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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道路排水等附属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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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道路排水等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版 盐城奥华家居城室外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 ○ 一 三 年 三月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室外场地道路、消防给水、雨污水管道、窨井等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盐城奥华家居城室外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室外场地道路、消防给水、雨污水管道、窨井等配套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涉及的所有内容,清单预算详见附件。 承包方式:规定承包范围的包工、包料(甲供料除外)、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及包施工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1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1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50天 自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约定比例下浮20%的方式结算。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 本协议书; 2、 专用合同条款; 3、 通用合同条款; 4、 技术标准和要求; 5、 图纸;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叁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捌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41页至第81页)。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2发包人:。 .6监理人:。 .8.1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职 称: 工程师。 联系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工程和设备 .2永久工程:室外场地道路、消防给水、雨污水管道、窨井等配套工程。 .3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约定的临时占地中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或生活设施。 .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0永久占地:工程项目所在地。 .11临时占地:由发包人指定的临时用地范围。 日期 .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实际工程竣工日期计算。 .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其他 .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聘请的工程管理专家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四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各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各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 图纸; (6)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各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各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三天内提供。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1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工程量清单增减、施工图的修改但不限于。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3天内。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4套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出的文件后7天内给予答复。 (5)其他约定: / 。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施工现场。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投标人须知”1.3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 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 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 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 述义务: / 。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对本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确认、估价工作须得到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执行。配合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核签增减工程量,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标准和分包单位的确认。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办理跟交通、环卫、环保、城管相关手续及交纳相关费用。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临时纠纷,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构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配合管线部门及时实施管线施工。以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 。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承包人时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充分考虑了各种困难因素,并据此制定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承包人为实施上述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得向发包人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 (3)现场施工条件和情况由承包人自行勘察,机械设备布置和防护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B.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施工场地周围的自然景观和环境。C.如果在现场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专门机构。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已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D.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费用和工期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因此,发生上述情况,发包方不另行增加费用。E.对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承包方前期手续而索赔或消极施工,需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F.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支票。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其中工期 万元,质量 万元,安全 万元(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5%,其中工期保证金2%,质量保证金为2%,安全保证金1%)。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 。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通知义务 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承包人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 。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项目经理每周必须要由5个工作日在现场,每天不少于6个小时。如发生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每天100元人民币收取违约金,连续五天不在现场或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发包人有权取消其施工资格,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至少相同资格的项目经理。 4.7承包人人员管理 承包人项目班子人员及管理机构的设置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如发生项目班子人员更换,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否则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的0.5%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4.11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应考虑使用国产中档以上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但采购前应将拟用品牌型号的书面材料报告及样品报送发包人;主要材料设备进场时要有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已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后须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经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已推荐品牌、产地、质量等要求(详见清单)的承包人应按推荐品牌中中高档产品的要求自行采购,且必须为优等品。在相关材料进场时必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否则不得进场使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品质只要不高于招标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实际确需更换品牌,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购、使用材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且工期不得顺延。如承包人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对该材料甲供,并按该材料发包人实际采购价的2倍扣减承包人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若承包人自行更换使用发包人指定可选以外的品牌,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具体处理方法执行本合同相关规定。 .3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认可,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因使用不合格产品所造成的相关责任。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不少于15天 。 本工程所用材料,均由承包人按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自行采购和保管。使用前要提供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试验室由发包人指定,检测合格检测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材料进行抽样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检测合格抽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检不合格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则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并赔偿相应损失。投标人所报设备价、材料价如低于同期的省、市、县的造价信息或低于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标函中所报设备、材料其规格、尺寸、等级不得低于图纸或清单的要求。中标人应根据施工图或清单确定的高标准、等级、规格组织施工。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由发包人按使用进度在支付工程款项时扣除。各方在材料的计划申报、审核、进场验货、现场管理中均应严格控制、杜绝浪费,严禁材料私自出场。如材料数量超出计划,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的材料按发包人采购价格全额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合同生效后一般材料承包人应提前1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无,不承担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水、电、接驳,按发包人指定地点施工场地以外的临时道路。水、电接驳,按发包人指定地点,定量表记、接至施工现场管线(电缆)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7天内。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沉降观测点等,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纸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现场交验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接到开工报告的7天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接到开工报告的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 9.4环境保护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7天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天 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按有关规定,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按有关规定 。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接到开工报告后7天内 。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按相关规定 。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7天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3天内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3天内 。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条件为准。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该项违约,承包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工程工期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在工程款中扣除。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7天内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7天内 。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3天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每月25日前 。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接到报表后2天。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 。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接到承包人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1天内。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各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约定比例下浮20%的方式结算,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包人及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其综合单价: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上述增加费用均按约定比例下浮20%。 15.3变更程序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 。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 。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按15.1款执行,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按15.1款执行。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 方式确定。按约定比例下浮20%后结算。价格波动风险已包括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自行考虑,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其他约定:各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设计变更及招标人要求变动部分可作调整。如变更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须调整时按如下办法执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结算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按承包人投标书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及相应费率进行计算,缺项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2.变更及签证部分增加的价款待审计结算按审计结算价后支付。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1)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竣工结算时。 (2) 本合同执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2预付款: / 。 17.3工程进度付款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规定。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工程进度付款: 各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各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全部工程竣工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75%;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5%,留5%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 每次支付前,承包人均应出具由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工程竣工结算由审计部门审计确认。 所有工程款项的支付均须扣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款及暂列金额。调整价款(包括暂估价)在进度款中暂不支付,待审计结算后支付。 所有工程款的支付申请必须经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通用条款。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 17.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由承包人以现金支票形式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如达不到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除没收承包人质量履约担保金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在工程款中扣除。 17.5竣工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 本工程最终结算以由审计部门审计核定价为准,承包人编制决算送审资料时不得高估冒算,审计核减额部分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经审计核定后14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规定。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且工程无质量缺陷时14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的结算资料后,先确认承包人所有竣工资料是否已经送交城建档案馆备案存档后,发包方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定,决算报告审核费用基本收费由发包人支付,核增部分和核减超过10%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的部分由发包人垫付,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回。 18.竣工验收 18.3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规定。 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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