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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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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惩制度 企业奖惩制度 1 为全面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营造一个和谐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 以下奖惩制度: 一、考勤:每月迟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每次给予 5 元 罚款;请假一天扣 10 元工资;旷工半天给予 10 元罚款,以此类推。 二、卫生:卫生打扫不合格须重新打扫并延长值日一周,垃圾不及时清 倒,给予 10 元罚款。 三、周报表,月计划总结:每周六要及时上交工作日报表,不能按时上交 者给予严肃批评并罚款 10 元;报表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者给予 50 元罚款,被发现三 次者给予开除处分;次月 5 日前上交当月总结和下月计划,未能按时按质完成者, 给予 10 罚款。 四、设备:爱护公司公共财产,责任到人,如有损坏或丢失现象按价赔 偿。 五、员工应妥善保管领用的合同,丢失一份罚款 50 元,如有责任,后果 由该员工全部承担;领用发票、收据期限不得超过三天,如在三天内不能结帐,应 及时交回财务部,逾期每天按票额 20%罚款,再次领用需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如有 丢失,按票额赔偿。 六、所有罚款用于奖励表现突出者,工作勤奋努力、吃苦耐劳者,善于发 现、思考问题者,善于提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者及其他方面表现优秀 者。 以上制度自即日起实施。 企业奖惩制度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 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订原则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分,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2.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贯彻并督察实施情况。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情况之一者,可用于“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于“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协且(一)项 1 至 3 款人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有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命名生产不致中断者。 4. 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予以奖励。 第六条 员工奖励,以嘉奖 3 次等于记功 1 次,记功 3 次等于记大功 1 次。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 过”、“警告”。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或解雇”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人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 3 天或全年旷工达 7 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 2 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 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对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以予“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劝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顶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 7 次(含 7 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规章,应于惩戒事项顶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八条 员工之惩处,警告 3 次等于记过二次,记过 3 次等于记大过 1 次,累计记 大过 2 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九条 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众知。 第十条 本章所称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与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 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企业奖惩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工行为,强化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 好的企业文化,打造高效的团队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发 [1982] 59 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作为对公司职工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职工奖励 第三条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奖、成果奖、其他奖三类。 第四条个人荣誉奖项: (一)企业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和优秀员工:在一个年度内出色地完成 本职工作或多次受到嘉奖的职工,根据公司工会每年颁发的文件精神组织评选,可 获得年度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或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 (二)书面嘉奖: 1、在对外服务和协调工作中,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引起社会良好反 响的; 2、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故,或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的; 3、一贯服从领导,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 4 、工作主动性强,常提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创造效益的。 由总经理提名或单位申报,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颁发书面嘉奖证书并 记入个人档案。 (三)通报表扬: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 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司总经理在全公司范围内 的重要会议上给予表扬的。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并形成书面决定,在公司范围内公 布。 第五条成果奖范围如下: (一)管理成果奖:采用新的管理思路,创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运用科 学的管理方法,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评公司专业委员会组织 的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管理应用成果奖。 (二)技术成果奖:在企业工艺设计、工程施工、管网安装、管网维修、 计算机软件开发、水表改进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 建议,或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以及将研究成果论文 在省级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在供水行业获得论文奖的,并参评公司技术进步管理 委员会组织的技术成果奖或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 (三) QC 成果奖: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 QC 活动,通过活动解决管理或 技术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成果公司组织发表并给予奖 励。对于优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荐到上级发表。 第六条其他奖项如下: (一)对举报违章用水、损坏供水设施的有功人员按《关于对举报违章用 水、损坏供水设施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获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种单项奖励的人员; (三)公司内部开展各类管理活动中受奖人员; (四)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报导、论文及照 片新闻的在岗职工。 第七条物质奖励标准: (一)获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获得公司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800 元; (三)获得公司优秀管理者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300 元; (四)获得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300 元; (五)获得书面嘉奖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100 至 300 元。为公司挽回重 大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也可按一定比例 提取奖励; (六)成果奖及其他奖的奖励标准及奖励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章职工处罚 第八条职工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及出现了 工作过失的职工,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处罚的种类有四类:经济处 罚、内部待岗、行政处分(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留用察看 5 、开除)、 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各类处罚可以并用。 第九条处罚范围如下: (一)违反劳动纪律类 1 、上班迟到、早退、串岗、睡岗的; 2、上班时间干私活、玩电子游戏、看小说等的; 3、不按规定请销假、无故缺席、擅离职守的; 4、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赌博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5、未经许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职权限以外的设备、仪器以及物品的; 6、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 7、内部退休、内部退职及请各类半年以上假期的职工,违反与公司签订 的各种协议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类: 1、违反供水业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的,由公 司监审处按《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2、违反公司行风建设有关规定,服务态度恶劣,与用户争吵,造成不良 影响,有损公司形象的; 3、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骗取收入和奖励,或主管对职工错误给予包庇 的; 4、遇到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离的; 5 、无视领导,不服从工作分配,甚至违抗命令,威胁侮辱主管人员的。 (三)工作过失类: 1 、消极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操作规程,或业务生疏,或玩忽职守,发生生产或安全事故,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3、工作马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浪费和损失的; 4 、损坏公司设备或遗失物品和资产的。 第十条经济处罚标准: (一)迟到、早退一次扣 30 元;迟到、早退一个半小时以上,视同旷工 半天;迟到、早退三小时以上视同旷工一天;旷工 1 天,扣发月岗薪工资 50; (二)违反劳动纪律 1、 2、 3、 4、 5 点者,违反一次扣 30 元(一个月内 三次视同旷工一天)。对违反劳动纪律,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按《治安管理 条例》规定处理; (三)违反请销假规定,越权所批准的假期无效。对请假人按旷工处理, 另扣部门负责人月岗薪工资 20; (四)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当事人按旷工行为处理。所在班组 负责人停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同时请人代工的职工其岗薪工资由公司在该单位工资 总额中扣回; (五)违反工作过失类第 2 点,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 行; (六)违反工作过失类第 3、 4 点,损失 1000 元以下的,损失全额赔偿; 损失 1000 元以上的,超过 1000 元部分赔偿 5%(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七)对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者,每查处一次,扣发责任人 50 元。其中第 3 点中骗取的收入和奖金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内部待岗规定: (一)职工消极怠工,违反岗位职责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务,情 节较轻的,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可给予内部待岗的处理,待岗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二)在单位劳动用工改革中,因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的职工,进 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按内部待岗接受管理; (三)内部待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根据《关于公司内部劳务 市场的管理实施方案》向人事教育处提出报告,进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接受管理; (四)公司内部劳务市场负责接收待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根据《关于公 司内部劳务市场的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规定: (一)行政警告:因违反本办法受到 1000 元以上经济处罚的;或一年内连 续旷工 2 天以内或累计旷工 5 天以内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类第 4、 5 点的;违反 工作过失类,造成损失 5 万元以下的; (二)行政记过:一年内连续旷工 2-5 天或累计旷工 5-10 天的;因工 作过失造成 1000 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一年内受到两次行政警告处分的;因违反职 业道德准则受到有关部门效能告诫的;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 (三)记大过:受到记过处分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或因工作过失造 成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 5-10 天或累计旷工 10-20 天的; (四)留用察看:记大过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因工作过失造成 15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一年内连续旷工 10-15 天或累计旷工 20-30 天的; (五)开除:一年内多次受到行政处分仍不改正的,因违法被判刑的。 (六) 对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工资;对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停 发四个月工资;对受记大过处分者,停发五个月工资,对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察看 期间停发工资,以上停发工资期间按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含 30 天)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内部退休、内部退职及请各类半年以上假期职工,因违反与公司签 订的各种协议,并根据协议规定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对公司级领导干部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中层干部的处分,由组织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后,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中层以下职工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职工经济处罚,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公司人 事部门备案; (二)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附证 据,报有关部门核实并征求工会意见后,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由人事部门负 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单位和本人,并监督执行; (三)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由经理 办公会作出决定,书面意见由人事部门负责分别通知单位和本人,并办理解除劳动 合同手续; (四)开除职工基本程序如下 : 1、开除职工时劳动人事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所犯错误事实,如实提供材料 和证据; 2 、处理意见和事实材料要和被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慎重决定。 如本人拒绝时,要有详细记录; 3、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处理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超过 5 个 月时间; 4 、开除职工必须经总经理提出,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南昌市劳动部门备案; 5、开除决定应写明被开除原因;职工如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自企业 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天内)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 6、形成处理决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本人,同时抄报企 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开除处分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 障部门备案,并将人事档案移交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如发现包庇隐瞒或从轻处理,除令其纠正外,职工的处罚款项从 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对利用处分职工权力,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 职工进行姑息包庇的人员,应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或有争议者,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 7 天内,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如职工对调解答复不满意,还可 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申诉,申诉期内执行原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会负责、监审处、劳动人事处以及部份职工代表 为成员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职工处罚申诉并调解劳动争议; (二)收到报告之日起,由工会召集委员会成员听取争议双方理由; (三)调解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委员会在受理后七日内向申诉者出具书面调解意见; (四)争议申诉方在收到调解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在 15 日内向南昌市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第七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 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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