园内严格执⾏车辆管理规定,园内⽆违规车辆出⼊现象,各种车辆定线定点存放。
5、绿地整洁,⽆杂物、⽆⽩⾊污染(树挂),对绿化⽣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
内⽔⾯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产⽇清,做到巡视保洁。游路、休闲场地卫⽣⼲净,随时
清扫全⽇保洁,地⾯破损恢复及时,⽆各类杂物堆放。
三、园林植物管理
1、树冠完整,树形整齐美观,分枝点适宜,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枯枝、死杈挂树,⽆徒长直⽴枝、交叉枝,树基部⽆萌蘖,树体⽆倾斜现象,修剪科学合理。
2、⾏道树定⼲⾼度相同或相近,规格⼀致,修剪造型美观,不妨碍⾏⼈、车辆经过和影响交通视
线,⽆缺株,树上⽆枯死枝条,折断枝条存在,种植⽳⽆垃圾,⼟质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
⼀次,⾏道树树⽳平整留深不低于7cm,浇灌不漏⽔。重要地段有植物、树⽳砖等材料或设施覆盖,每
年适时刷⽩⼀次。
3、落叶树⽣长健壮、返绿、发芽、抽梢正常,叶⽚⼤⼩、颜⾊正常,⼀般条件下,⽆黄叶、卷
叶、焦叶,正常叶⽚保存率95%以上。针叶树针叶寄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乔⽊和⼩乔⽊被病⾍危害株数不得超过1%,⽆⾍蛀,病害落叶,枯黄萎蔫,死亡等症状出现,
主⼲,主枝上平均每100cm2害⾍的活⾍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上平均每30cm长度不得超过2头,叶
⽚上⽆⾍粪、⾍⽹,被⾍咬的叶⽚每株不得超过2%。
5、病⾍害观察仔细、全⾯,控制及时有效,⽤药科学,⽅法得当,⽆药害发⽣。
6、花灌⽊:苗⽊⽣长旺盛,叶⾊鲜亮具有光泽,冠幅丰满,群植时株⾏距均匀,⾼低错落有致,
⽆明显病⾍害发⽣;栽植地或株下⽆垃圾,杂草;⼟壤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次,根据其
⽣物学特性进⾏修剪造型,确保植物造型美观⼤⽅,及时清理枯死衰败枝条,种植区域内⽆缺株现象。
7、绿篱、模纹等整形植物⽣长旺盛,枝叶繁茂,整齐⼀致。⼀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正常
叶⼦保存率95%以上,⽆枯死衰败苗⽊,⽆明显病⾍害发⽣,⽆杂草野树,乱挂乱扯,⽆杂物及垃圾附
着,⽆缺株。脱脚、断带现象。株⾏距均匀,种植地⼟质疏松,肥沃,墒情好;修剪及时,到达图形清
晰美观,曲线圆滑,三⾯平整。
8、草花:⽣长旺盛。花繁叶茂,冠幅丰满,⽆明显病⾍害发⽣,⽆杂草,⽆旱象;⼴场、街道、
园内彩化造型新颖,整齐美观,⽆破损、凋谢、残缺现象。
9、草坪:植物⽣长整齐,长势旺盛,⾊泽均匀嫩绿,⽆杂草、⽆疯长现象,覆盖率99%以上,修
剪均匀整齐,⽆漏剪、少剪现象,草地平坪边缘切整齐,效果好,修剪后及时清除草屑;适时,适量,
适法施肥,⽆⽣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及时浇⽔,⽆旱象,⼊冬后草坪全⾯浇冬灌⽔,冷季型草坪绿
⾊期,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病⾍害观察仔细、全⾯,防治及时有效,⽤药科
学,⽅法得当,⽆药害发⽣。
10、地被:植物⽣长旺盛,叶⾊正常,开花适时繁盛,⼟壤疏松,覆盖率99%以上;栽植株⾏距
均匀,⾼低整齐,品种或花期⼀致,及时清理残花败叶;绿地内⽆杂草,及时浇⽔,⽆旱象;适时、适
量、适法施肥,⽆⽣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病⾍害观察仔细、全⾯,防治及时有效,⽤药科学,⽅法
得当,⽆药害发⽣。
11、按照宜植必植原则,棚架、花架处种植攀缘植物和藤本植物应根据不⼀样的攀缘特点,及时
采取相应的绑缚、牵引,设置⽹架等技术措施,植物⽣长良好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
艳。
四、园林设施管理
1、园林设施完整率达80%以上。
2、雕塑定期刷新,景⽯、⼩品清洁完整,果⽪箱、导向牌、栏杆定期油漆,残缺、破烂的及时维
修、更换;桌椅等休息设施⼲净整洁,⽆乱贴、乱画现象,健⾝、休闲娱乐设施及时维护、修缮,保证
安全。
3、各类灯饰、喷泉、喷灌等⽔电设施运⾏良好,及时维护和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湖、渠、池等
⽔⾯清洁、⽆漂浮物,警⽰牌醒⽬、完备,定期更换;喷泉严格按照规定定时开放,并能保证各类应急
要求。
4、公厕全天坚持⼲净整洁,做到地⾯⽆垃圾、污垢、便溺,⽆蚊蝇蛆⾍,⽆异味。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5
为把⼩区建成环境整洁、优美、礼貌的住宅⼩区,特制定⼩区绿化管理制度。
⼀、绿化管理标准
1、⼩区内植物⽆杂物,⽆浓浮灰,坚持叶⾊翠绿。
2、各类植物⽆枯萎、凋谢现象。
3、草坪修剪整齐,⽆⾼低不平现象。
4、枝叶修齐整,⽆乱现象。
5、草坪⼲净⽆纸屑、杂物、坚持⼲净。
6、各类植物⽆病⾍害。
7、严格管理草坪禁⽌⼈为踏坏,影响美观。
⼆、绿化管理具体规定
1、物业绿化管理⼈员是本住宅区绿化管理⼯作的直接职责⼈。负有培植、维护、管理绿化的权利
和义务,具体职责如下:
(1)充分利⽤和发展绿化,保证绿地⾯积,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的品种、数量,提⾼住宅⼩区
的环境档次;
(2)对花草树⽊定期进⾏培⼟、施肥、除草和病⾍害,修枝剪叶、补苗、浇⽔。⼤棵的树⽊要予
以造型,丰富绿化资料;
(3)坚持绿化地清洁,必要时进⾏封闭养护,保证不留杂物、不缺⽔、不死苗,让其⽣长茂盛;
(4)劝阻和制⽌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为;
(5)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保护绿化,美化住宅区”成为⼩区的共识,构成良好的风⽓,⾃觉爱
护⼩区内的“⼀草⼀⽊”。
2、本住宅区住户是本⼩区绿化的受益者,负有爱护绿化、管理绿化的义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任何⼈毁坏花⽊,践踏草坪;
(2)严禁偷摘花草、攀登树⽊、涂损园林⼩品;
(3)严禁在绿化地内任意开挖、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抛洒杂物及设置⼴告牌;
(4)严禁在草坪上踢⾜球,打⽻⽑球、遛狗;
(5)严禁在绿的上停放⾃⾏车、⼈⼒车、助动车、摩托车等;
(6)严禁出租车、轿车等驶⼊草坪;
(7)严禁在树上、建筑物上拉绳、晾晒⾐物被褥;
(8)装修要礼貌施⼯,不准在绿化带丢放建筑垃圾;
(9)提倡⿎励⼩区住户在围栏内布置花草,阳台上种植花卉,增设⼩区景观。阳台置盆景要有保
护架等安全措施;
(10)严禁楼上向下乱扔杂物,泼污⽔等不礼貌⾏为,对教育⽆效者除责令清扫⼲净外,并报有
关部门处理。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造成绿化带花草树⽊损坏的,赔偿⾦⼀律由职责⼈⽀付,未成年造成损害的
由其监护⼈⽀付。对进取检举破坏绿化的⼈员,给与罚款收⼊的50%作为奖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
不听劝阻、刁难、辱骂或殴打管理⼈员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绿化管理⼯作流程
1、浇⽔:根据不⼀样的季节、⽓候,以及草⽪⽣长期、植物品种决定浇⽔时间(上、中、晚)和
浇⽔量。
2、施肥:根据⼟质、植物⽣长期、植物品种和培植需要,决定施肥种类及⽤量⼤⼩。
3、清除杂草及松⼟:根据季节、草坪⽣长状况对所辖草坪内的杂草进⾏清除并对⼟地进⾏相应的
松⼟以利于草⽪的⽣长和规范。
4、修枝整形:根据植物的形状,以利观赏为⽬的,以植物品种及⽣长情景等因素进⾏修剪整形。
5、除⾍:根据病⾍害发⽣规律及时实施综合治理,通常在病⾍害⾼发时,施以药剂杀死病⾍,以
确保植物能良好⽣长。
6、禁⽌事项:禁⽌任何⼈踏⼊草坪并在树枝上吊拉、折枝、悬挂物件,严禁铁线紧箍树⼲,影响
树⽊⽣长,严禁任何公民在草坪内以体育锻炼为形式损伤植物。
7、防⽌损坏,加强宣传教务及保安巡视,树⽴告⽰牌,防⽌⼈为毁坏,做到预防在先。
8、定期洗尘:由于草坪仅靠道路,⼈与车辆流动多尘⼟飞扬,会影响树⽊⽣长和美化效果,故养
护⼈员应定期对草坪及树⽊、⽤⽔喷淋清洗。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6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产、⽣活环境,适应建⽴国家优秀旅游城
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法适⽤于本市⾏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游园、街头绿地、⼴场绿地、⾏道树和⽂化宫、
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专⽤绿地:⼯⼚、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地。
(三)⽣产⽤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于隔离、卫⽣、安全等防护⽬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统⼀⽬标、统⼀指挥、统⼀标准、统⼀规划、统⼀实施原则。透
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市绿化指挥部,统⼀领导全市城乡绿化⼯作。市建设⾏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
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潜⼒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
树⽊、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先进技术,提⾼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平,
对城市绿化⼯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区)和个⼈,由市⼈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严格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绿⾊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地,任何单位和个⼈不
得改作他⽤,如确需改作他⽤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必须要留住绿化⽤地⾯积。新建区绿化⽤地⾯积要占总⽤地⾯
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地⾯积要占总⽤地⾯积的25%。不得占⽤现有绿地进⾏其它建设。
第⼗条:凡属中⼼城区新、扩、改建⼯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程同步设
计,留出绿化⽤地⾯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建设⼯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程同步设计的,市
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程竣⼯后的第⼆个绿化
季节。
第⼗⼀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百平⽅⽶以上的园林绿化⼯程,务必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单位承
担,按规定到园林⾏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程施⼯许可证,⽅可进⾏园林绿地施⼯。
第⼗⼆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务必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
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并领取绿化⼯程施⼯许可证⽅能进⾏施⼯。绿化完成⼀年后,经园林管理部
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状况将保证⾦抵作绿化费⽤。
第⼗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保证栽植质量,提⾼花草树⽊的成活
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各单位的专⽤绿地由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道⾄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花草及
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花草归个⼈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在单位“门前三包”职责区和居民庭院的树⽊,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已被占⽤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六条:古树名⽊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
移古树名⽊。⽣长在城市街巷、⼴场等地的古树名⽊,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于各单位范
围内的古树名⽊,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
⽊,务必报经市⼈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所有树⽊⾮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本单位和个⼈所
有树⽊,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的,按“砍⼀栽三”的原则进⾏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
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对补栽树⽊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未成活的,
保证⾦抵作栽植费⽤。
第⼗⼋条:对树种树苗,要建⽴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或调出本
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占⽤园林绿地。确须占⽤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
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
和绿地恢复费。
第⼆⼗条: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占⽤城市绿化⽤地,不得擅⾃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标牌,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城市绿化⽤地,务必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条:各施⼯单位对施⼯现场的树⽊、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状况缴纳保护押
⾦。⼯程竣⼯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不合格的⽤押⾦补偿。
第⼆⼗⼆条:城市市政养护,公⽤事业,电⼒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时,应事先征得
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务必持续树⽊繁茂,园林
整洁美观。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捕鸟
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不得破坏⽔源⽔体、地质地貌。
第⼆⼗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
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照像、⼩
卖部等服务⽹点由园林部门统⼀管理。
第⼆⼗六条:游⼈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爱护公园设
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员
第⼆⼗七条:市、区、 (县)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作,其所属的园林绿
化部门具体⾏使下列职责:
(⼀)贯彻执⾏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条:园林管理⼈员,在⼯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
不准利⽤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市城市管理⾏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罚款等⾏政处罚。
(⼀)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和⽵⼦;
(⼆)上拴铁丝、钉钉⼦、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四)穿⾏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为之⼀的,由市城市管理⾏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
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倾倒垃圾污⽔;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为之⼀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
款:
1、由于(⼀)、 (⼆)项违章⾏为损伤了树⽊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或废⽓、废⽔、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长。
5、擅⾃移植、修剪树⽊;
6、在树下搅拌混凝⼟、打三合⼟,危害树⽊正常⽣长的。
(⼋)有下列⾏为之⼀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
失,由市城市管理⾏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为造成树⽊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擅⾃超出砍伐量的,由
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死亡费,市城市管理⾏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擅⾃)占⽤规划区内⼭场及绿化⽤地,已
占⽤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条:本办法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施⾏。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7
为更好地为住户创造⼀个⽣态的⽣活环境,加强我⼩区区园林绿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
定,结合我区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区绿化管理实⾏职责包⼲制,包⼲单位要做好本⼩区的绿化维护⼯作,负责管理好本⼩
区内的花、草、树⽊,严防损坏。
第⼆条:包⼲单位的绿化管理⼈员及其⼯作⼈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学习,较全⾯的掌
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不得因旱涝⾍等引起的花卉苗⽊死亡事故发⽣;园
区内如发⽣花卉苗⽊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三条:园林绿化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绿地、改作他
⽤,不得损毁绿地。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区的绿地⾯积占⽤地总⾯积的⽐例,要贴合国家要
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思考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地下。
第五条:⼩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及绿篱,造型树等,施⽔要
充⾜,到达⽔肥充⾜,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乔⽊及⽣长不良的乔灌⽊应每季度施农家肥⼀次,绿
篱及草⽪每年松⼟1⾄2次。
第六条:⼩区内的⾍害治理⼯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样季节容易发⽣的⾍害要及
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年(2⽉、 7⽉)开展不少于2次椰⼼叶甲⾍害防治,并⽤⼼配合市政
府开展重⼤植物病⾍害防治;使⽤农药时要控制好⽐例说明使⽤,并在⼩区内张贴公布施农药的地点及
时间。
第七条:⼩区内要经常打扫,持续整洁⼲净。不⽤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具按指定位置存放。
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条:为提⾼⼩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喜庆活动应在路⼝等重要位置摆盆花,⽤后要及时搬
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条:除本规范外,包⼲单位应配有专职管理⼈员,绿化建设和管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规
范。
第⼗⼀条:区内的所有树⽊,任何⼈不得擅⾃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务必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
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条:具体管理“⼗不准”
(⼀):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花卉。
(⼆):不准摇树、剥⽪、刻划。
(三):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根基。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六):不准在树下⽣⽕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品上乱涂乱画。
(⼋):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内倾倒污⽔、垃圾及其他杂物。
(⼗):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品及其他⼀切绿化设施。
第⼗三条:电⼒、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涉及务必修剪树⽊时,务必向园区绿化管理部门申
报,由园林⼯⼈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四条:对认真执⾏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为
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8
第⼀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民⾝⼼健康,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xx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
理。
第三条: xx市城市管理局是xx市⼈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 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作。 xx市园林管理处为xx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 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xx市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xx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
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作。
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作。
第四条:市、县(市)⼈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
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本事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励单位和个⼈利⽤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权投诉、检举和制⽌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为。在城市园林绿化⼯作
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由各级⼈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规划、国⼟、发改、财政、建设、林业、公安、市政、交通、电⼒、通
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商⾏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职责,协同当地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
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公共绿地:是指道路绿地,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
域。各类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童公园、⽂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
园、带状公园等。
(⼆)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于城市隔离、卫⽣、安全、防灾等⽬的的绿带、绿地。
(五)⽣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供给苗⽊、花卉、草⽪、种⼦的圃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必须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
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九条: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政主管
部门共同编制,纳⼊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程设计⽅案,不得擅⾃变更。确需变
更设计⽅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市辖各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并分别送市城市园林绿化⾏政主
管部门和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建设⼯程项⽬应当安排配套绿化⽤地,绿化⽤地⾯积占建设⼯程项⽬⽤地⾯积的⽐例,应
当贴合下列规定:
(⼀)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单位不低于40%。
(⼆)⾼等院校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
宽度不⼩于50⽶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环境设计,建筑⾯积在20000
平⽅⽶以上的,不低于35%;建筑⾯积在20000平⽅⽶以下的,不低于30%。新建⼤型公共建筑,在贴
合城市公共安全和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进⾏天台和屋顶绿化。
(五)居住区、居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低于25%。其中⼈均公共绿地⾯
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居住⼩区不低于1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
(六)⼯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七)其他建设项⽬不低于25%。
第⼗⼀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城市道路绿化贴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 80%以上,市区⼲道绿化带⾯积不少于道路总⽤地⾯积的25%。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
绿化带宽度,国道各不少于20⽶,省道各不少于15⽶,县(市)道各不少于10⽶,镇(乡)道各不少于5
⽶。
(⼆)在城市⾼速公路(或新建⼲线、轻轨交通)和城市⽴交桥范围内,应当进⾏绿化并兼顾城市景观
和交通安全。
(三)铁路沿线两侧应规划建设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
(四)⾼压线⾛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业标准建设。
(五)饮⽤⽔源地⽔体防护林宽度各不少于100⽶,沿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
第⼗⼆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
林建筑和园林⼩品,突出“⼭⽔园林城市”特⾊。
各类公园建设⽤地指标,应当贴合国家⾏业标准。绿化⽤地⾯积应当占总⽤地⾯积的70%以上,游
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积不得超过总⽤地⾯积的5%。
居住区配套绿化⽤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积,不低于其绿地总⾯积的75%。
第⼗三条:城市⽣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地⾯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积的
2%,⿎励发展个体苗⽊⽣产基地。
第⼗四条:城市绿地的规划和绿化⽅案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
承担。
第⼗五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库周围等城
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程设计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程设计,经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规
划⾏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程设计⽅案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和规范,报市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可办理报建⼿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绿化规划和设计⽅案进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