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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合法的 褒奖与惩处,弘扬正气、 鼓励先 进,培育与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防止和纠正各类违反 * *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集团公司” )规章制度的 不良行为,增强全体员工的工作主动性、自 觉性和责任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是指,对事迹先进 或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 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惩处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包括 集团公司全资企业、 控股企业、经费单位等,以下 简称 “用人 单位”),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对员工的奖惩职 责,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员工奖惩实 施细则,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应机构讨论协商后颁布 执行。各系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专项奖惩办法。
第五条 对员工的奖励惩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 平、 区别情节、分别对待的原则。奖励和惩处 都要体现对员工 的尊重和爱护, 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和自身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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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各 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自 觉遵守行为规 范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奖励、接受约 束与 惩处。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可给予奖励:
(一)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集团公司的对 外承诺,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事迹先进或表现突出的;
(二)在市场开发、生产作业、港口建设、科技进步、节 能降碳、安全环保、经营管理、招商引资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的;
(三)忠于职守、爱港敬业、默默奉献,为企业发展累积 贡献突出的;
(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改技革或提出合理化建 议并被采纳的,或者在改善服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各种资源 利用率等方面,为国家和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的;
(五)在紧急情况下,不避艰险,坚守岗位,防止、发现 或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保证生产任务顺利完成,使国家财产、 人民生命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六)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企业和 客户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家、企业利益,保护他人人身安 全,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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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尊严,维护企业信誉和形 象,为国家和企业争得荣誉或利益的;
(八)廉洁奉公,弘扬正气,抵制不正之风,有突出事迹 的;
(九)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企业文化中,有突出事 迹,作出显著贡献的;
(十)救死扶伤,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有突出事迹的; (十一)有其他先进事迹,应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集团公司级、集团公司系统级 和公司级。各类奖励的设置、评奖办法和奖励标准由集团公司 和各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制定和执行。
第八条 员工所获得的各项奖励决定等有关材料,由用人 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分种类和情形
第九条 员工的处分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十条 员工受处分期分别为:
(一)警告,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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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过, 12 个月;
(三)记大过, 18 个月;
(四)降级, 24 个月;
(五)撤职, 24 个月。
第十一条 违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 一,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 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 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或者无视经营管理制度,违反生产 安全、质量、消防法规和操作规程,违规经营、违章指挥、违 章操作,私自动用单位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具等公物 的;
(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等组织人事规定和程序,违规透 露组织人事任免酝酿情况,在推荐考察或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 非正常组织活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材料,工作失职造 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三)违反干部人事档案相关规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 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档案失真失实的;
(四)违反股权管理、资产管理规定,违规进行资产评 估、清产核资、产权登记,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企业资产流失 的,或者违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规定,擅自泄露和转让 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擅自许可、转让企 业注册商标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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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 计、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 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的;
(六)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安全隐患的;
(七)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 发包,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各种手段 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招标 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有明显不公正行为,利用职 权影响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擅自改变中标方案,泄露应该保 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
(八)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未能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签 订、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订立的合同存在重大 缺陷或属于无效合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未签订合同即 预付款项,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九)违反审计管理规定,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 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 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被审对象不配合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十)违反业务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确定价格和折 扣,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 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十一)违反回避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事项不主动提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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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或不执行组织的回避决定的;
(十二)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三)其他违反企业经营管理秩序、违反企业生产经营 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 设会计账簿,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以未经审核的会 计凭证为依据记账的,或者采取隐匿的手段有意回避提供有关 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会计资料,采取烧毁、 撕毁、丢弃、隐匿等手段有意毁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
(二)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隐瞒截留单位收入,私设小金 库或账外账造成企业资金体外循环,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 资产,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 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 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
(三)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投资、融 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违反规定在国(境)外金融机构 存款或变相存款 ,未经批准在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 款,违反规定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权) 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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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违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 定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以企业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以个人名 义存储公款,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的;
(五)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的;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 开除处分:
(一)员工工作时间脱岗、违规睡岗、违规喝酒,未经领 导指派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拒绝接受工作 任务,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三)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制造事 端,搬弄是非,造谣惑众,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在工作中侮辱、诽谤、诬陷、恐吓、威胁其他员工 及其亲属或者客户的;
(五)组织煽动员工非法集会、非法罢工,影响人心稳 定、扰乱工作秩序的,或者参加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取缔的组 织、团体活动的;
(六)故意毁坏公物,故意破坏工作环境或公共休息场所 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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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盗窃单位、其他员工及客户财物,因个人原因致使 企业财物损坏、丢失的;
(八)故意损害集团公司、用人单位名誉和形象的;
(九)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企业考勤制度,未经事先准请假手续,有 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一)月内迟到或早退(均指一个小时以内,下同)累计 3 次,或旷工 1 次半天及其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 5 次,或旷工 2 次 1 天及其以 内,给记过处分;
(三)年内迟到或早退累计 15 次,或连续旷工超过 5 天 (含),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 天(含),给予记大过处分, 对情节严重的应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连续旷工超过 10 天(含),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天(含),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程序办理出国(境)公示、报告等手续,擅自 组织出国(境)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以因私护照办理因公性质出国任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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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国(境)团组成员擅自脱离团组,从事外事、机要 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的;
(五)违反规定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
(六)违反因私出国管理规定和程序,违反出国(境)证 照管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外事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非法持有、擅自复制及处理秘密载体的;
(二)丢失秘密载体、集团公司内部文件资料的;
(三)通过非涉密网络发布、传递秘密、集团公司内部文 件资料,出现泄密、窃密事件的;
(四)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信息安全保护规定,利用互联网危害企业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相关违规信 息,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给予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被判处 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处 分。
第十八条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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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 开除处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 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 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违章指挥,强令操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九)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 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十)采购、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 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 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二)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 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三)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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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的;
(十四)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的;
(十五)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 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 的;
(十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十八)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
其中,有前款第(十四)、(十五)、(十六)项规定行 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 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十七)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 除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环保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 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审批、验 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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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闲置、拆除或不正常使用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 施,造成环境污染、超标排污的;
(四)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情 不报,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五)采购、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 国家环保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六)发生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或市通报批评的;
(七)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 的;
(八)对环境问题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九)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 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十)组织或参与破坏环境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 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对环境事故责任者作出的处理 决定,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环境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的;
(十二)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对员 工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被 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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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企业财物的;
(二)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他人,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五)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的;
(六)采取欺诈手段,通过假信息、假证书、假证件、假 票据、假报表、假工作记录等形式,骗取用人单位或客户好处 的;
(七)利用职权为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谋利,损害企业 利益的;
(八)未经批准,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注册公 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 动的;
(九)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式获取个人利益的;
(十)违反规定决定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收入分配、薪酬 或单独购买商业保险,决定重大捐款、赞助等事项的;
(十一)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企业财物、个人财物,在 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企业、个人财物,或 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或者将本人 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企业、下属企业或其他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支付、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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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经批准,在集团公司内、外部兼职并领取报酬 的,或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收受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的;
(十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礼品,不登记 交公,或者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 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的;
(十四)挥霍浪费企业资财,超出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 费,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在特定关系人 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用 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十五)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 等事宜,借机敛财的,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员工利益行 为的;
(十六)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违反规定在其领导业务 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拒不纠正 的;
(十七)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 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私自与本企 业有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的;
(十八)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失职、渎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被判处 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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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 责,在签订、履行合同或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失误的,或者购 进假冒伪劣商品的,或者公司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 的,或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二)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 责,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 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企 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
(三)在工作中超越权限违规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 项,或违反企业制度处理有关事项,致使企业、员工利益受损 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 职,致使企业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
(五)在工作中发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制止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扰乱生 产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参照国家和用人单位 所在地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时,可以进一步细化应 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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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分适用
第二十五条 员工受到处分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警告
1.半年内不得聘任为上一级别岗位。
2. 一年内扣减应发各类考核类绩效奖金的 5%。
3.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岗级工资升档条件的,从次年 1月 1 日起晋升岗级工资档序。
(二)记过 1. 一年内不得聘任为上一级别岗位。 2. 一年内扣减应发各类考核类绩效奖金的 10%。
3. 一年内不得晋升岗级工资档序。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岗级 工资升档条件的,从处分期满的次年1 月 1 日起晋升岗级工资档 序。
(三)记大过 1. 一年半内不得聘任为上一级别岗位。 2. 一年内扣减应发各类考核类绩效奖金的 15%。
3. 一年半内不得晋升岗级工资档序。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岗 级工资升档条件的,从处分期满的次年1 月 1 日起晋升岗级工资档 序。
(四)降级 1. 岗级工资下降一个档序(档序重叠的视为同一档序)。 2. 两年内不得聘任为上一级别岗位。 3. 一年内扣减应发各类考核类绩效奖金的 20% 。 4. 两年内不得晋升岗级工资档序。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岗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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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升档条件的,从处分期满的次年1 月 1 日起晋升岗级工资档 序。
(五)撤职
1.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 层次另行确定岗位。
2.按照新聘任的岗位确定岗级工资,对于仅降低一个职务 层次的,岗级工资较撤职前需至少下降三个档序(档序重叠的 视为同一档序),其他待遇按新岗位确定。未明确新岗位的, 暂按本人原岗级工资的 70%计发临时工资,待明确新岗位后,被 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
3. 两年内不得聘任为上一级别岗位。
4. 一年内扣减应发各类考核类绩效奖金的 25%。
5. 两年内不得晋升岗级工资档序。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岗 级工资升档条件的,从处分期满的次年 1 月 1 日起晋升岗级工资 档序。
(六)开除
应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员工受到处分的工资待遇自受处分的次月起 开始调整。员工受处分期间,不予执行调增工资。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受到撤职处分的,新岗位的任职时间, 从新岗位聘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者以上职务层级的 年限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年限。
第二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取消当年评优和评选各类先 进的资格。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被评优评先的,由主管部门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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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决定是否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 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违规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用人单位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的金额可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 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 部分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 在未尽赔偿责任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对赔偿金额进行清 缴,不能清缴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员工因违规违纪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按法律程序收缴 或责令退赔。对于员工因违反规章制度所获得的职务、职称、 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 当分别确定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 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 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 期。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 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三十一条 员工 2 人及以上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分 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违规违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员工的处分,应根据具体情形,在本办法 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从重或从轻给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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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一)在 2 人及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属于累犯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
(一)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三十三条 员工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 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 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可以免予处分。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 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不当行为或履职尽责不利,但未构成处分 情形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主观态度、客观危害等因素进行教 育。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诫勉、停职检查 等。其中,员工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停职检查期间享受待岗工 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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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处分,必须由监察部门先 行立案,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相关会议讨论,征求有关 部门意见,并允许员工本人进行申辩,保证取得证据的真实有 效,保证取证程序的合法合规。
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与被调查的事件有利害关系 的、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该回 避。
给予员工处分,在处分未作出前,应做好工作保密,保证 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决策程 序后,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由用人单位监察部门下发,并于 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对于应作出开除处分的,还须提请同 级工会讨论征求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应复议后再做 出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 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经查证的违规违纪事实;处分的种类和依 据;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 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开,但涉及国 家及本单位重大利益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用人单位应于处分决 定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受 到处分的决定材料,应由用人单位归入本人档案,同时报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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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公司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员工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送达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下达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 不服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但在未做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按照原处理决定执 行。
第三十九条 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 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 解除处分。其中,受降级、撤职处分被解除的,不视为恢复原 岗位级别和职务。员工受处分期满,由原处分决定下达部门根 据其现实表现提出意见,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作出解除处分 的决定。
第四十条 员工中的中共党员违反本办法,除依据本办法 进行处理外,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由主 管部门向纪检组织移交问题线索。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被判处刑罚的,用 人单位应予以开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 的,用人单位可予以开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被行政拘留的,用人单位可予以开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员工个人奖惩台帐,如实记 载员工受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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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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