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管网安全员职位说明书
单位:燃气
编制:
业务主管部门:运行部
审核:
最终版本:V1.0
批准:
名称:管网安全员职位说明书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职位名称:
管网安全员
所在部门: 运行部
职系:
职位级别:
编写日期:2021.3
职位总体概述
协助运行部经理建立健全运行部管网系统和LPG站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督、检查、考核生产运行作业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运行部管网系统和LPG站的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解决办法。
直接汇报关系
上级:运行部经理、公司安委会
下级:无
主要联络关系
外部:县市容局城管大队、各小区物业、各施工单位
内部:公司各部门
职责与工作任务
职责一
职责描述: 协助经理建立健全燃气运行部管网系统和LPG站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工作任务
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协助经理拟定运行部生产安全规范,完善技术措施与预警应急机制,经审批后按制度执行;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负责收集统计运行部管网系统和LPG站安全生产报表;
建立管网系统和LPG站设备健康档案,定期(不定期)调查研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排除;
定期组织管网所人员开展各种反事故演习;
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职责二
职责描述: 监督、检查、考核管网系统和LPG站操作人员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
工作任务
定期监督、检查、考核管网系统和LPG站操作人员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
负责新建及改建的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移交、接驳、置换、通气点火作业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施工作业管理;
配合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规程考试,对管网系统和LPG站操作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目标考核;
职责三
职责描述: 参与管网系统和LPG站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工作任务
参与管网系统和LPG站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协调处理公司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对工伤职工的伤残评级认定及经济补偿;
建立管网所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强化员工事故警示教育;
分析、总结安全事故原因,提出反事故措施。
职责四
职责描述: 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工作
权 力
权限一:有对管网系统和LPG站生产运行设备及人员的安全管理权
权限二:有对管网系统和LPG站生产运行人员的安全考核权
权限三:有对管网系统和LPG站生产运行设备及人员的安全事故调查权
权限四: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管网系统和LPG站班、组及员工个人有建议奖励权
权限五: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不好的管网系统和LPG站班、组及员工个人有建议处罚权
权限六:对涉及管网系统和LPG站工作的异常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有随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的权力。
任职资格
教育水平
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专 业
燃气或相关专业
资格证书
港华集团内部技术证书、压力容器操作证、燃气从业资格证
工作经验
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专业知识与技能
u 熟练掌握城市燃气供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知识
u 熟悉供气的管网、设施情况及辖区用气情况
u 熟练掌握公司相关业务流程
能力素质
u 较强的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问题解决能力、执行力、团队管理能力,较强的培养指导下属能力、激励下属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较强的计划能力、控制能力、执行能力、关系建立能力
u 具备责任心、原则性、耐心、务实、全局意识等素质
上岗培训
燃气法规、行业知识培训;公司管理制度培训
工作条件及其它
使用工具/设备
一般办公自动化设备
工作环境
非独立办公室
工作时间特征
正常工作时间,经常需要加班
备注:
燃气管网及其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31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SY/5922-200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的规定,结合公司燃气设施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天然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CNG站、调压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按“谁主管谁负责、谁巡查谁负责”的运行管理责任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部门为生产运行部,由部门负责人主管。还应设置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设备设施维护巡检人员,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控。
第五条公司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中,严格遵守和执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所管辖的燃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保养规程和基础资料台帐,贯彻和落实公司安排部署的各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宣传、告知、教育工作;并采取有效、合法的方式,发动管道沿线群众及居民用户积极参与管道安全保护和信息通报。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安、安全监督、规划建设、国土等)的联系沟通工作,协同当地地方政府及执法部门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四、及时发现和现场处理燃气设施在生产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公司反映、报告管道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治要求。并对管道安全隐患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应急管理,同时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支持,直至管道隐患得到整改。
五、各单位至少每季度对所管辖的燃气设施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及巡线工的日常巡线工作情况,对巡检人员的工作进行业绩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
六、采用多种形式对巡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的考核。
七、按照本单位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政府送达管线安全隐患报告。
第六条巡检人员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方面的相关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任务。
二、管道巡检人员对负责片区的管线及其设施不间断的进行检查并填写好《燃气设施巡查记录》,记录必须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向管道沿线居民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宣传、告知、教育等具体工作。
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当管道安全区范围内出现修建违章建构筑物、公路和取土、挖塘、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重点监护;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取得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五、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健立、健全相关资料,并及时汇总、整理、归档,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管道保护的相关资料。
六、协助上级部门对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协调处理。
第七条对重要的天然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设有识别标志。对天然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八条 天然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一节 燃气管道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燃气管网的运行管理规定
一、管道运行压力严禁大于管道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二、应根据管道运行压力、温度、全线设备状况和季节特点,通过优化运行进行输供气。
三、管网整体或局部供气量发生变化时,或者管网布局发生变化时应做供气状况检查,主要是测量燃气管网各处的供气压力情况。
四、每次管网供气状况检查应该在用气高峰进行,各测量检测点必须有代表性,并且在同一时刻读取压力值。
五、每次管网供气状况检查应制定详细方案,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六、定期分析管道的输送能力和生产能力利用率。
七、应及时分析设备、管道运行效率下降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方案。
八、管线在技术改造后,应对管线运行进行全面分析。
九、应根据管道内检测、外防腐层调查、管输介质组成、管材特性、管道沿线自然和社会状况等,定期对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十条对地下天然气管道巡查应按规定进行,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燃气管网是城镇燃气经销的命脉,安全运行是管理的目的。在管理中必须做到:
“四清”:
1.管线走向清;
2.管线埋地深度、规格清;
3.管道腐蚀现状清;
4.管线周围地形、地物、地貌清;
“七无”:
1.明管跨越无锈蚀;
2.检查头、里程桩、标志板(桩)无缺损;
3.阀井内无积水;
4.管线阴极保护无空白;
5.管线绝缘层无损坏;
6.管线防护带(两侧各5米之内)无深根植物;
7.堡坎、护坡无垮塌。
二、埋地燃气管道投入运行后,应派人定期进行巡查、检查,维护线路设施,收集有关资料,并应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
1.巡线的目的:由巡线人员在所管理的燃气埋地管道上沿管道走向进行管线的巡查和维护工作,通过巡线人员的观察或专用仪器查找有无燃气泄漏、构(建)筑物占压管道、管道移位等异常现象,判别分析管道的运行情况,并对发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以达到管道正常运行的目的。
2.管道巡线人员对所巡查管道除应做到管道管理“四清”,还应对巡查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清楚。
3.地下燃气管道巡线周期:
(1)DN108以上(含DN108)干管每半个月巡查一次;
(2)DN108以下支管每个月巡查一次;
(3)低压管线每三个月巡查一次;
(4)对穿跨越处、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
(5)对以下活跃程度的区域,应提高巡线频率:
①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
②建设工程频率较大的区域;
③采用露天挖掘或定向钻探方式进行的新建设项目,
4.对地下燃气管道的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有上述现象发生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在上述活跃程度区域,除应提高巡线频率,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参与整个工程在施工期间有关协调工作,了解工程施工范围内管网设施走向、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情况,随时与施工建设方保持联系,要求对方到燃气管网管理单位查阅埋地管道埋设情况和燃气管道走向,制定保护方案,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②加强对施工区域燃气管网设施的巡查监护工作,一般应做到两天巡查一次,特殊情况一天巡查一次;
③发现危及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时,应立即与施工方联系,向对方发送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做好记录备查,配合上级部门处理隐患直至解决。
(4)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管理公司生产部门汇报情况。
(5)进行管道巡查时,还应对沿线管道阀门进行检查:每个月打开阀井检查1次:检查阀门有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有无积水、塌陷。
(6)每一年对波纹管调节器接口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查1次。调节器调节操作完成后应拧紧螺母,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
5.在郊外巡线应注意的情况:
(1)管道的转角桩、方向桩、燃气标识板(桩)是否丢失、移位和完好;
(2)在距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以内是否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3)管道所经之处,是否有垮塌、沉陷、滑坡、危岩、人工取土和倾倒垃圾等异常情况;
(4)管道是否被雨水或洪水冲刷裸露;
(5)管道的上方或附近是否有人栽种深根植物(如黄桷树等);
(6)管道所经过的绿化地带,是否有异常死亡的绿色植物;
(7)管道所穿越的水塘、河流、水田等是否有异常气泡或大量鱼虾的死亡;
(8)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施工爆破作业或地震勘探活动;
(9)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大型机械露天挖掘、推土作业;
(10)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地质钻探作业;
(11)管道的附近有否公路、桥梁、沟渠的工程建设;
(12)管道的附近有否地下人防工程建设;
(13)管道的附近有否其他地下管线的挖沟、穿越、跨越等施工等;
(14)与管道排行的其他市政管道有否应急保护系统等。
6.在城区和人口密集区巡线时应注意的情况:
(1)正在新建或翻修的公路和道路;
(2)正在修建的围栏或围墙;
(3)地质调查取样的定向钻孔;
(4)正在开挖的地基建设;
(5)其他市政管线的建设(例如:通讯线缆、供水管、排污管、电力线、路灯线等);
(6)采用露天挖掘的工地;
(7)其他市政管沟与燃气管道的穿越、跨越点;
(8)检测下水道、电缆沟、地下通道、地下室等是否有燃气渗出;
(9)正在开挖的电杆的地坑;
(10)管道经过的地面/空气界面(例如:引入管出地面段;调压箱进出地面管段;阀井中裸露的管段等)是否存在锈蚀、泄漏情况;
第十一条吹扫桩及引入管的运行维护管理
一、采用分片负责制,巡检人员应至少每季度对负责片区的吹扫桩及引入管巡查一次。
二、不能有锈蚀、燃气泄漏,引入管不能有电线缠绕。
三、对于锈蚀较轻微的管线,应及时除锈刷漆;对于锈蚀较严重的,应及时更换。
四、引入管的管卡不能有松动、脱落等现象。
第十二条 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地下天然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可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窖井或地沟等地下构筑物检测;
二、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查和泄漏检查。
三、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查的周期规定:
1.高压、次高压、中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1次;
2.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管道,每2年不得少于1次;
3.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得少2次;
4.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之内检查1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1次复查。
第十四条 对在役中压以上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以确定管道沿线是否存在泄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燃气管道进行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的周期规定:
1.正常情况下,干线管道,每2年不得少于1 次;支线管道,每3年不得少于1次;
2.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1年、2年。
3.1年时间内发生2起以上泄漏抢险的管道,检测周期缩短为半年。
二、燃气管道进行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的方法规定:
1.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介质为管道输送天然气,压力为管道运行压力;
2.试验用压力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条有关规定;
3.运行严密性试验稳压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每小时记录不应少于1次,当修正压力降小于133Pa为合格;
4.对经运行严密性试验不合格的管道,必须查找出所有泄漏点,并经整改,再次试压合格后,本周期试压才告结束。
第十五条 对地下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应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年不少于2 次;
2.电绝缘装置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
3.阴极保护电源检测每年不少于6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
4.输出电流、电压检测每日不少于1次;
5.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管道沿线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辅助阳极接地电阻、辅助阳极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管道保护电位、管道保护电流、电源输出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
6.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阳极开路电位、阳极闭路电位、管道保护电压、管道开路电位、单支阳极输出电流、组合阳极联合输出电流、单支阳极接地电阻、组合阳极接地电阻、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等参数进行测试;
7.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管道与其他金属构筑物搭接、绝缘失效、阳极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层漏点、套管绝缘失效等故障应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 对在役管道防腐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 3年/次;中压管道,5年/次;低压管道,8年/次(由地方质检部门监检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
3.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4.可采用开挖深坑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
5.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
第十七条 应对沿聚乙烯管道铺设的可探视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第二节 燃气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阀门的运行维护内容及规定
一、应定期检查阀门,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阀井盖统一采用公司规定的产品,并保持井盖的标识完好、清晰。
二、阀门应进行定期活动和维护保养,各阀门(井)每月至少一次巡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活动与维护保养,并记录到《燃气设施巡查记录》中。
三、在巡查和维护保养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九条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内容及规定
一、调压装置的巡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安全放散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二、调压箱(柜)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1)每月进行一次巡查,并填写在调压箱(柜)运行卡上,将巡查情况填写在《燃气设施巡查记录表》上;每半年应对调压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到《调压箱(柜)维护保养记录》中。
(2)各连接点不得有泄漏,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管路应畅通。
(3)检查调压器,应无腐蚀和损伤;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4)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5)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6)过滤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前后压力检查、排污及清洗。
三、仪器、仪表、安全阀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未带安全切断装置的老式调压器,应进行全面清查,及时更换;对暂时不能整改的老式调压器应加强巡查维护管理,并做出整改计划。
第二十条燃气表的运行维护管理
一、燃气表的安装不能歪斜,表接头不能松脱,不能有燃气泄漏等现象。
二、对于运行时间超过十年的用户燃气表,各单位应全面清查,并逐步更换。
第三节 用户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记录:
一、确认燃气设施有无人为破坏;
二、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和私拉乱接,是否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三、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规程;
四、有无燃气泄漏;
五、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
六、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七、对用户进行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安全用气知识的教育、遇异常情况的应急措施,并将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第四节 CNG加气站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CNG加气站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站内的压力容器应严格控制运行压力,并对温度压力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填写运行、维修纪录。
第二十四条 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压缩机撬箱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第二十五条 加气软管应根据使用工况定期更换,加气前检查系统连接部位,确认密封良好,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流量计定期进行检定。
第二十六条 被加压缩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车辆加气。
第四章 隐患防范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于发现的管道安全隐患问题,按照下图所示的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巡检人员发现问题
能处理(做好记录) 不能处理
分管部门
能处理(做好记录) 不能处理
各单位主管领导及分管领导
能处理(做好记录) 不能处理
公司相关部室
协调指导处理 不能处理
公司领导 上级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程施工及新修建筑占压管道等危及管道安全的处理:
一、一旦发现危及管道保护范围的安全隐患或施工行为,各公司应立即进行制止,发送《违章整改通知单》,并应连续追踪了解和监控,对于已制止停工的,还要防止“停工假象”。
二、对于协调制止无效的管道安全隐患,采取多种方式不断的协调,继续对其后续处理,直至管道隐患得到消除。
三、对出现的管道隐患地段,各公司应派专人重点监控,并在发现之日起的当日内将管道标志桩、警示牌安装到位,重要地带设置安全警示带。
四、管道巡检人员发现管道安全区范围内出现修建违章建构筑物、公路和取土、挖塘等造成管道安全隐患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取得影像资料。制止无效,应及时向生产技术部和单位分管领导口头或书面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发现隐患的时间、地点,可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程度,目前所做工作情况,存在的和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五、发现可能危及管道本体安全的施工行为,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随即进行连续监护。公司立即指定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处理,同时应将情况报告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随执法部门一起进行到现场处理,直至管道隐患得到消除。
六、对于多次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仍无法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公司相关部门和当地上一级政府,由公司上报,积极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直至消除管道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对遗留管道隐患的处理
一、对于历史遗留的管道安全隐患,在未得到整治前,各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编制突发应急预案,并报送当地县级政府和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
二、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颁布以来形成的违章建筑,各单位要多做地方政府工作,要求地方政府拆除。
三、各单位应摸清自己辖区内存在管道隐患并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根据轻重缓急及具体情况,排出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
第五章 考核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公司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隐患整改实行逐级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各单位管道保护管理实行考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运行机制,修订和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和具体考核、奖惩“办法”,要做到有法可依,奖罚分明,制度逗硬考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机构建设、人员配置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职能人员、巡线工奖惩管理措施。
二、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管道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理解认识、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管道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向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汇报燃气管道隐患并及时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管道安全隐患情况。
五、定期维护管道安全隐患数据库,建立管道隐患个体档案,制定消除现有管道安全隐患的方案,使辖区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逐年递减。
六、公司协同各部门,制止管道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以及人口密集型违章建筑物产生、避免管道事故、挽回经济损失的工作情况。
七、配合上级单位和各部门进行管道保护及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对本单位职能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情况。
第三十二条 管道的安全保护及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纳入年终相关各单位或各部门的考核范畴;对维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管道及其设施保护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管道及其设施安全造成管道事故等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发工资、奖金、撤销职务、待岗、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签订违反天然气管道及其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的文书或合同。
二、管道及其设施保护工作不到位,造成管道安全隐患,甚至管道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的。
三、管道及其设施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工作推诿,不积极履行职责,处理不及时,造成管道重大安全隐患,给企业造成重大整改费用的。
四、发现管道及其设施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只作简单处理和汇报,未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控,积极协调避免隐患的产生。
五、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严。
六、由于维护及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新的管道安全隐患,其相关责任人按一定比例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处罚意见由公司人事部门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 管道巡检人员在上岗前,公司及各单位应对其进行上岗前管道及其设施保护技能和有关规定的学习培训,并建立培训制度和档案,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 公司范围内从事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保护的职能人员,应具备管道保护方面的基本技能:
一、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各项规定。
二、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三、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
四、熟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六、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生产运行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然气管道运行保护和维修改造迁移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管道保护,延长管道使用寿命,确保管线本质安全,必须规范管道的运行保护、维修改造和迁移更换管理,为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统一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管道防腐与阴极保护。
第一条根据CJJ95—2003“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要求,新建的高压、次高压、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mm的中压管道和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00mm的低压管道必须采用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的腐蚀控制系统,在役管道——仅有防腐层保护的高压、次高压和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的中压管道应逐步追加阴极保护系统。
按照“先大后小、先新后旧、先干后支”的原则,逐步实施。“先大后小”就是先完成DN150以上的大管道,后实施小于DN150的管道。“先新后旧”就是先进行近几年才安装的新管线、好管线,运行在十年以上的旧管线后面实施。“先干后支”就是先完成独立的供气主管道、大管道,支线、小管线后面进行。有阴极保护的管线要有效可靠运行,管道在用期间不得间断,要定期对管道保护电位进行测试,确保管道腐蚀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条管道埋设与标识。
埋地管道的埋设深度必须达到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深度要求。埋地管道的地面走向标识或里程桩、水平转角桩、警示标志等应齐全、规范标准、牢固可靠、标识(字迹)清楚,并定期维护。没有标识的埋地管道,必须补齐补全。新建埋地管道要增加泄漏检查孔,已建埋地管道要逐步增设泄漏检查孔,逐步完善管道巡检技术措施。
第三条管道巡查与检测。
埋地管道及设施的巡查保护必须责任明确,落实到人。油气管道保护工(巡检工)应按照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巡查内容和检查规定进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好巡查与检测记录。油气管道保护工(巡检工)要运用先进的工具和技术手段加强对管道的巡查。泄漏检查必须采用仪器检测,可沿管道方向附近的阀门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检测,没有检测孔的管道要采用打孔或开挖检测。
第四条管道安全隐患整改。
天然气管道因腐蚀壁厚减薄、穿孔漏气或建构筑物占压等安全隐患,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的由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公司综合办公室传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阅示,由安全环保质量部牵头,会同生产运行部确认,燃气规划室安排工程设计,计划经营部和财务资产部落实投资或大修资金,由公司组织项目实施安全环保质量部组织验收。
第五条管道搬迁(移位)。
天然气管道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迁移的由各分公司或要求迁移的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综合办公室传分管安全、生产、经营的领导阅示。
由公司提出的并由公司出资的管线迁移,由计划经营部牵头,会同安全环保质量部、生产运行部、公主管领导等现场确认,计划经营部和财务资产部落实投资或大修资金,由生产运行部或管理分公司组织项目实施,安全环保质量部组织验收。
由对方出资的管线迁移,由公司牵头,会同安全环保质量部、计划经营部、生产运行部、公司主管领导现场确认,公司负责与出资单位进行迁移资金、合同等相关协议的谈判签订,资金统一交财务资产部账户,公司负责迁移管道的监控管理和项目的实施,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六条本规定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备是公司生产经营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提高对设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搞好设备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指公司生产经营设备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用于公司城镇燃气及CNG的生产、经营、维修等的设备及辅助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目标
建立健全公司设备管理机构体系,完善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设备管理各级岗位责任制,推行设备的全员、全过程管理,加强设备的基础管理工作和基本功训练,加强设备的专业技术管理,提高设备的可靠度,加强修理费用的使用管理,充实加强各单位设备工作的实际内容和管理机构的力量,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加强公司层面的指导监督力度,为公司完成生产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第五条 公司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通过技术和经济的管理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设备和辅助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和改造,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各类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第六条 公司设备管理指导思想
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预保为主,保修结合”,建立设备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发展。
第七条 公司设备管理工作原则
维护与检修(常规修理、项修、大修)相结合;
精心操作与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相结合;
分级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技术、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水平。
第九条生产运行部是设备管理的归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全面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司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公司成立设备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设备管理工作,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任主任,生产运行部部长任副主任,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
1.确定公司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
2.审查装备技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和更新改造计划。
3.确定重大技术管理及先进维修技术的推行。
4.平衡协调公司设备管理有关业务,提高设备的综合管理水平。
5.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劳动竞赛,审定设备管理优胜单位、集体、个人,决定表彰惩处事宜。
6.组织、协调修订公司设备管理制度、操作维护规程。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成立设备管理人员,配备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确定本单位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设备管理经验教训。
2.编制上报本单位装备技术发展的近期规划和更新改造计划。
3.积极推行设备技术管理及先进维修技术。
4.组织开展本单位设备管理竞赛活动,评比推荐本单位设备管理优胜单位、集体和个人。
5.修订完善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度,操作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并及时向生产运行部反馈有关信息。
6.负责设备、工具及其配件制造质量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提出改进方案或建议。
7.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技术管理工作。
8.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和上报各类设备报表
9.定期向本单位主(分)管领导汇报设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的要求,设备管理人员应该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新增、配套设备的调研、规划、计划、选型、选购、验收、安装、调试到投入使用等各阶段前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引进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调研、考察、选型及技术谈判工作,负责提出适用性、可靠性和维修性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购置或更新改造主要成套生产设备和引进设备,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建设任务和市场状况,兼顾设备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及维修方便性,由工程技术部织综合论证,提出选型、购置方案,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上报。
第十六条 主要设备购置应严格实行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的规定,坚持网络采购的原则,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物资采购按照价比三家、货比三家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七条 选购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性能良好,质量优良,能满足生产工艺装备的要求。严禁选用已淘汰和近期内可能淘汰的设备及未经技术鉴定的试制设备(包括技术鉴定未通过的设备)。
第四章 设备安装、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设备的安装施工应严格按施工图及其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对大型、成套新设备的安装、施工应要求厂家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安装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对设计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经生产运行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设备安装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做到平、正、稳、全、牢、灵、通和四不漏(油、气、水、电),保证安装质量。不符合安装要求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设备牢固安装在基础上后,对其装配或组装的零部件,必须清洗干净,并涂上规定的油脂或润滑油,特别应注意接合面和滑动面的清洁度。对设备上带有铅封和技术文件中规定不得拆卸的机件,严禁拆卸。
第二十一条 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组织设备操作使用人员、维修人员以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二十二条 新装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转,由熟悉设备使用的操作人员操作。设备试运转包括空运转试验、负荷试验。试运转步骤先从部件开始,再由部件到单机、单机到机组整体联动。每进行一个步骤的试运转,必须达到技术要求,前一步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步运转。空运转试验是考核和检查设备安装精度、传动、操纵、控制、润滑、液压、安全等系统是否正常、灵敏和可靠。负荷运转是考核和检查设备在规定负荷下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设备投产使用前,严格执行走(磨)合规定,做好设备的走(磨)合工作,并由使用单位或维修部门进行投产前的保养和检查工作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在安装、调试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索赔意见。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可。
第五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备使用严格按各项操作、保养规程操作使用,严禁设备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
第二十六条 新设备或经大修理后投入运行的设备,应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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